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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怎么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证明材料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50:2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侵权怎么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证明材料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怎么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怎么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的不断认知,都有意识的尽量不对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企业或者是竞争对手出于种种动机干扰所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侵权要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
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关于违法性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关于因果关系。
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4。关于主观要件。
上文阐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
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小编就解释道这里,希望大家能够合理合法并且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让自己的东西能够在自己的手里,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就那么多了,如果你还有什么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或者帮助,欢迎你到 在线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你提供更多的帮助。
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证明材料有哪些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A;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作者身份权。
?依据】═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領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特性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特性有哪些 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损害的特性,对于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无疑是必要的。
归纳起来,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呈现如下特性: 1。损害结果的多样性。
侵害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又包括无形损害;有时二者兼而有之,有时并无实际的物质损害,但无论何种情形,或多或少都有无形损害发生。
因此,如果只按侵权人的非法获利额或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额作为损害赔偿额,就不能使侵权人受到应有的制裁,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2。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或为获得法律救济而支出的费用往往是必不可少的,且数额是较大的。
由于无形的知识财产容易传播,发生侵权却不容易发现和查证;同时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权利人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利人在受到损害后,必须花费大量的物力、财力、人力调查取证,在某些标的较小的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往往高于赔偿额。
为制止侵权和为寻求法律救济而支付的费用,无形的增加了权利人的负担,这也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毫无疑问,其合理费用应由侵权人予以充分偿付。
3。损害发生的渐进性、长期性。
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有些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很快就反映出来,有些则不能马上感觉到的,而是渐次显现的,例如对商号、商标显著性或称识别力的淡化损害、信誉损害等,这种损害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持续、渐次发生,而不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当时一下子释放完毕。
知识产权损害往往又具有长期性。
如消费者两年前买到了假冒某名牌的商品,两年后再遇到同一品牌的商品,即使是正宗的,仍心有余悸,从而选择其他品牌使正宗生产厂家失去了消费者,这也正是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经历往往会延续在思想观念中。
4。损害的易发性和隐蔽性。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其很容易通过语言、图表、音像等形成传播而被他人掌握、模仿和使用,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又无法像对一般动产那样对知识产权进行实际控制,从而不法分子即使在异地也能轻而易举的侵害,甚至同时进行多重侵害。
知识产权遭到侵害后,其实际损失并不像其他财产权那样直接地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形态,其往往是隐性的。
这种隐性损害最终通过营业额、影响力、识别力、转让许可费等间接折射出来。
5。损害难以计算和难以证明。
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往往是间接损失的情形居多。
这种间接损失实际是无形资产的投资开发者预期得到的经济回报的一部分。
但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而没能转化为财产利益,所以有多少可预期获得的财产利益确实难以计算,而这种损失确确实实地客观存在的。
知识产权损害的大小往往是人的因素和客观市场因素的统一。
在静态的市场环境下,如果单一的由于侵权人的原因所致,损害的计算和证明比较简单。
如果是处于一个动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销售数量的增减往往伴随着诸多的市场因素,包括市场的饱和、可替代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业竞争者的营销、广告宣传的力度等原因。
另外还包括权利人自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的变化、产品的更新、产品的包装变换等。
因此,原告如要证明哪些损害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这是非常困难的。
6。损害的不确定性。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害中,无形的损害远远大于有形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与有形的经济利益相比,更加难以估计、可变因素更多,估算时主观性更强,且损害又往往处于不规则的动态状态,因此,被侵权的权利人将始终处于难以预测的危险之中。
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一家经营良好的企业,由于其产品被假冒,企业信誉受损,转瞬间企业陷入困境。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范围 知识产权损害的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所谓直接损害是指因侵权而导致的被侵权人已有财产的减少,例如商标侵权淡化了商标的识别能力,使其演化成商品的一般名称,这种侵权的直接损害结果是使商标权这一知识产权最终归于消灭,从而其负载的价值减少为零;再如作为商业秘密的专有技术被侵权人公开披露而成为公知技术,由此造成直接知识产权损害。
在操作上,我们可以将侵害前的知识产权价值与侵害后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比较,其价值之差即为直接损害。
所谓间接损害是指因侵权而导致的被侵权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应得而未得的专利使用费、销售利益的减少等等。
2。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
知识产权往往具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双重内容,因而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往往不仅会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而且也会造成对被侵权人的精神上的损害。
比如,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不仅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而且往往其本身就具有商品价位,因此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破坏了被侵权人的商誉、商品信誉、专利技术的信誉或者其他各类声誉,将导致精神损害。
3。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或为获得法律救济而支出的费用。
这一部分的支出项具体包括:(1)聘请律师的费用;(2)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包括权利人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公证费、差旅食宿费、文件与材料复制打印费、鉴定费、咨询费、审计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等;(3)为制止侵权或进行诉讼所支付的费用,如为防止侵权产品的进一步扩散而申请诉讼保全的费用、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商誉而发表声明的费用等;为诉讼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诉讼费等。
4。对竞争优势的损害。
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侵害行为不仅给被侵权人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而且给被侵权人造成竞争优势的损失,使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受到影响,竞争优势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优势。
这种情况在商标侵权和专有技术侵权纠纷案件中尤为常见。
对竞争优势的损害,应属于社会评价之降低。
社会评价之降低不同于精神损害,而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侵权的损害后果。
对竞争优势的损害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而重建竞争优势往往需要大量的投入,重置成本往往难以度量,甚至难以再次建立竞争优势。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损害的特性,对于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无疑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损害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上几个方面。
如果您对这方面有更多问题, 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知识产权侵权怎么认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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