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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的方式有哪些,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51: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的方式有哪些,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的方式有哪些


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的方式有哪些 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证据调查方式有: 1、自行取证。

2、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

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3、委托调查公司取证。

调查公司往往有一些刑侦、特种人员,具有专业的调查技巧和调查设备,并和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部门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他们调查,往往可以把一些秘密的侵权行为揭露出来。

4、通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公证。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法律对公证证据推定为真。

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诉前准备工作的重要选择。

5、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产品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

7、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标准 赔偿标准是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

作为一种衡量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准则,它直接影响到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目前,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不少学者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多标准说,即将下述两者同时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实行这种双重标准。

而且,由于计算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比较困难,证明加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相对容易,因此,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往往是以后者为标准。

笔者认为,这种赔偿标准的多重性以及标准适用上的厚此薄彼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首要问题。

作为一种准则,赔偿标准要求人们对同一类事物适用同一尺度。

如果认为“标准”可以是多重的,这首先是对“标准”的误解。

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势必会引起实践中的混乱。

当前因各地法院采用不同的损害赔偿标准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损害赔偿标准只能是单一的,而不应该是多重的。

如前所述,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

实际上,侵权人的获利存在着多种情形:获利与受害人的损失大体相等;获利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无获利,但已给受害人造成损失。

在后面两种情况下,若以侵权人所获利润作为赔偿标准,则将导致损害赔偿额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这也是产生现实中原告“赢了官司却输钱”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原因。

例如,在一起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以被告的获利为依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而原告提供的仅因诉讼所花的各种费用就达5万多元。

由此可见,以被告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达不到“补偿”受害人的目的,这有悖法律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制裁违法行为人的宗旨。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应该是什么?通过下述三个方面的分析,不难得出这一问题的答案。

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这即为对价)。

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

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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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鉴定的范围是什么


知识产权侵权鉴定的范围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鉴定结论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鉴定规则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诉讼的鉴定范围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鉴定范围 1、是否抄袭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多种侵权方式,抄袭是基本的侵权方式之一。

衡量侵犯复制权与否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著作权人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

这条原则表明,虽然原、被告的作品中有相同的表达,但如果相同的表达是公有领域内的素材,被告作品中有原告作品中的非独创性成果,也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抄袭。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先对原、被告的作品进行对比,将相同的内容确定下来,然后再将公有领域中的内容排除在外,最后再判断剩下的内容中是否有应当排除在外的思想、表达是否实质相同。

是否抄袭是一个事实和法律混合的问题,抄袭的认定既有事实问题的认定,也有法律问题的认定,只有事实问题的认定才可以交由鉴定机构来判断。

2、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 如果具体案件中涉及的内容比较繁杂,可以交由鉴定机构来帮助法官进行认定。

法官并不熟悉各种计算机高级语言,因此对高级语言写成的源代码的异同性的判断并不擅长,源代码异同性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可以通过鉴定机构交由熟悉计算机高级语言的专家来判断。

随着软件功能、结构和代码的不断复杂化,通过鉴定来认定软件异同性可以为侵权认定打下坚实的事实基础。

需注意,是否具备独创性的认定是法律问题,不能交由鉴定机构认定。

(二)专利权纠纷中的鉴定范围 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鉴定范围的主要争议表现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认定以及是否可以委托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侵犯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权,一般涉及以下认定步骤: 1、确定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 3、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的方式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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