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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取证方法有哪些,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54:4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的取证方法有哪些,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
律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
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 进行法律咨询, 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什么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A;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作者身份权。
?依据】═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領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知识产权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
当前,知识产权法出现了合法性危机。
原因在于人们对WTO框架下知识产权法的误解:将保护一切“知识活动”的权利诠释为保护“知识”的权利。
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具有双重结构,其本质内容是智慧信息,其外在形式是知识形态。
从衡平原则出发,知识产权法仅仅提供了确认秘密和鼓励公开两种衡平机制。
其中,鼓励公开的机制是近代国家“创制”的、需经对价才能衡平并实现多赢的衡平机制。
文章强调,违反对价与衡平条件的知识产权扩张会侵害社会公众的基本人权。
对价与衡平、实现多赢的至善目标是现代国家的法定职责。
在信息技术环境下,知识产权应在全球范围内体现对价与衡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对价衡平多赢机制正当理由 在现代国家,财产秩序的建立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符合财产权构建的理念并维持财产法规则系统的逻辑一致性。
满足正当性条件的财产法才会被人们认可,否则就不会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一方面,它的特殊性给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带来困难:财产法发展史上从不曾出现保护对象没有确定的边界、全赖定义进行指称的“财产”;另一方面,当知识产权法日益被演绎成全球知识产品垄断工具的时候,也使得重新审视和反思它的立法原则成为必须。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频繁发生的盗版现象,证明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
本文试图重新演绎对“知识产权”的“知识”的诠释,并将这一问题放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问题中讨论,以寻求支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哲学根基和法律框架。
一、知识产权法是人类知识活动规律在法律上的再现 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法律俗语,因此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仅仅源自学理上对“知识”的诠释。
然而,人们对知识产权中“知识”的传统诠释是片面的,其主要表现是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关于“知识活动”①的权利,诠释为关于“知识”的权利。
将知识活动“过程的”权利诠释成“结果的”权利,导致知识产权法致力于已经公开的个人知识成果的高度保护,而忽视知识活动的本质要求。
人类知识活动的本质是什么②简略地说,知识活动演绎的是智慧、知识、信息之间的关系。
个人的知识活动就是知识活动的主体追求智慧、获得知识、通过信息进行传输的过程。
它也是知识活动主体对智慧、知识、信息之间相互关系的揭示。
从智慧、知识、信息之间的关系中,应该能够描述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的本质和结构。
知识活动的主体是有生命和心灵、追求意义和价值的个人。
知识活动的客体是知识活动主体追逐的智慧。
知识活动的本质是表达智慧。
同时,个体知识活动是在信息传输水平上进行的。
个人表达智慧获得的只能是包含意义和价值的“智慧信息”——本体论上的智慧是人类永恒追逐的目标,个人只能获得有限的智慧信息。
个人通过表达行为,借助特定的表达符号形成具有外部特征的“知识形态”,借助信息进行复制和传输。
个人知识活动获得的智力成果就是各种“知识形态”,其本质是“智慧信息”。
它反映了智慧、知识、信息之间表达被表达、认识被认识、传播被传播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参与个人知识活动过程中的表达、复制、传播、使用的整个过程,并提供产权保护。
作品、技能、智能、技术、经验、配方、参数等,都是各种知识形态,其本质内容则包含各种意义和价值的“智慧信息”。
此外,个人智慧表达和控制的特定性,是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构建的前提。
人类共同的智慧活动,是通过个人活动来完成的。
个人之间的能力不同,决定了个人感受智慧信息中的意义和价值的差别和竞争。
因此,形成了人们真实的智力差别。
相同的符号形式可以因不同的主体理解能力而有不同的内容。
人们之间真正的竞争是理解各种符号中意义和价值的竞争。
个人付出不同,大脑处理客观世界的信息不同,个人获得的智慧信息就不同;个人的“具象”水平和定性能力(辨别能力)不同,对各种符号中的意义理解和接受的能力也不同。
同时,个人的表达能力不同,使用表达工具不同,特定性表达外化的知识形态也不同。
这样,个人知识活动成为特定知识水平、特定具象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特定表达能力和特定表达形式追求多样化意义和价值的特定性表达活动。
这种“特定性”使人与人的共同知识活动之间的个性化区分成为可能。
任何个人可以自由控制自己特定性的表达,包括表达不表达、何种方式的表达、对谁表达、是否传输等。
因此,个人对抗他人的财产权构建也就成为事实。
整部知识产权法的构建技术,都是在区分和辨别各种知识形态的“特定性”,以准确地“确权”。
知识产权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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