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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57:2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是两项新兴的、重要的法律制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近年来国内法学界对之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其中不少见解颇具启发性。

笔者试图在此略作归纳,并提出些拙见,就教于各位读者。

一、不正当竞争法概说 1。所谓不正当竞争法(unfaircompetitionlaw,dasrechtdesunlauterenwettbewerbs)是“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或者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简称,是指通过制止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正当竞争法最初诞生于19世纪的欧洲,当时法国法官为了保护诚实的商人,创造性地将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中关于侵权法的一般规定用于制止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行为,后来逐渐发展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所以,法国的不正当竞争法是典型的判例法。

而欧洲的另一个主要国家,德国则采取了成文法的形式,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今天,德国沿用的是其于1909年6月7日重新制定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瑞士、奥地利和日本等诸多国家的不正当竞争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美法系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主要是通过制止假冒(passingoff)、制止虚假广告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来实现的。

从上述简单的历史回顾中可看出,作为一切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民法也是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

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

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着眼于个人利益的平衡,其侵权责任以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而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竞争者个人的同时,还直接以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

另外,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以竞争关系为条件,而个人权益的损害却不是必要的因素。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共利益的色彩日益浓厚,逐渐转化成为一种市场行为控制法。

更有许多国家的法律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权赋予了特别的官方机构,使它同反垄断法关系日益密切。

[1](p67)它们被一并称为竞争法,誉为“经济宪法”。

2。由于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很复杂,很难抽象出单一的保护客体来。

欧洲法学早期曾对此有过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工商业活动中的人格,有的认为是企业(unternehmen)、经营者的成果(unternehmersleistung),还有的认为是一种抽象的价值(abstraktewert),例如“工商业道德”(dasberufsethosdesgewerbes)等等。

而最终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是“利益保护说”(interessenschutz)。

[20](p40)根据这种学说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

(1)竞争者的利益。

不正当竞争法首先要保护的对象是竞争者的利益,这具体体现在保护它的劳动成果和活动自由两方面。

就劳动成果而言,它包括竞争者的商誉、商标、经营经验、商业秘密以及其它独特的成果。

法律必须保证竞争者能安全地享用他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不被他人剥夺。

就活动自由而言,是指保证竞争者有施展其经营本领的自由。

在竞争中每个竞争者都应该有扩张机会,有发展的空间。

它当然要同竞争者进行较量以便获得它应有的市场份额,但除此以外它不应当受到别的不正当的妨碍,所以法律要制止那些限制竞争(behinderungswettbewerb)的做法。

[20](p40) (2)公共利益。

保护竞争者能正常地发挥其经营能力,为社会提供货真价实的服务和商品,这显然有利于社会进步。

另外,竞争秩序是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又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它的健康存在和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整体秩序的存在和发展。

(3)消费者利益。

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的利益直到本世纪60年代才成为不正当竞争法的直接客体。

在此前,消费者仅仅被视为竞争者可自由争夺的对象,他们对竞争过程毫无发言权。

消费者利益被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是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直接成就之一。

1965年德国法律首开先河,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对危害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之后许多国家竞相仿效,赋予消费者协会诉权。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兜底性的保护与救济。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构成部分已成为通说,而根据考证,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这两者天然具有某种亲缘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这两种法律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互动的。

早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第1款便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此规定开了将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项技能的先河,此后的国际条约、公约乃至各国国内法无不深受此规定之影响而或多或少地效仿了这一立法,这已成为世界一大立法趋势。

在上述世界立法趋势的影响下,在理论界中也形成了一种影响颇广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仅为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危险的观点,它混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这种混淆则必然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乃至立法上的偏差,因此,理顺这两者的关系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在探讨此问题之前,必须澄清一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尚包括限制竞争行为;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行为本身为一种竞争行为,但不正当。

限制竞争行为当然与知识产权法挂不上钩,而狭义的竞争行为中尚有大量的与知识产权法无涉的行为,这些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是甚为明显的,单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便可明显发现上述论断是极为错误的。

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谈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这也正是引起混淆之关键之所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亲缘关系 1。立法目的的相似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其最终目的也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正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共同追求造成了这两种法律存在着诸多的共性。

2。指导原则的相通性 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依赖于外力的干预,同时,它更依赖于市场信用的形成,而在市场信用的形成过程中,市民之间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进行自律是其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家权力的介入较多,在众多的领域中,市民的自律是至关重要的,而市民的自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显然深深地打下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烙印,这与知识产权法是相通的。

正是在共同原则的指导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才能完成其共同的立法目的,这是一脉相承的。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差异 1。权利保护方式的差异 知识产权是一种包括“行”与“禁”两方面权能的权利:它既可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另一方面,他人如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则他可自己或请求国家权力进行禁止;而在不正当竞争法中,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显然与此不同。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名称中我们可以明显地体会其立法目的及精神均在于“反”,也即只有在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启动,才能去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这种权利必须依赖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存在,并且,它只有“禁”的内容而无“行”的内容,也即是说,

评估时如何确认知识产权种类


一、评估时如何确认知识产权种类 评估时确认知识产权种类,相关规定如下: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 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

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2、著作权的主体: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

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3、著作权的客体: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

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

4、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二、知识产权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怎么认定 何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其定义系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予以明确。

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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