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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专利申请和非职务专利申请,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4 21:57: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职务专利申请和非职务专利申请,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职务专利申请和非职务专利申请,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有时候跟同事聊天的时候偶尔会聊到什么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我们总是会笼统的将职务发明就是指在上班的时候所创造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就是在不上班的时候所创造的发明,其实这样讲实在是太笼统,描述的不太全面,下面为了更好的让大家了解什么是职务发明,什么是非职务发明,鼎智知识产权小编去收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给大家参考下哦~ 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和非职务两种。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以下4种情况: ①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④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第③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在第④种情况中,“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那什么是非职务发明呢?简简单单,在以上情况之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都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专利申请和非职务专利申请,单位压制发明人的非职务发明申请怎么办?



我国的专利是比较多的,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施新型专利三大类,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单位压制的,发明人可以自行申请专利。

一、单位压制发明人的非职务发明申请怎么办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单位压制的,发明人可以自行申请专利。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二、职务发明的类型有哪些 1、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单位压制的,发明人可以自行申请专利。



职务专利申请和非职务专利申请,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怎样界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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