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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号可以宣传吗,未被授权的专利是否可用于宣传?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5 13:38: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号可以宣传吗,未被授权的专利是否可用于宣传?

专利申请号可以宣传吗,企业广告中“专利”不规范使用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企业广告中“专利”不规范使用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为了吸引客户,突出产品或者服务特色,往往会在广告中标注“专利”。

如果在广告中不规范使用“专利”有可能违反专利法和广告法,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一、 不规范的行为类型 1、非专利产品,标注专利产品;2、专利已经递交申请,暂时还没获得授权;3、专利已经到期,继续标注专利号; 4、标注他人专利号。

二、 现有法律法规有关使用“专利”的规定 (一)现有法律有关专利产品加注标识的规定及标注不规范的规制 1、《专利法》(2008年)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 2、《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3、《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广告法》(2015年)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申请号可以宣传吗,我们公司有申请一件专利,现在还未取得授权,想把专利公开号印到产品包装袋上可以吗?



公开号不可以印到包装袋上,专利申请号、申请类别可以标注,但是必须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您好!对于专利公开号能否印到产品包装带上,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

我们猜测您关注的应该是中国专利申请相关的规定,在这方面,主要可以参考中国《专利法》。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规定,您的产品包装上可以标注申请号,但是未授权的,需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根据规范,您提到的“专利公开号”是不能直接印到产品包装上的,此类属于标注不规范的情况。

如标注不规范,则会被认定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

具体您可以参考《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广告法》的要求更严格,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在广告宣传中不能标注。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所以,你们的专利还未取得授权,一定要注意不要在广告宣传中标注专利信息哦。



专利申请号可以宣传吗,未被授权的专利是否可用于宣传?



:未被授权的专利是否可用于宣传? 前言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第七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一个规定不可将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另一个表明可以标注,但需要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那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与《广告法》第十二条是否相抵触?如果相抵触,企业会因为依据《广告法》第十二条被行政处罚? 一、如果专利权被授予前进行专利标识标注会因为依据《广告法》第十二条要求被行政处罚吗? 毫无疑问,会的。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相抵触,依照《立法法》第五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上位法的《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即“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是因为:一项产品标称使用专利技术或设计,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因为普通消费者会认为该产品有创新之处。

但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是未知、不确定的。

普通消费者不一定能区分“专利”与“专利申请”,甚至会误认为取得专利申请号的技术或设计也有创新性或者说已被专利管理机关初步认可。

为避免误导消费者,故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及专利的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09月15日起在小米官网宣传中称小米4C手机边缘触控已申请46项专利的“黑科技”等文字表述的内容,当时尚未取得专利证书,只有专利申请号,由于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公布、2012年5月1日废止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并没有任何有关专利申请信息标注的规定。

但取代《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第七条新增了相关的规定,那当时是基于怎么样的考虑加上这个条款呢?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10月21日公布的《关于〈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介绍,一些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权被授予前的标注行为并不规范,有的没有注明是专利申请,有的则没有注明专利申请号。

这些情况会使公众误认为其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从而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也不利于公众进行检索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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