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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不必要,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修改吗?又怎修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5 13:39:4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文件不必要,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修改吗?又怎修改?
专利申请文件不必要,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修改吗?又怎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对答复通知书时规定的修改要求 (1)A 33: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目的:对修改的限制是为了防止由于修改而违反先申请原则); (2)R51.3: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
1、18个月公布之前的修改—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或在初审期间应专利局的要求作出修改——法37条 ; 2、三年之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的修改—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进行主动修改的——细则51条1款; 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 4、分案申请时提出的修改; 5、请求复审或对无效请求进行意见陈述时的修改; 6、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细则第51条第3款。
然而,对于虽然其时机或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缩短审查程序。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节。
四种不符合细则51条的修改不能视作审查员同意的修改的情况: (1) 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2)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3) 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1)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①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增加技术特征),针对 A22、A26(4)、R21(2)、 R20(1); ②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主题类型、主题名称,针对 R20(1)、 A26(4)、 A22; ③删除权利要求,针对 A31(1)、 A26(4)、R20(1); ④独立权利要求划界,针对R22(1); ⑤修改从属权利要求,针对:R21(3)、R23。
专利申请文件不必要,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
在专利申请的实践工作中,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申请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本文主要从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这五个方面谈谈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对一项专利权的取得、保护的影响表现在各个方面,对一项专利权能否形成、专利权人能否获得有效的合法的、最大化的、稳定的法律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专利申请文件如此之重要,因此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诸多条款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提出了具体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包括:申请人在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应当提交包括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在内的申请文件。
其中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申请人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又详细列举了十二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其中有五项是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导致专利无效的理由。
这从另一侧面要求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规范化,以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专利申请的实践工作中,笔者也深深地体会到,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申请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以下五个部分顺序撰写: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下面将从这五个部分谈谈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
说明书摘要是对整个专利技术的简要概括和说明,它只是一种信息资料,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起到解释作用,说明书摘要主要作用是便于社会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检索。
对说明书摘要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1、应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需技术领域;2、应写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方案的要点;3、应写明本发明的主要用途;4、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不应写成广告或单纯功能性的产品介绍;5、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要加括号;6、全文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提交一幅最能反映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摘要附图。
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附图缩小到4厘米乘以6厘米时,仍然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权利要求书是记载要求保护的内容的一份文件;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清楚、明确、简洁地划定专利权的范围,把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明确地区别开来,法律只保护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具有创造性的发明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 1、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2、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字式,但是不得有插图;3、除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4、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5、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者含义不确定的词汇或者语句;6、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结尾处使用句号,但中间允许使用分号,可以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也可以用多行或者多个自然段表述;7、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标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并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权利要求书中如使用附图标记,应与说明书附图标记一致;如果不用附图标记已能够表达清楚技术方案中的技术内容,以不加注附图标记为宜;8、权利要求书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9、权利要求书不应有标题行;10、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中引用部分不能采用“和”字结构,只能用“或”或者“择一”的表达方式,例如,可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或者可以写成“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11、权利要求书中只有绝对必要时才能使用表格;12、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名或者商品名称。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混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要求1中的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其他方式撰写; 3、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需要满足的内容要求包括: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2、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3、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以下六个部分顺序撰写: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从这六个部分谈谈说明书的内容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名称应当能够简洁、明确地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反映出是方法发明还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兼产品的发明;发明可以是方法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兼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一定是产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名称应当写在说明书首页的顶部居中的位置,并置于正文的上方,下面空出一行来写说明书的正文。
专利申请文件不必要,专利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对中国的发明创造做了定义: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又分别对该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分别进行了定义或解释。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时,需要提交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等文件,该文件统称为专利申请文件。
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办理与该专利申请(或专利) 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专利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申报、意见陈述、补正以及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称为其他文件。
本文由于讲解重点在于申请前,因此对于其它文件的介绍仅限于申请时需要递交的其它文件。
针对申请文件的准备,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时至少需要准备请求书、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除至少需要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有说明书附图。
对应专利类型的上述文件是递交申请时,专利局受理申请必须要交的文件。
至于专利法二十六条中规定的申请文件中的其余文件及专利申请时的其它文件,则可以同时递交,也可以后续补正(请注意,无论是同时交还是后续补都是必须要有,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建议最好一次性交齐)。
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时需要的其它文件主要为专利代理委托书。
申请费减的,如果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完成费减备案并在递交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的,不需要费减请求书。
如若在申请日后申请费减的,需要递交费减请求书。
涉及核苷酸及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还应当包括该序列表,并将其作为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同时提交专利局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以上涉及的具体专利申请文件和其它文件的撰写或填写在以后的内容中会具体详述。
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受理所需的申请文件至少包括: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及简要说明。
其它文件与前基本相同,在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前提下,主要也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以上是对三种类型的中国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需要准备的文件的概述,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各位同胞提问,有存在纰漏的地方,同样欢迎各位同胞指正。
专利申请文件不必要,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修改吗?又怎修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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