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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专利申请后还会被投诉侵权吗,为什么取得专利权的产品还会侵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5 13:42:3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设计专利申请后还会被投诉侵权吗,为什么取得专利权的产品还会侵权?
设计专利申请后还会被投诉侵权吗,为什么取得专利权的产品还会侵权?
随着近十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研发新产品时,多数企业都会及时申请专利以保护其新设计、新技术。
但是,在专利授权后,其专利产品仍有可能被他人起诉专利侵权并败诉,给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带来极大的困难,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需要更正很多企业家的一个错误认识,他们往往认为自己申请的专利授权拿证了,就不会侵犯他人专利权,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发的专利证书还有什么意义,这是我在很多专利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被告的抗辩意见。
然而事实上,专利是否能获得授权与专利是否侵权是不相关的两件事! 专利能否授权由国知局进行审查,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一般而言指专利申请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国知局就会下发专利证书。
至于专利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则由法院进行判断,法院判断的标准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在先专利(即申请日之前的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是否与在先设计相同或近似。
由于现在很多专利并非原创,而是对在先专利的改进,这些改进本身可能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因此能够获得授权。
但是,这些专利有可能继续使用了在先专利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完全脱离在先专利的技术基础,因此很多在后的改进专利产品上市销售后,也会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所以说,产品取得专利权不等于产品不会侵权。
因此,企业研发新产品时,在重视专利申请的同时,还需要做好专利检索和专利侵权规避设计。
专利检索,就是检索新产品的技术方案有没有在先的近似专利,如没有,新产品上市后就没有侵权的风险;如有,就需要委托专利律师分析新产品会不会侵权;如构成侵权,有经验的专利律师会指导企业做好专利侵权规避设计(即通过修改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使其不再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做好规避设计之后,企业再将其技术方案申请专利,这样,就不会出现专利授权后产品还会侵权的问题。
综上,将新产品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固然重要,而做好专利检索和专利侵权规避设计更重要,这样才能避免新产品上市后的侵权风险,企业的生产经营才没有后顾之忧。
设计专利申请后还会被投诉侵权吗,在专利申请时专利技术已经公开但未授权,被侵权了如何进行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人实施了同样的发明(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而获得的),专利申请人就无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人。
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行实施。
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
于是,各国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保护。
但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又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一样保护。
所以,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在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技术公开,被他人使用,专利未授权引发的侵权,到成功获得授权后,进行保护的行为称为专利临时保护。
我们在这里重点介绍一下专利临时保护的内容和维权方式。
一、专利临时保护的目的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也就是说,一项发明专利从提出请求专利局受理后在一段时间内公开再到授权要经过一段时间, 这段时间有时要几年。
在这段时间里发明创造的内容已经由中国专利局利用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而专利权又没有产生法律保护的效力。
为了维护发明人在此时的合法权益,专利法实施细则才作了临时保护的规定,这也是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相一致的。
既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推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也要维护发明创造拥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
二、专利临时保护的特点 临时保护具有三个特点: 1、它有严格的时间性即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起,到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为止; 2、在此期问如果申请人发现有人未经其许可生产其申请专利的产品、使用其申请专利的方法,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但不能禁止其实施行为,也不能以其专利申请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3、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者使用该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是索取适当使用费用的依据; 对于第3点描述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有不同的解释。
欧洲专利公约认定在该组织成员国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临时保护和正式批准的专利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因此,未经申请人许可就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侵权行为。
联邦德国的专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既然法律规定了使用发明刨造的侵权性质,那当然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就应和侵权行为的处理是一样的。
日本专利法规定侵犯临时保护权的,当该保护权已经正式注册为专利权时,处5年以下徒刑及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专利法对临时保护的性质尚无明确规定,只能等待判例解决。
三、专利临时保护与专利侵权的主区别 1、时间起算点及性质不同。
由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即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即于公布,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申请人可以请求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才能获得专利权。
因此,发明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获得专利权,就时间上来说要经历三个不同阶段,分别以申请公布日和授权公告日为分界点。
在申请公布日以前,该发明技术(信息)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状态,在此期间他人若实施该技术,权利人不能依《专利法》来寻求救济;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后,《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保护”,即“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
而在此之间,专利法为弥补权利保护上的空白特规定了“临时保护”,即“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它在性质上不属于“专利保护”。
2、保护的对象不同。
根据上面所述,“临时保护”是为了克服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空白而制定的特殊制度,其时,专利权还没有获得,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的规定,该制度保护的对象不是专利权人的权利,而是非专利权人即发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
与此相反,专利侵权属于“专利保护”,其是在专利授权公告之后,他人或单位实施该项技术法律所给予的救济措施。
此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因获得专利权而变为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关于专利侵权的规定,可以看出该制度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权人独占的排他权利。
3、在诉讼中起诉原因不同。
在具体诉讼中,有些律师由于没有彻底弄清“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的属性,往往在发明专利申请人的专利权刚刚被授予专利就提起侵权诉讼,并将侵权日期追溯到该专利的申请日期,结果却发现该纠纷主要涉及“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问题,于是不得已增加或改变诉讼请求,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固然不说,给被告增添便利(如赢得时间准备证据或隐藏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等)而导致于案不利之后果则实为可惜。
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规定》可知,因临时保护期间由发明专利申请人和非法实施该技术的单位或个人之间而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这与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法实施专利权的人之间产生的侵权纠纷是两个不同性质上诉讼。
由于诉因不同,故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不能作为一案提出,而宜分案提出。
实践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专利诉讼的特点常将这两案合并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临时保护”和专利侵权是同一个案由。
4、进效规则不同。
在新《专利法》颁布以前,《专利法》对“临时保护”的时效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在诉讼实践中引起很大分歧。
有人认为,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在专利权被授予公告之前不存在时效问题,其原因是:“临时保护”的最终实现是以专利权被授予为基础的,既然此时专利申请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申请人也就无权对使用人拒付使用费而提起诉讼,从而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这里,我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律师认为此种观点欠妥。
诉讼时效基于请求权而产生,权利的保护与诉讼时效对其的限制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专利法》第十三条既然赋予发明专利申请人以“临时保护”的权利,就必然对这种权利予以时效上的限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能就“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问题请求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然而此时有可能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为了加强发明专利申请人权利的保护,新出台的《专利法》对“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即“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最早从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
与此相比,专利侵权适用的是《民法通则》一般诉讼时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较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更加复杂,这也就是我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律师认为其时效规制不同的含义所在。
5、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同。
在诉讼中,一旦专利权人胜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可能判令被告同时承担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及费 用补偿(基于临时保护)的双重责任。
然而,这两者的计算依据和方法却迥然不同。
由于《专利法》第十三条及其细则第七十七条对使用费用的计算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我们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律师认为,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其费用额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或提成费的一定比例计算。
如果专利权人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可直接参照;尚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可参照当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一般比例计算。
设计专利申请后还会被投诉侵权吗,申请专利后尚未得到授权时被人抄袭,该怎么办?
区分好几个情况 首先不太清楚你说的抄袭是神马啊 别人也去申一个同样的专利?还是发生了使用你们申请了专利的方法or产品? 如果前者的话 既然被你发现了对方应该也进到公布阶段了 如果你确定你们做的东西是相同的 按照不重复授权原则 应该只有一方能获得授权 先确认下它们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在你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还是之后 如果是你们申请在先 没关系的 他们应该是得不到授权的 如果对方申请在先 除非它的公开日在你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 否则的话只要和他有一点不一样 还是有机会授权的 如果发现有人在使用你们申请了专利的方法产品 要确定你说的“抄袭”是不是真的抄袭 别人可能是之前自己做出来的呢 如果在你们申请日之前他们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作出这个东西 或者已经开始准备制造了 有先用权的 即使你们的申请最后授权了 继续在原范围内使用也是不侵权的 如果对方在你这个专利申请的公开日之后 授权之前的使用 可以等到授权之后要求(这个要求的权利是受专利法保障的)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额 如果对方在你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 公开日之前使用 那么你无权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 但对方也无权在你的申请得到授权之后继续使用 哎总之你说的语焉不详 很多事不能想当然 法律保护你 法律也保护别人的。
你还是找个专代所给你号号脉然后具体念叨吧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简称的临时保护啊 前提是你的专利能授权 实用新型不存在这个问题,授权才公开,申请至授权的这段时间你的专利技术对社会公众无贡献(还未公开) 我想提问者的本意,是寻找一条能正确应对这个“侵权”事件的路径。
楼上的回答对于法律方面很完善了,自己的专利申请还没有确权的话,不能去申请保护;如果确权了,再看看是否确实有证据构成侵权。
我想补充的是,现在可以考虑取证问题,将你认为对方侵权的所有证据先行保存;同时对诉讼对象、侵权损失计算、证据论证等,自己先行推演一遍,一方面是扩展自己的知识储备,另一方面要衡量如果发起诉讼是否可以取胜以及取胜后的执行是否可能。
其实,从最早构思专利申请开始,就已经进入市场竞争环境了。
要像经营一个企业一样来看待自己的发明创造,可能就不会提出本问题了。
因为理性的专利申请,在事前就已经完成专利的检索、评估、后即预测、价值平衡等问题。
谢邀,以下在前面几位同仁的基础上,补充如下: 首先,需要区分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发明专利此种情况下的保护,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存在差别的。
发明专利须经实质审查(检索在先文献明确其创造性、新颖性,检查说明书是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技术含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但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经过实质审查,类似于登记备案制,只是形式上审查一下是否符合材料要求就可以了,具体能否实施或受保护,取决于授权之后向专利局申请出具的检索评价报告。
这份检索评价报告,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是非常非常重要的,直接决定你能够使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武器。
如果评价报告不乐观,那么你无法用该专利“维权”,问题多半出在你拿了欠缺新颖性的东西去做申请了。
如果评价报告乐观,那么就可以继续主张权利了。
实践当中,法院、工商、海关等均要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在提出主张时,附上此一评价报告。
所以说,从根本上来说,你的专利能否得到保护,取决于专利本身的含金量。
其次,所谓尚未得到授权:1。对于发明专利而言,是指已经公开还是未公开?2。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由于公开即授权,所以你的问题可能是指申请之后、授权公开之前。
再次,专利授权之后,被控侵权人实现不侵权抗辩基本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以,你这个时候要明确“抄袭”到何种程度、“抄袭”的方式,很有可能你认为是“抄袭”(侵权)而实际上并不是。
2。 早于专利申请日就已经自行在先使用,这时他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更早的技术图纸或方案、更早的产品样品或模具等等; 3。 你的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unenforceable,啥意思呢?对于发明专利而言,被告会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最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判定你的专利三性不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对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你没有提供一份由专利局出具的积极正面的评价报告,导致法院或者工商拒绝处理你的起诉或投诉。
设计专利申请后还会被投诉侵权吗,为什么取得专利权的产品还会侵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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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