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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育种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著作权法修法以保护原创为准绳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8 23:33:4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中国生物育种专利申请量排名全球第一,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法修法应以保护原创为准绳

中国生物育种专利申请量排名全球第一



中国生物育种专利申请量排名全球第一据新华社电(记者张泉)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生物育种产业专利导航研究报告显示,全球生物育种领域专利申请数量快速增长,我国生物育种专利申请量排名全球第一。



该研究梳理了生物育种产业和专利技术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重点明晰了分子标记育种、生物育种、基因编辑育种关键技术的专利布局、发展路线、专利风险。



报告显示,国内生物育种专利申请中,北京、江苏、广东、山东排在前列;排名前10位的国内申请人均为高校和研究机构。



报告建议国内申请人加强国际化布局,同时对已有的大量专利,需要进一步明确产业化路径,加快技术转移转化进程。



该研究重点选取了三亚崖州湾地区作为研究对象,结合该地区生物育种产业和专利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专利导航建议。



报告还研究一些大型跨国育种公司的专利布局状况,研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对我国育种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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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法修法应以保护原创为准绳



我眼见着修改权、摄制权、放映权、汇编权在修法中从现行著作权法中被取消了,法定的十七项权利缩减成十三项。



我眼见着送审稿第五条保护“文字作品”中,有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唯独没有剧本。



我眼见着现行著作权法中第十五条有关电影的著作权,修改成“视听作品”的第十九条,增加了“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却排斥了制作视听作品赖以生存的“剧本”许可权,甚至对剧本单独行使权利也附加了限制;将现行法中作者署名权序列修改成“导演、编剧”,将导演改成第一作者。



修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我认为应该依据著作权法在中国近三十年来的实践成果和经验,提升打击侵权盗版的惩罚力度,提高保护原创权利和激励创新的水准,而不是削减和限制原创著作权人的权益。



于是,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以影视剧本著作权人的名义,同有关修法小组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论争,提出6条意见:不能取消修改权、不能取消摄制权、视听作品不能没有剧本的许可权、不能颠倒编导的作者关系、不能限制剧本独立使用权、剧本应该纳入文字作品。



终于,我眼见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公布于世,法条清朗,被修改稿取消的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4项权利,重归法体,现行法中的十七项权利依然把握在作者手中。



我眼见到“电影作品”改成“视听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作品制作者享有”外,其他条款保留现行法原封不动,一字不改;修改稿修改的“导编”关系回归“编导”原位,我们提出的“六点意见”在修正案(草案)全部得以修正。



历时八年!其间我作为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案,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以编剧社团的名义,坚持不懈向国家版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我们对修法的意见和主张,始终坚持修法必须保护原创权利为准绳,改错了必须改回来。



修正案(草案)在保留现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重要的调整修订,肯定了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创新主体激发创造动力的实践成果,融合了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版权公约相互接轨的原则,吸纳人民群众的建议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保留修改权与摄制权   现行著作权法中清晰地界定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然而,在修改稿中修改权被取消,合并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中。



已经被熟用了近三十年的修改权,为何要塞进保护作品完整权里?正像常用的剪刀不能放入保险箱内一样,以合并权利而修法,其危害是削减了著作权人的主控权利,取消修改权不利于限制对原作品进行篡改和歪曲的行为。



修正案(草案)充分尊重了现行法,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在适用范畴、创作与保护的权利主张方面有诸多不同,是著作权人的两项永生保护的人身权,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成为著作权人熟练使用的权利。



修正案(草案)否定了修改稿取消修改权的方案,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把“人身权杖”,一个不少地守护着著作权人。



摄制权是影视剧本“最贴身”的权利。



我所编剧的《建国大业》《辛亥革命》《黄克功案件》《邓小平小道》《离开雷锋的日子》剧本,授权制片许可使用的是摄制权。



然而,修改稿把摄制权取消,并入了改编权。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著作权人已经熟用了摄制权和改编权,比如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琼瑶诉于正案”中,于正未经琼瑶授权将《梅花烙》改成《宫锁连城》电视剧本,侵犯了琼瑶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其他4家影视公司未经琼瑶许可即摄制为电视剧播放,构成对琼瑶所享有的摄制权的侵害。



经典案例准确诠释了改编权和摄制权的实际应用。



摄制权被取消,有悖时代的发展需要。



如果剧本授权选择的权种,只有被迫选择授予改编权,将会带来极大的歧义,使用者可以随意“改编”其原作的内容、结构和主题,引起更多的权利纠纷。



修正案(草案)纠正了修改稿中取消摄制权的错误。



顺应科技发展和视频媒体迅猛发展的时代,以画面摄制手段而产生的新作品越来越广泛地被使用,构成了画面的帝国时代。



不仅电影、电视、网络视频,其他任何用摄像表达的各种形式的演讲演出、广告展览、文物景观等等都涉及到摄制权的问题。



修正案(草案)充分尊重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摄制权,具有严谨性。



剔除三项条款   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了“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将使用“剧本”许可权排除掉。



当下,国内影视产品的备案程序,必须要有编剧对“剧本”使用许可授权书,国家才能给制片者立项。



对此,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多次提出意见,并于去年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意见。



最终,修正案(草案)删除了修改稿增加的条款。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作者署名排序清晰,编剧位于导演之前,这在电影字幕清晰可辨,比如《祝福》电影署名原著鲁迅、改编夏衍、导演桑弧。



新中国电影发展至今,一直遵守着影视生产逻辑和规则,作家和编剧因为是原创和首创,故现行法定在导演之前。



但修改稿第十九条改成“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把导演排在编剧之前,将导演规定为第一作者,这有悖于影视产业的常识,即使当前出现“编导合一”的电影作者,也是先写剧本做编剧,然后再执导剧本。



编剧是影视作品剧本的著作权人,制片者得到剧本许可使用,延请导演、演员及其他制作团队依据剧本题材内容进行制作生产,最终演绎完成影视作品的版权。



现行法的所有规定没有任何法理的错误,为什么修法要把编剧推到导演之后呢?这与当前中国影视界的近视症息息有关,只看到影片而重导演,崇明星,看不到编剧艰辛地分娩剧本的过程。



从现行法和修正案(草案)的第十五条影视作品条款,可确认三个单独著作权人:影片的版权归制作者、剧本版权归编剧、影片音乐版权归作曲者。



导演是重要作者,但没有单独的版权。



前年,我曾率领中国电影家协会代表团赴美国洛杉矶,访问了美国的演员工会、编剧工会、电影导演工会,就著作权问题进行了交流。



电影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这一点中美著作权是一致的。



除了导演兼任制片人投资者外,导演本职是受制片者雇用,没有版权的,影片拍摄完成后导演只有十天的剪辑权,结束导演合同,最后决定影片内容的是制片人。



鉴于导演不拥有影片的版权,整个电影署名为“导演作品”,有悖我国的现行法。



修正案(草案)不支持把导演作为第一作者,是尊重创作生产的规律。



导演要依靠摄影、演员、美术等多位作者协助完成编剧的剧本的二度创作,没有法理证明其能超越剧本著作权人编剧的首创地位。



我们欣喜地看到修正案(草案)中纠正了导演“越位”,重新回归到现行法。



现行法明确规定影片中“剧本、音乐”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修改稿却要附上一条“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之二第3款规定,“为电影作品创作的剧本、台词和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对制片者使用作品进行许可限制,而不是由制片者来限制独立使用剧本等。



修正案(草案)没有采用修改稿限制“剧本、作曲”单独使用的条款,尊重现行法充分保护原创者控制作品的权利,这是世界版权通用的法则。



文学原创授权拍摄影片,是影片的上位权利人,制片方无权限制原创权利的使用。



当然,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已成为国人须臾难离的法器,版权在创造世界,改变世界,影响世界。



历时八年,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倾听了各方面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迄今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代表了人民的意志。



希望修正案(草案)在征求意见之后顺利通过,在法律的佑护下,发挥人们的创造才能,以高质量的作品参与世界版权交易和竞争。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王兴东)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成立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成立9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在北京举办。



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周晖国,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田力普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出席会议或者通过线上方式致祝贺辞。



周晖国在致辞中表示,做好知识产权鉴定,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知识产权鉴定能够较好地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判定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彰显确保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公平、公正,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对构建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为一体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与时俱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周晖国希望,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能够成为推动知识产权鉴定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平台,成为培养和培育知识产权鉴定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



会上,田力普介绍了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成立的背景、目的以及对未来工作的展望。



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了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委员会的各中心介绍了工作计划。



据了解,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充分发挥沟通交流平台和桥梁纽带的作用下,联合20余家鉴定机构、200多名鉴定行业专家共同成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有径向的,即星状的、在压力柱塞的槽内并相对于柱塞滑动的切割刀片有辊的有制作充气面团的附加充气设备的用于直接从谷粒配制面团的有立式安装工具的;搅或打机械混合或搓揉机械的结构零件有倾斜旋转混合臂或杆的有卧式安装的混合或搓揉工具的;螺旋式混合器鞋机的传动或控制机械;鞋机框架平整、熨压或磨平上楦鞋内接缝的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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