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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尽职调查让知识产权保护向高质量发展;商标注册完后要规范使用,避免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8 23:44: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技术尽职调查让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向高质量发展, 提醒:商标注册完后要规范使用,否则会有风险!

技术尽职调查让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向高质量发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经济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发明创造者的应得利益,才能最大限度激发人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进入“十四五”时期,中国要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转向高质量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来激励创新,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竞争优势。



目前,中国正在行政、立法、规范市场秩序和技术领域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也在更好地助力中国的高质量发展。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组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庭……随着一系列创新举措的落地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提升了15.29分,知识产权保护成效获得了社会普遍认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在全球参与排名的131个经济体中,中国位列14。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四梁八柱’已经牢牢架起”“让创新成果获得快保护、严保护”……多位代表委员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建言献策;“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46.6万件,同比上升11.7%”“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金额同比增长79.3%”。



保护创新成果的共识日益增强,司法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不仅有效推动了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也向世界展示出中国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值得注意的是,“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已经作为单独一节,被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



知识产权在中国“发展路线图”上“化零为整”,这一改变引起不少专家学者的注意。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马一德认为,这折射出中国自身发展脉络,说明科技自强自立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说明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保证中国在发展中行稳致远。


《工作指引》要求,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标杆引领,主要围绕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持续推动“十四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实施落实,因地制宜设置地方“十四五”指标体系,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等重点任务。



在“十四五”规划纲要的5方面20个主要指标中,专门为知识产权设置了一项关键性指标(即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2件),作为衡量“创新驱动”的产出指标,充分说明党中央对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重要性的高度重视。



提高技术保障  强化全链条保护  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保护知识产权,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审查和保护领域的应用,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蚂蚁链以达摩院区块链的技术研发为基础,进行了版权保护的尝试。



2020年10月22日,蚂蚁链发布了一站式数字版权服务平台。



使用者通过审核和认证,就可以开始数字版权保护之旅。



通过区块链不可篡改特性并结合隐私保护技术,为内容原创者提供“发布即确权”服务,大幅降低了权属证明难度,有效预防和降低了侵权纠纷的发生概率和处理难度。



以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的“图虫社区”应用为例。



通过蚂蚁链技术平台,创作者在完成身份认证和通讯校验后,图虫平台就能通过加密方式将版权存证的“申请人+发布时间+发布内容”三者信息合并加密后上传至区块链,“相当于为每一张原创作品匹配了独一无二的电子身份证,解决了摄影师担心作品被侵权的后顾之忧。



蚂蚁链版权业务负责人刘劲雄对本报说,“区块链可以建立基于信任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让人人都可以用最低的成本和最高的效率来保护自己的作品,这是蚂蚁链致力于推动版权保护技术开放的初衷。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技术尽职调查正越来越受重视。



技术尽职调查是指技术相关因素的尽职调查,即根据委托方要求,对于拟投资项目,由技术、管理、法律、财务、运营、大数据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尽调团队,从技术维度,围绕技术成果价值(先进性与成熟度)、相关产品生产运营能力、产品市场竞争力、创新研发能力、技术发展环境和前景、知识产权状况、技术的市场开发潜能等多个方面,进行的专业调查、分析和评估,以确保项目在技术方面的先进性、可行性和投资价值,最大限度规避因技术因素引发的投资风险和知识产权、专利侵权等风险。



从事知识产权保护业务的北京 创新服务平台首席执行官孙鹏对本报说:“在加强创新引导和布局,提高科技创新竞争力,加速产业升级的大背景下,如何推动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规避重大投资失误风险,特别是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确实需要从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管理机制、运营模式等相关环节,完善有关体制机制,推动管理创新,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实施技术尽职调查。



针对技术尽职调查, 创新服务平台搭建了一个基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科技平台——“创新大脑”,“创新大脑”实现了覆盖研发前、研发中、研发后的科技信息分析,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交易运营,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技术尽职调查,科技金融等全产业链的知识产权甄别和保护服务。



目前,创新大脑已积累了全球110多个国家、组织及地区的专利数据集合,收集了近1.4亿专利数据,并将专利的法律、工商、经营等信息精加工提炼,紧跟全球专利发布最新情况不断扩容高价值数据库,通过200多检索字段为企业创新提供技术、市场信息。


在完善的技术创新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从创意立项,技术构思,技术攻关,技术应用,到产品上市,每一个环节都和知识产权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创新立项开始,一直到产品上市前,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了解外部和自身的技术信息、市场信息,这些信息是可以通过对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检索而获得,以便企业更早地识别相应风险进行应对,最终形成对自己的产品、技术以及知识产权的完备保护体系。



“不能等到产品上市之后被别人发起侵权诉讼时,才知道自己侵权了,那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注重提高质量  推进国际合作与竞争  历经多年发展,中国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利大国。



目前,中国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总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并在高铁、核电、5G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核心专利。



中国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竞争也越发深入。



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



只有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才能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主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论坛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田世宏在论坛中指出,2020年中国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统筹协调更加有力、重点整治扎实开展、司法保护持续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有效、国际合作逐步深化,知识产权质量效益持续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中受到关注。



马一德表示:“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要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管理和严格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完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所长刘中民认为,科研院所在国际合作中应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保护能力及合同执行能力,尊重和理解国际惯例及国际通用条款,了解和认识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特点,分级分类推进知识产权管理。



在此基础上,合作双方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合作原则,清晰界定知识产权权利及利益分配等,以多种形式运用知识产权,充分实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价值。


商标注册完后要规范使用,否则会有风险!



提醒:商标注册完后要规范使用,否则会有风险?《商标法》有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没有获准注册的商标如果标注?,便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TM是英文trademark的两个首字母缩写,也是指的商标,但是这个没有法律含义和法律效力,它的含义在于向外界公示,我的使用行为属于“当作商标来使用”的,在一些商标案件中可以当作商标使用证据;可以留意一下的是,淘宝、天猫等网上平台,把商标分为R标和TM标,分别指代注册商标和申请中(仅仅受理未获得权利)的商标。



商标建议,最好是在任何媒体广告宣传及产品包装上出现的注册商标都打上?这个注册标志。



更重要的是企业必须按照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的商标图样使用注册标记。



商标的组成部分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能缺少更不能自行变换其组成顺序,否则一经发现,国家商标局将以“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撤销企业的注册商标地位。



如某商标是文字及图形的结合,那么商标注册成功后,这个商标在使用中文字及图形的排列顺序不得再任意变换,其文字或者图形也不得单独使用注册标记。



随意变换注册商标的排列顺序和单独使用注册商标的某一部分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当然没有资格贴上注册标记。



将符号标注在您的注册商标上,不仅是一个标记,更是一种保护!将符号标注在您的注册商标上,不仅是一个标记,更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正确使用对于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重要。



在美国,商标的使用是获得商标权的前提。



我国商标法虽未做出如此规定,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也会构成商标撤销的理由。



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



另外,商标的正确使用可以减少商标沦为商品通用名称而最终被放弃的概率,如Coke、Kleenex、Xerox,开始都是驰名商标,后来都是因为使用不当而变成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最后,商标的正确使用可以减少由于不恰当的商标使用而造成与他人的商标产生混淆或联想的可能性,如1994年,“杉杉”西服已经在上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年“彬彬”西服也开始生产,并且形成哪里有“杉杉”西服专卖店,哪里就有“彬彬”西服专卖店的景象。



但“杉杉”西服公司对此置之不理以至于上海的消费者开始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了严重的混淆和联想。



所以,商标权人不仅要求他人能够正确使用其商标,而且自己也要正确使用自己的商标。



商标转让证明 商标注册人名义 科技成果评价收费标准 知识产权诉讼收费标准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知识产权专家解析《民法典》与专利相关条款


知识产权专家解析《民法典》与专利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中并没有出现知识产权编,一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二是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



如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1]。



因此,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仍适宜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民法典》中也暂不设立知识产权编,但是《民法典》中存在诸多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而专利也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类,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民法典中有关专利的法条与新修改后的专利法中的法条进行关联对比,以便更深入的了解民法典中涉及专利的相关规定。



一、知识产权客体《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及其客体作出了规定,具体到专利方面,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二条所规定的发明创造相关联。



《民法典》《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知识产权质权与专利权出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和第四百四十四条对可出质的权利范围以及知识产权质权作出了规定,由于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尚未公布,将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质权与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2008年第三次修正版)第十四条对专利权出质作出的规定相关联。



《民法典》《专利法实施细则》(2008年第三次修正版)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对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专利法》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未作出明确规定四、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与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至第八百四十九条对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以及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作出了规定,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奖励、署名权与专利标识作出的规定相关联。



《民法典》《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五、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成果与合作发明《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至第八百六十条对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权属作出了规定,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八条对合作发明作出的规定相关联。



《民法典》《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六、技术转让与专利转让《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至第八百六十三条对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内容和形式作出了规定,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十条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作出的规定相关联。



《民法典》《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七、专利实施许可《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至第八百六十七条、第八百七十二条至第八百七十五条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的限制、让与人与受让人的义务、让与人与受让人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开放许可作出的规定相关联。



《民法典》《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包括作品出版发行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收入;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转让商标权所取得的收入等,《专利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专利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未作出明确规定九、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对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建立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与《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七十一条中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作出的规定相关联,《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与现行《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正版)相比增加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侵犯专利权的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并将法定赔偿下限从一万提高至三万,上限从三百万提高至五百万,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



《民法典》《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技术尽职调查让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向高质量发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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