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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音和空客在民机领域的专利分析;湖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专家名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8 23:46:1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共申请专利98862件!对波音和空客在民机领域的专利分析,关于2020年度第一批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专家名单的公布

共申请专利98862件!对波音和空客在民机领域的专利分析



共申请专利98862件!对波音和空客在民机领域的专利分析2020年疫情肆虐全球,民用航空运营业和制造业都遭受重大打击。



据最新相关报道,2020年以来已经有超过40家航空公司宣布破产或暂停运营,根据预测,欧洲740家商业机场中的193家将在短时间内面临破产。



在疫情影响下,世界民用航空巨头波音和空客公司市值大规模蒸发,其民机生产总装线面临下调产能和暂停一些区域的生产等系列问题。



同时,2020年世界民用航空也发生了一些重大事件。



如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批准波音737MAX复飞;卡雷姆公司开展全尺寸倾转旋翼机(OSTR)技术试验;乔比航空(Joby Aviation)完成了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的试飞,标志着城市空运飞行器开始市场化等。



国外民机技术的深厚积累和新技术的创新发展对我国民机领域的发展具有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2020年波音和空客占据了全球民机市场85%以上的市场份额,其民机领域专利技术最为先进,全球保护手段最为全面。



因此,本文主要介绍波音和空客两大公司在2020年专利公开数量和技术分布情况、在华研发合作情况、专利质量分布情况、在美专利诉讼情况和在华专利法律状态分布情况等5个维度的专利态势。



一、波音和空客在全球范围及我国的专利公开情况截至2020年底,波音和空客在全球范围内共申请专利98862件,涉及43807项技术(即去同族后有43807项专利),在中国共申请8498件,平均约每5.15件申请就有1件在中国,是仅次于美国和欧洲的第三大目的国,如图1所示。



2020年波音和空客在全球范围内公开专利10903项(去同族),在中国公开1344件,其技术集中分布在飞机结构及相关设备(B64C、B64D)以及塑料零部件的加工与处理(B29C)等技术领域,排名前8位的技术占其公开总数的50%(其中与飞机外形结构最为相关的B64C、B64D占比为28%),如图2所示,其在中国的技术分布与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基本保持一致,下表1为2020年波音和空客在全球范围及中国的专利技术分布情况对比。



表1 2020年波音和空客在全球范围及中国的专利分布数量二、波音和空客2020年在华研发合作分析从上图可以看出,波音在华研发主要合作机构为国内研究院所和高校,而空客公司则没有与国内研发主体在民机领域共同申请专利。



当然,上图展示的2020年的合作数据仅仅占波音和空客在国内专利申请总数的极少一部分。



但是仍然可以看出波音公司在华研发合作机构以高校和研究院所为主,其中2020年与中科院自动化所合作最为紧密。



此外,波音与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合作较为紧密,其与该研究所共同组建了可持续航空生物燃料联合研究实验室,该实验室主要进行航空生物燃料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



三、波音和空客专利质量分析专利质量分析通过计算专利价值度来实现。



价值度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影响专利价值度的影响因子设置专利价值度模型。



本报告中主要基于专利技术特性指标、专利法律诉讼指标和影响因子等三类指标中的近100个二级指标构建专利价值度模型。



其中二级指标包括如权利要求数量、剩余有效期天数、布局国家数量、有无诉讼、被引次数等专利信息。



基于上述方法对2020年波音空客民机领域专利的专利价值度(10分制)进行分析,得到波音空客民机领域专利价值度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民机双巨头在全球专利价值总体较高。



专利价值度为8-10的高质量专利占比接近50%。



由此可见,民机领域双巨头注重核心专利保护,以优质专利布局为主,专利稳定性较高。



四、波音和空客在美国专利诉讼情况全球民机领域垄断性高,很少发生专利侵权诉讼。



通过对波音空客近20年的专利诉讼案件检索分析发现(见图4),侵权案件主要有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诉讼两种类型。



而大多数专利侵权诉讼属于策略性诉讼行为,如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的反诉,非运营实体(NPE)批量发起的侵权诉讼等。



从上图可以看出,波音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高于空客公司。



而对波音空客专利侵权案的梳理发现,涉诉主要发生在四个方面,一是近几年涉及的移动通讯设备和通讯软件。



如2020年StormbornTechnologies公司起诉波音公司侵犯其名为可变吞吐量减少通信系统和方法相关专利;二是2017年发生的民机领域的相关装置和方法。



例如,2017年空客诉B/E(RockwellCollins, Inc。

)出售的名为“Horizon 8”的座椅及布局侵犯其专利权;2011年对Aviation Partners公司申请的与A318、319、320机型混合小翼相关专利提出无效案件。



2010年11月,PTDiagnostics公司起诉空客等侵犯其预防性维护数据分析方法专利。



三是NPE批量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四是通用飞机领域,如2009年,美国贝尔直升机控告波音公司原始公司欧洲宇航防务集团(AEDS(美国))在美销售的EC120[1]直升机侵犯其直升机起落架相关专利。



五、波音空客在华专利法律状态分析2020年,波音和空客在华公开专利法律状态分析情况如上图所示。



可以看出波音和空客中国授权专利占比较高(40%),其中波音公司授权专利占比为32%,空客公司授权专利占比为8%。



2020年,波音空和客专利申请公开占比为50%,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占比为10%。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 专利查询网站(免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2020年,波音和空客在华新增失效专利数量为135件。



通过进一步检索分析,得到2020年波音和空客不同类型的在华失效专利分布情况(如上图)。



专利失效的类型包括由新创性不足引起的驳回、授权之前由申请人不作为的视为撤回、授权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授权后未缴年费以及被第三方或自己宣告无效等6种情形。



2020年新增失效专利重点包括放弃、期限届满、未缴年费和宣告无效四种途径产生的专利。



2020年由于未缴年费而失效的新增专利数量较多,其中空客公司未缴年费失效的专利占大多数。



六、结论结合前文分析可知,2020年民机领域波音和空客在全球公开的专利申请数量较多。



同时,继续在美国、欧洲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专利布局。



重点布局在民机相关核心技术拥有国家(如美国、欧洲、日本、巴西等)。



2020年,波音和空客的专利重点布局在飞机和用于飞机的设备等核心领域。



国外民机巨头重视与国内科研院校基础研发方面的合作,同时,在华授权专利占比较高,新增失效专利数量也较多。





关于2020年度第一批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专家名单的公布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湘科计〔2020〕11号)和2020年度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方案要求,按照相关程序,现将参与2020年度全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的267名(其中技术专家159名,财务专家108名)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20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专家名单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7月26日附件2020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专家名单一。

技术专家(159名)新能源与节能领域(6名):陈召勇、彭晋卿、阳雪兵、汤一兵、宋英明、陈丽华新材料领域(27名):夏新年、尹双凤、李理、付倩恺、陈小华、赵天安、彭坤、李昶红、蒋亦舟、卓晓军、仝一喆、苏正夫、黄美松、路宏伟、李晓刚、欧志华、刘红梅、肖迪娥、周健、曾孟金、刘华、石鹏途、陈忠海、朱爱平、潘勇、黎玉美、陈玉喜生物与医药(24名):邓大成、王升平、饶红欣、刘惠知、彭信海、谭英、郭新红、郑南芝、黄亮、彭东明、杨建国、姜德建、肖莲荣、王穗萍、赵莹、欧阳琦、金晨钟、李顺祥、李兴华、付湘晋、许艳霞、桂卉、张光贤、赵瑞元高技术服务(25名):卜乐平、何志军、谭晖、李水生、陈红江、王荣、任昀、易文新、周咏翎、周国斌、唐吉旺、张秋梅、肖纲要、陈洁、柯霓、蒋建军、刘惠言、黄由衡、杨万彪、詹湘东、朱永忠、查旭东、胡明文、黄泽健、宋励航空航天(2名):张为华、刘秀波电子信息(27名):韩伟红、孙晓、蒋峰、邹艳红、蔡斌、李国喜、孙谦、曾喜芳、范强、刘志壮、陈昭稳、欧新良、胡正东、魏唯、帅新国、向旭宇、严杨、汤澹、龙永福、安吉尧、曾凡仔、谭敬德、彭国庆、罗永兵、宋慧娜、刘国友、曾垂海资源与环境(9名):杨海君、贺跃光、周瑜林、余刚、肖骁、苗华磊、王辉、吴易雄、李卫红先进制造与自动化(39名):徐昱、颜中玉、谭平安、郭力、赵宏强、马增胜、廖君慧、李建文、祝晓才、张振军、何志坚、李洪辉、龚京忠、李光、尹自强、唐微、刘排秧、梁桥康、成雄伟、陈宇强、刘杰、陈蕾、徐永成、李忠群、李鹏、周友行、赵光耀、申小卫、陈新明、章易程、沈明军、张拥军、翁小汎、高丹文、吴顺海、符青萍、周后明、彭奇彪、张光群二。

财务专家(108名)张敏、文建、李求真、康红英、周源明、王永松、易利英、曾庆芝、吴淑华、易芳芳、刘尚桃、蔡胜先、张立燕、罗珺、陈一鸣、赵文明、庞莲花、米庆全、王碧君、阳明光、黎剑刚、彭喜阳、许晓辉、杨华、章彤、胡波、曾经天、邓中华、安炜琪、杨健、曾玉新、刘瑛、王闽林、刘淑芳、孙玉红、彭小娟、左丹、彭南文、吴波、胡晓军、康厚峰、吴剑波、田金秀、伍为华、欧阳华清、姚芳桂、文时超、贺曦、全慧群、徐睿、王正飞、曾文治、廖国安、田建英、罗述权、杨方、龙英斌、李亚兰、李卫华、李青、黄春芳、宋韬、李伟军、曾凌云、庞晗、黄爱军、胡军、尹华河、李国庆、刘畅、蒋元、黄洪琴、曹德基、薛俊、欧阳艳滔、巫细梅、邹平、唐曙光、向兰英、颜剩勇、伍红英、王灿、李婷雷、邓亦文、肖旗、李泽祥、胡生全、康让桃、邓小春、胡益兵、高智慧、张惠莲、曹玲、曲鸣、贺琍萍、吴刚、周兰、黄韶松、刘鑫、沈文慧、周敏、黄琮、陈健、王银春、符赛群、兰艳辉、朱蓉、刘晓云一种新型高清车辆识别摄像机一种计算机网络控制器散热装置一种多轴升降平板电脑支架一种耐压防堵板式过滤器一种方便堆叠的智能护栏装置一种水稻覆膜种植的覆膜设备一种层叠式过滤网及具有该过滤网的通风设备一种安全阀体开闭压测试装置一种差模限制电压极低的防雷器一种便携式会议桌牌结构拉缝板挡水板一种大流量反渗透净水机

关于AI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探究



如今AI已经将旧历打破,构建在自然人智力活动之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正面临挑战,必须对AI创作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应对。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在当今生活中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将AI用于创作亦屡见不鲜、也广受关注, 从微软小冰到腾讯Dreamwriter,AI创作的诗歌已付梓出版、AI撰写的评论文章也为专业人士所用,AI创作已成为信息爆炸时代内容输出的重要来源之一。



传统观念上,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进行智力活动、创造智力成果,如今AI已经将该垄断打破,构建在自然人智力活动之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正面临挑战,必须对AI创作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应对。



我们在此结合中国、美国、日本、欧洲相关法律实践就此予以初探。



一、AI创作作品版权保护的疑虑 纵观目前法律法规和实践,美、日、欧诸国均未明确规定AI创作物是否可作为作品获得版权保护。



其中,美国版权局认为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够获得登记,没有人类干预或具有创造性的输入而由机器自动生成的作品(produced by a machine or mere mechanical process that operates randomly or automatically without any creative input or intervention from a human author)无法成为版权客体、获得版权登记(Sections 306, 313.2, Compendium, US Copyright Office[1])。



而反观英国,则早在1988年便在其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中承认计算机生成物(computer-generated)的可版权性,规定“如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系计算机生成,则作者应视为为创作该作品进行必要安排的人”(Section 9(3)),并将“为创作该作品进行必要安排的人” 认定为作者(person by whom the arrangements necessary for the creation of the work are undertaken)。



结合上述规定以及德、日两国的相关立法,可以看出各国对AI创作物是否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作品本身是否具有可复制性或独创性,而在于“作者”是否适格、作品是否体现了“thoughts, sentiment”(日本)、“individual’s intellectual creations”(德国)、“creative powers of mind”(美国)[2]。



对该问题的疑虑使得大部分国家司法实践中对于AI创作物版权保护进行探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只能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相应地,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AI本体是否是适格的作者的疑虑。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2018)京0491民初239号,“菲林诉百度案”)中认定威科先行自动生成的报告具有可复制性和一定的独创性,但因为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而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指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虽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



”二、AI创作版权保护的突破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Dreamwriter案”)中提供了不一样的思路,使AI创作物得以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获得著作权保护。



首先,南山法院肯定了Dreamwriter自动生成的财经评论文章系独立创作、在外在表现上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满足了“独创性”的外在要求。



其次,南山法院认为Dreamwriter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是智力活动,且与涉案文章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创作”的定义;认为涉案文章体现了主创团队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而非Dreamwriter软件的“自我意识”。



进而,南山法院认定涉案文章系主创团队创作的法人作品,完成了对该文章系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论证。



南山法院的思路体现了目前实务对AI创作的新认识,即,应当以AI创作成果受人类干预程度高低为依据衡量其的可版权性:若人类干预程度高,则AI只是人类创作的工具,其创作成果本质上是人类创造性的体现,应被现行版权制度保护,版权归属于施加干预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反,若人类干预程度低或无人类干预,则AI创作成果未体现人类创造性,给予其版权保护就有悖于版权制度宗旨——鼓励智力创造、促进智力创造成果传播。



2019年AIPPI伦敦大会通过的决议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认为“AI生成物只有在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且该生成物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同时,根据大会对权利归属进行的调研,与会人士中无人认为AI可以成为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主体;相对地,与会大多数小组认为该版权的原始权利人为参与创作过程中的人类。



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相关案件作出判决。



因此,有必要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对于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三、AI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挑战 以人类干预为尺度衡量AI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避免了一刀切地将AI创作物剔除出版权保护客体的做法,但是同时也给相关知识产权人士带来新的挑战,即必须从技术层面出发个案地理解人类干预的程度,以及该技术对人类创作活动带来的影响,才能较为合适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在AI创作物可版权性、版权归属问题的判断上,在技术层面上判断人类干预程度进而论证AI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较单纯以非自然人无法进行创作为由排除AI创作物的可版权性更为可取。



以前述菲林诉百度案为例,北京互联网法院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为由,认为AI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作者”,事实上回避了有关法人作品中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规定,未能论证为何该报告不属于法人作品。



而若以技术角度判断人类干预程度进而确定涉案报告的可版权性,则可以很好地论证涉案报告人类干预程度低,不适宜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



在AI创作物版权侵权问题的判断上,以技术角度理解人类干预程度对侵权的认定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以美国AI艺术家Robbie Barrat利用6,000余首Kanye West的歌词开发的说唱机器人(rap bot)为例[4]:起初该rap bot创作的歌词只是对Kanye West歌词的重新排序,通过深度学习,已经可以自行编写同风格的新歌词。



该rap bot是否构成摹仿、抄袭?抑或构成合理使用?就此,知识产权法律人士认为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判断其开发者在歌词、编曲、风格等表现形式上是否对rap bot施加了干预、施加了何种干预,进而判断在构成摹仿、抄袭的情况下开发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四、结语 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角度来看,将AI作为创作的工具积极运用从而产生新作品或高附加值的产品的做法已经成为现实。



截至目前相关案例并不多,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关注各国相关规则制定和法律实践、并持续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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