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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标准,收到警告后继续侵权标准必要专利被判300万惩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20 14:00:3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家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标准,收到警告后继续侵权标准必要专利被判300万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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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什么是专利官费? 就是申请专利时国家向你收取的费用,具体事项申请什么专利呢? 问题二:官费是什么费什么意思 官费是国家商标局或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办理相关商标或专利的费用。

问题三:专利的代理费和官费什么意思 官费是国家商标局或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办理相关商标或专利的费用。

代理费是代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 问题四:发明专利的官费是多少? 申请费900+公布印刷费50+实质审查费2500 如果能得到授权,第一年的年费900 问题五:专利费用是什么意思 为保护专利而收取的费用。

(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权人维持专利需要缴纳的费用都有明确规定,所有收费作为行政规费全部上缴国库。

专利法第68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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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在我国,依据用途的不同,专利共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那发明专利公开到授权需要多久?具体是怎样的一个流程? 发明专利从申请到公开到授权需要历经怎样的过程? 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

其中包括两个重要的阶段:初审和复审。

发明专利从申请到公开(初审): 初审(6个月左右):递交专利局后会有一个受理通知书,上面会有这个专利的专利号,递交后进入初审阶段,自递交之日起六个月左右初审合格后,发明专利提出公开申请,若申请公开后即申请实质审查,那发明专利能够尽快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发明专利从公开到授权(实审): 实审(10-20个月左右):发明专利公开后提出实质审查后,一般是二通后授权,实审会审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法律是不限审查时间,只对申请人的答复时间有限制。

若中间有什么问题会来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发明专利时也可以提出提前公开并实审,这样会快些,但最快不会早于18个月授权。

总之,发明专利公开后不一定能授权,专利公开后,经过申请人申请实质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就授予发明专利权。

是否授权,需要依据实质审查的结果来决定。



国家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标准,收到警告后继续侵权标准必要专利被判300万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存在过错、专利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基础上,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主张,明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重点考虑当事人过错,凸显保护善意行为人的司法政策导向。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6号 案情简介: 徐某系涉案的发明专利权利人,该专利为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单元式多向变位梳形板桥梁伸缩缝装置》行业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权人徐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涉案专利独占被许可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宝公司)认为,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通公司)在平赞高速公路工程中,使用了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德利公司)按照上述标准制造并销售的伸缩缝装置,两公司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易德利公司、冀通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判决易德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徐某、路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推荐性标准中明确披露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号及权利人联系方式,且路宝公司曾于2016年函告易德利公司涉嫌侵害涉案专利权。

易德利公司明知涉案专利的存在,非但没有主动寻求专利许可,还再次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遂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请求。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易德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160型伸缩缝装置。

如前所述,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平赞高速公路工程中的160型伸缩缝装置系按照涉案标准进行制造、施工。

涉案标准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上述160型伸缩缝装置的图纸明确记载应当符合涉案标准的要求,故按照涉案标准实施的技术方案必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并且根据公证保全的图片显示,桥梁施工现场摆放有固定梳板、活动梳板,活动梳板的一端梳齿与固定梳板的梳齿相互交叉间隔设置,活动梳板的另一端底部有转轴,转轴两端枢接在由两个半圆形凹槽对合而成的轴座上,上述伸缩缝装置的各部件及位置关系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均相同,进一步验证了被诉侵权产品160型伸缩缝装置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

2、易德利公司的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 涉案专利为行业推荐性标准的必要专利,涉案标准文件的引言部分对于必要专利进行了明示,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实施涉案标准的人对于必要专利的存在构成明知或应知。

涉案标准明示了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并承诺符合该标准时可以使用涉案专利的内容,专利持有人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就使用授权许可进行谈判。

在此情况下,实施者要实施必要专利的,应当主动与专利权人协商确定合理的实施许可费。

实施者未与专利权人协商,仅以实施必要专利无需取得许可为由抗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故易德利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徐斌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易德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中,在专利权人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的情况下,其有关停止侵害的主张是否成立,除考虑停止侵害的一般条件外,需要考虑标准的性质及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

首先,涉案标准为行业推荐性标准,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就涉案标准涉及的桥梁伸缩缝装置而言,从易德利公司制造的80型伸缩缝装置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事实可知,桥梁伸缩缝装置除涉案标准以外,还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标准并非该领域实际上的强制标准。

其次,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本案中,专利权人徐斌对涉案专利作出了愿意同任何申请人在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下进行授权许可谈判的承诺,但易德利公司与徐斌、路宝公司之间并未就涉案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进行协商。

第一,徐斌、路宝公司没有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不存在过错。

易德利公司主张徐斌与路宝公司签订的零元使用费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违反了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标准面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要求下,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式一般应为普通许可,但是对此不能进行机械地理解。

发放独占实施许可是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一种方式,即便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达成独占实施许可,只要专利权人或该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仍需对外承担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认可义务,则不能仅因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达成独占实施许可就认为专利权人违反了上述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如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系有投资关系的关联公司,或者专利权人系被许可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具有其他关联利益关系等情形,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益与专利权人一致,此时,独占实施许可费用可以较低甚至为零。

基于关联利益关系的许可条件与一般市场竞争环境下的许可条件可能存在差异,原则上不应仅因该种许可条件差异而认定专利权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

本案中,根据路宝公司的登记信息,徐斌既是路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路宝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斌基于其上述身份,免费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路宝公司,属于正常的商业安排,且并不影响关于专利许可的商业谈判,不构成对于其他专利实施人的价格歧视。

徐斌、路宝公司在发现易德利公司实施涉案专利后主动向其发出专利许可协商函,能够证明其具有善意许可的意思并采取了相应行动。

并且,根据路宝公司与他人就涉案专利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大多数按照合同总价的20%、个别按照2020元/米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基本一致,并未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徐斌违反标准必要专利所要求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进而认定其存在过错,该认定存在不当,应予纠正。

第二,易德利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存在明显过错。

本案中,涉案标准已经明示了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以及专利权人徐斌就涉案专利的授权许可进行谈判的意愿,并公示了专利权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任何实施涉案标准的人,均应知悉涉案标准包括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并有途径与专利权人就专利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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