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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限制有什么,个人著作权保护期限怎么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22 15:29: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限制有什么, 个人著作权保护期限怎么规定?

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限制有什么


答:

关于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限制有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合理报酬;著作权人已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录音制作者不得擅自使用。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也需要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并且在使用演绎作品时,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方失踪半年能申请离婚吗?申请离婚需要什么样流程


答:

关于商标被别人申请无效宣告怎么办的问题, 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方用我们的产品投标,中标了,但是却不采购我们的产品,这个可以起诉吗


答:

可以的,正常法院诉讼 这种情况要看招标方的要求 是否可以起诉取决于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当地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且合同中规定了对方在中标后必须采购你们的产品,那么你们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对方必须采购你们的产品,那么可能会很难起诉。

此外,即使合同中有相关条款,但如果在实际履行中存在模糊、歧义或者存在其他约定,可能也会影响诉讼的结果。

如果你们确定要起诉,建议先找当地的律师进行咨询,评估你们的权益和可行性,并根据当地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诉讼。

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推进纠纷的解决 要看你和对方是否有完整的授权以及招投标文件如何约定 要看有没有合同约定。



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限制有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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