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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有用么,高校的专利申请人经常掉进的八大误区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5-16 18:36:2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专利有用么, 高校的专利申请人经常掉进的八大误区。

申请专利有用么,申请了专利但没授权有什么用?



答: 并非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批准为专利。

一般来说,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可能有四种不同的结局:申请被主动撤回、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被驳回和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不同的结局,申请人可能需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或办理不同的手续。

1。专利申请被主动撤回 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后,由于情况的变化,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

例如: (1)发现申请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 (2)发现申请文件撰写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申请无法批准,或者保护范围将受到严重限制的; (3)发现申请缺乏专利性,进行下一步程序已没有意义的; (4)申请人要求申请保密专利,国务院主管部门不同意,申请人经考虑认为将发明保密更有利的。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式两份,写明请求撤回的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和申请人,并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章。

委托专利代理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代办手续,但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

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复。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

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有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起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起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

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2。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里面有些是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

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时补办因正当事由的障碍而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和补缴应当缴纳的费用。

补办手续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

如确有困难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的,应当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用。




申请专利有用么,卢森堡发明专利有用吗?



发明专利是一项保护发明人在技术领域取得的创新成果的制度。

卢森堡是一个技术先进的国家,拥有高素质的人才和良好的技术基础设施。

在这种情况下,卢森堡发明专利对于保护发明人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至关重要。

卢森堡发明专利可以给发明人带来多种好处,包括: ①保护知识产权:发明人可以获得在卢森堡领土内的专利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制造或销售其发明。

②维护商业利益:专利可以为发明人带来商业利益,例如授权他人使用发明,收取专利授权费用,或者自行生产并销售专利产品。

③提高市场竞争力:拥有专利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因为其产品或技术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

④促进技术创新:专利制度可以鼓励人们进行技术创新,因为它能够提供创新者的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发展。



申请专利有用么,高校的专利申请人经常掉进的八大误区



高校科研人员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管是对专利本身还是对各项专利制度的理解难免存在不足,很容易进入专利申请的误区。

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后,会忙于先发表论文然后再申请专利,这样做往往会因为延误了申请时机而造成专利无法授权。

在专利新颖性审查要求中,专利申请日前的一切公开技术均视为现有技术,公开发表在论文上的技术当然也会被作为现有技术,专利审查员一旦检索到该技术已经在论文上发表,该专利授权的可能性就为零。

所以,论文在期刊上的发表日期务必要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后,由于论文从投稿到发表的日期并不太确定,所以专利申请最好赶在论文投稿之前。

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申请专利时,给专利代理人的技术交底书往往只给出了思路,或者技术方案不够详细,或者根本不会有实验验证过程和数据。

事实上,专利技术交底书的详尽程度将直接影响代理人对技术方案的深度理解,从而影响撰写申请文件的质量,进而影响专利授权以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过于简单的申请文件很有可能因技术方案不清楚、公开不充分、新创性等原因被驳回;就算授权,相应的研究思路和技术方案也得不到充分保护,从而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意义。

与误区二相反的是,部分科研人员以写论文的逻辑来撰写专利技术交底书,在技术交底书中详细写出了推导过程或者实验分析过程,虽然详尽,但专利代理人在理解时也会一头雾水,从而抓不住主线。

专利撰写主要围绕“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这条逻辑主线开展,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只需围绕“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有益效果”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一些必要的能够验证其有益效果的实验数据或效果图更有助于该专利授权。

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喜欢在专利名称中限定所基于的技术,这种命名方式可能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小(因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专利名称在专利代理师撰写时通常会保持一致)。

《审查指南》中明确要求“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即用最简短、准确的语言表明所要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即可,并不需要在名称中体现过多的限定或者直接体现发明点。

此外,也有许多发明人认为专利的名称不能相同。

事实上,除非是特定的需要,从专利的角度,专利名称相同并不存在什么问题。

况且由于《审查指南》中对专利名称有简短、准确的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大量名称相同的专利,但由于申请号并不相同,所以却是不同的专利。

比如,华为申请的关于手机的专利,名称直接命名为“一种移动终端”的专利数量非常之多;“移动终端”即属于要保护的主题,也属于要保护的类型(产品),该名称非常简短且准确地表明了专利申请要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有相当多的高校发明人并不清楚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在看到专利代理师撰写的权利要求时,尤其是通常第一条的独立权利要求时,会认为并没有把自己的技术方案写详细,认为越详细或者越是他真实的技术方案就越好,这其实也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知。

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就是通过说明书的内容公开来获取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以谋求经济回报。

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大小就非常重要了。

通常为了谋取更大的保护范围,专利代理师在说明书中进行必要的技术方案拓展后,会在权利要求书中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书中以尽可能上位、概括的语言,以尽可能少的必要技术特征来描述技术方案;这样的权利要求虽然看起来非常概括,和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并不相同,但却可以获取更大的保护范围;而发明人提供的详细的技术方案以及拓展的可替换方案也会在专利具体实施方式中给出,以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供支持。

许多高校申请者会过度拘泥于自己的技术交底书,不理解专利代理老师为何如此撰写;看到这一条希望可以相互理解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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