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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类申请专利,食品领域中组合物类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5-26 18:52:3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食品类申请专利, 食品领域中组合物类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食品类申请专利,食品类外包装申请外观专利还是著作权?



通常使用外观专利保护,但要保存好原始设计文件,确定好著作权归属。

这个问题,深层次包含的问题是,著作权和外观设计的竞合问题,这个地方主要讨论的是一人拥有外观设计和著作权的竞合,在可查询的时间范围内,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基于在后的判决和目前通行的结论,可以说,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仍受著作权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结论不意外着工业品的外观设计超出了权利有效的时间保护,以上结论只是严格区分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外观设计保护工业产品,保护性强;著作权只有在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割的时候对实际产品产生保护效力,是否具有当然的排他效力我没有看到(请知道的大咖解惑),不过从目的解释角度上来说,没公开不能产生当然的排他效力。

当然,题主如果只是保护自己的产品,那就看上面的结论即可。

另外,如果外包装的空间与商品宣传设计隔离的(例如瓶装饮料),通常的做法是不带图案的外包装空间和包裹在空间上的设计图案分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一般的包装设计图,要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么就申请作品著作权,品牌就申请商标。

外观设计专利,作品登记,商标都不贵而且挺快的。


有条件就都申请一下,条件有限就申请下外观设计专利就好了。

外包装我们一会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期是自申请日期15年,保护的是外包装盒的整体外观效果,即形状和其上的图案的结合。

外包装上的图案形象可以登记作品著作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50年(法人组织),个人的话是创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



食品类申请专利,食品类药物配方算是一项专利吗?



像川贝枇杷糖浆,冰糖雪梨汤这种食品类的药物配方是一项专利吗,如果是,那对其配方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并生产售卖)还算侵犯其专利吗? 食品类的药物的配方是一项发明,并且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要是申请国内的专利的话,只要在国内这个配方没有别人公开过的话,这件专利的授权率很高。 这些传统的药食同源配方类食品,由于公开时间比较早,一般是没有专利保护的,所以题主即使使用原方,也不算侵权(无权可侵)。

如果在原方基础上又做了改进,那么更不侵权,另外,还可以就改进配方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专利授权是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


食品类申请专利,食品领域中组合物类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食品组合物领域的创造性,有人会说:“不就是简单将a和b组合嘛,至于成分的含量,这不就是适当调一下而已,没啥创造性。

” 案 情 简 介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延缓衰老的养生复合果蔬粉及其制备方法”(简称本申请), 申请日是2015年1月20日,专利申请人是A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一种营养平衡素食及其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一种五豆健体营养面粉)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A公司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1。 一种延缓衰老的养生复合果蔬粉,其特征在于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诺丽果 500-800,雨生红球藻 80-100,番茄 60-90,苹果 10-30,魔芋 80-100,干姜 90-100,葡萄 100-200,山药130-180,薏苡160-190,大枣80-100,西红花1-3,木糖醇60-100,上述原料通过冷冻制备果浆提取物,再通过回流提取和喷雾干燥制备果粉提取物,最后通过混合、粉碎而得。

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驳回决定。

A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主要理由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

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和抗衰机理不同。

本申请是将诺丽果作为主要成分,对比文件1是添加尽量“全”的组分,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食材进行调整,也必须遵循对比文件1的抗衰机理,而不会省略糙米等成分;其次,对比文件2虽公开诺丽果这一成分,但没有公开诺丽果的功效,故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诺丽果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

即使有结合的动机,也只是利用诺丽果改善口感,而不会像本申请中将其作为主要原料;最后,对比文件2中回流提取和喷雾干燥的方法都需要加热,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会造成卵磷脂等组分的有效成分失效,故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处理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

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A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食品领域的组合物类发明而言,其通常包括多种不同类别的食材,权利要求中亦记载了较多的技术特征,如果仅采用文字比对的方式进行创造性判断,就会得出大量的“区别特征”。

因此,在评判食品领域的组合物类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要从整体上理解技术方案,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整体考虑其所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贡献,即从发明构思的角度解读权利要求,弱化单个食材组分间的区别,才能准确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确定区别特征。
因此,只有确定所用食材的选择是遵循特定的组方配伍原则,才能认可这些食材的组合之间存在联系,并通过协同配合整体发挥食品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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