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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原则是否还实用,“天价药”:错不在专利保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0 10:28:2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优先权原则是否还实用,“天价药”:错不在专利保护
专利优先权原则是否还实用
专利优先权原则是否还实用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那么优先权原则是否还实用?下面北京 知识产权就来告诉你。
北京 知识产权--优先权原则是否还实用 实用。
专利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其后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日期为申请日期。
申请人依专利法规定享有的这种权利,就称之为专利申请优先权。
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使专利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其专利是否向国外申请专利权,如果向国外申请权利,还有充足的时间选择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办理各种必需的手续,申请人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对自己申请的专利进行改进而不用担心在专利法规定的时间内被他人抢先而丧失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北京 知识产权--那么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什么手续?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需要注意,申请人在办理优先权手续时,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合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合受理该申请内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时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北京 知识产权--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需要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
“天价药”:错不在专利保护
电影《我不是药神》的情节似乎让公众产生了某种误解,他们认为专利药虽然“救命”,但对于患者来说,“救命药”也是“天价药”和“夺命药”,甚至还有人认为,“天价药”的罪魁祸首就在于药品的专利保护。
我国自1984年制定专利法以来,专利制度在促进创新成果的形成、转化和保护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例如,我国在白血病、抗癌药等领域打破国外专利药物的垄断,有效地缓解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困难。
但是,也恰恰是在这些医药领域,由于某些专利药品定价过高,导致人们对于专利保护产生不少误解,认为是专利垄断导致“天价药”的存在。
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在医药领域,人们会刻意忽略专利保护对创新的激励作用,而更加着眼于药品的专利保护会阻碍患者低价地获得“救命药”? 在笔者看来,这或许与医药领域的特殊性有关。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药品的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尤其是新药研发存在“10年10亿美元”的说法,即新药研发周期一般需要耗时10年,花费10亿美元;同时药品临床试验的审批时间长,大量消耗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创新药抢占市场的机会。
一方面,药品研发的高投入、高风险要求专利制度为其提供保障,确保其前期研发投入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否则没有任何一家药企甘愿去做新药研发;另一方面,药品在治病救人方面的特殊作用,又要求药品的研发者和生产者更加便民利民,否则也违背了药品研发的最终目的。
面对这看似矛盾的两个方面,怎么办? 笔者认为,还是要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
针对创新药的保护问题,为激发创新药企的创新动力,确保仿制药厂“有药可仿”,患者“有药可吃”,专利保护还是要严格执行,并且要针对实务中存在的专利药品实际保护期限过短、上市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而针对“天价药”等现象,则可以通过国家加大医药领域研发投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剔除药品流通环节的不合理加价,鼓励仿制药厂积极仿制等方式,确保患者能够以更亲民的价格获得“天价药”。
专利异议什么是?
通过这种异议审查,专利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正确的作出授权决定,从而可以减少专利授权后的纠纷。
哪些人可以提出专利异议? 通常而言, 中国《专利法》规定,除了以下3种人以外,任何人都有资格提出异议: (1)共同申请人; (2)与专利申请人订有互不侵权协议的人; (3)当异议案涉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问题时,其中的非实际权利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没有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提出异议应委托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异议人对公告的专利申请提出异议,应向专利局提交异议书并缴纳异议费。
在专利局进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有权进行陈述,也有权随时撤回其异议请求。
专利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有权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异议人对专利局授权决定不服不得立即请求复审,只能在专利权取得以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
与此同时,中国《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限于以下几点: (1)申请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2)申请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4)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 (5)发明说明书没有揭示发明的全面内容,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申请案的修改或分案超过了原申请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的理由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异议理由基本相同,如果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也属于提出异议的范围。
专利优先权原则是否还实用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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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