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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网查询真的很有必要吗?,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几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0 11:30:4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家专利网查询真的很有必要吗?,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几点?
国家专利网查询真的很有必要吗?
国家专利网查询真的很有必要吗? 我们在申请一项专利之前,必须要进行全面的检索,这个检索环节可以说是相当关键,如果没有进行专利查询直接进行一个研究和申请,这会导致浪费很多时间,尤其是很容易和已有的专利相冲撞,需要合理的通过国家专利网查询来进行全面检索,避免影响到专利研究的过程。
1、合理进行专利可行性调查 通过国家专利网进行全面查询,这样才能更好的确定专利申请的可行性,因为在不同的科研领域,肯定是有更多的人进行同一个项目的研究,想要让企业或者是发明者更好的了解专利申请的可行性,就要提前了解在某一个领域当中的科研最新动态,通过专利查询就能确定这样的问题。
2、完善申请方案的标准 查询网可以给大家提供更为完善的情报分析,也能提供更为完善的啊,申请方案标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了解这个专业的具体申请情况以及法律状态,尤其是最大程度避免申请专利出现侵犯他人专利的情况,让技术方案得到全面的完善。
3、避免出现侵权的情况 通过国家专利网查询进行全面专利查询,通过专利文献检索就能更深入的进行了解,确定企业或者是发明者的具体情况,合理生成分析报告数据,自然就能了解该领域的科研最新表态,避免出现重复投资以及研究的情况,也能更好的启发企业的研究思路。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专利网查询必要性的全面介绍,国家专利网查询确实具有非常重要的结合作用,避免造成严重侵权的情况,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能提前了解自己所研发的领域是否具有更高的起点,帮助企业或者是发明者更好的了解相关的信息,了解相关领域的最新科研动态。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几点?
导读: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全部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一)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字面侵权 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 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 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又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2)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是指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审判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一致,专利权人不能够为了获得专利,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与专利局的来往信函)中,对权利要求做出狭义的或者较窄的解释,而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为了使被控侵权物能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又对权利要求做出广义的、较宽的解释。
对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承诺、认可或放弃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反悔。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抗辩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无效抗辩 我国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权限由国家的专门行政机关负责,具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核和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管辖法院无权对涉案专利效力进行审查。
若被诉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则管辖法院可以决定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
若不中止审理,则按照专利推定有效原则,对被诉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侵权进行审理。
若中止审理,则需要等涉案专利在专利复审委的审查结果确定以后,再根据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与否继续进行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
这种严格的“职权分离”模式指导下的专利侵权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1。专利侵权诉讼持续时间较长 专利侵权诉讼中,若被诉侵权人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而法院根据案情审查决定中止案件的审理,则法院需要等涉案专利确权程序完结之后再继续案件的审理。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可以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复审委提出。
专利复审委对专利的有效性做出审查决定以后,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若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不服其审查决定,可以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若当事人认为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有失公允时,还可以继续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案件特殊时,甚至还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由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专利侵权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则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不存在,无法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所以在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后,专利权人通常会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以求维护自身专利的有效性。
若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宣告维持有效,则被诉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会面临侵权的危险,其必然会尽一切努力要无效掉涉案专利,其对专利复审委的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必然也会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因此,无论涉案专利是否被无效,必然都会进行下一步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走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
专利复审委的无效程序通常需要一年多的时间,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一审需要六个月,二审需要三个月时间。
这样从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到最终行政诉讼维持专利复审委的决定,至少需要二年到三年的时间。
在专利确权程序完结之后,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可能还要经历专利侵权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走完专利侵权诉讼的程序也需要一年多到两年的时间。
因此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到最终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结可能需要三到四年的时间,这无论对专利权人还是被诉侵权人来说,都是较长的时间。
对于善意的专利权人而言,自己的合法权益迟迟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对于被诉侵权人而言,也会一直为诉讼所累。
2。专利确权程序中存在的“循环诉讼”问题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被诉侵权人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专利复审委对该涉案专利依职权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
对于维持专利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均可以对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可能做出维持、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院是否可以直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改判,即直接作出专利有效或者无效的判决? 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院是否可以对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决定进行直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指示:“即使专利复审委的决定错误,法院也不能直接予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者一并要求重作决定。
”由此可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北京市高院并无权对专利权的效力进行判决,只能对专利复审委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判。
因此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专利复审委对专利效力进行审查,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不服,然后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专利复审委决定的判决,当事人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专利复审委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判,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的决定或者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根据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作出与之前相同的审查决定,然后仍然会有专利行政无效诉讼,然后上诉,最后判决。
终审判决作出后,专利复审委有可能根据一些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的决定,这样循环复始,使专利无效宣告陷入“循环诉讼”的怪圈。
国家专利网查询真的很有必要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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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