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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证据要怎样收集?,如何用数字证书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0 11:38: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证据要怎样收集?,如何用数字证书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证据要怎样收集?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证据要怎样收集? 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时,为了合法维权,在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时,专利侵权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证据要怎样收集呢? 1、主体资格证据的收集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即专利权人)的证据,这个比较简单,一般只要具备专利证书、专利登记本、专利年费交纳票据等即可。

关于被告的确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大部分原告打此官司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求停止侵权。

而真正能达到此目的,就是必须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制造,所以生产商、制造商就成为权利人首选的第一被告。

如果侵权消息的得知是通过厂家的展销,那么可以通过确定厂家的名称等信息,通过工商信用网或实际工商查询来获得被告的身份确认。

如果是通过销售商得知,则应当注意打听厂家或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索要厂家产品质保书等,获得厂家信息。

产品销售者的确定,可以通过其名称工商查询得知。

2、侵权事实证据的收集 根据专利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一般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专利;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一定要注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要件中并不包含许诺销售(如产品展示)。

所以,在权利人见到商家进行展销侵权产品就认为其侵权,忙于起诉,此做法是不妥的。

比较通常的做法是,实行暗访公证购买,以此取得侵权事实的证据。

由于此证据至关重要,建议当事人最好找律师取证。

3、损失赔偿证据的收集 关于损失赔偿,尽管最高院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此还是实务操作中一头疼事。

因为实践中,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的取证的确不易,故很难准确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

在此给大家分享一些经验: 其一,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产品自己已用于生产、销售,可以通过对比侵权发生之前的销售额和侵权发生之后的销售额来分析,如果侵权之后的销售额明显减少,则可以通过会计事务所审计鉴定获取利润减少的证据。

但该销售额的减少也存在一些其他因素,故在起诉中可以适当降低索赔数额。

其二,出于对权利人最终目的的考虑,如果计算侵权赔偿额的确很困难,则建议结合侵权产品、侵权时间等采用法定赔偿额(5000元至30万),这样可以节省诉讼时间。



如何用数字证书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专利电子申请网如何用数字证书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之前用号码登录,最近证书到期,下载并更新了,CPC客户端使用没问题,但在电子申请网上,对外服务登录不了。

在登录在线平台时(以帐号及密码方式登录),有弹出“温馨提示你的密码已过期,请及时修改”的字样,在修改密码时,又提示“当前用户未使用证书登录,不能进行操作”。

在网络上找不到如何用证书登录的说明或教学视频,哪位大神给帮一下? 回答:登陆界面右下角有一个使用指导,具体步骤请参考使用指导。



专利被授权后 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何时生效?



专利被授权后 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何时生效? 一件专利被授权后,任何人认为其不合法,可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

复审委针对该无效请求,可做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宣告全部无效或宣告部分无效的决定。

复审委的该无效决定何时生效? 典型的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可以分为即时生效、告知生效、受领生效以及(在附有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生效。

复审委作出专利无效决定如果被视为行政行为,那么其生效日期是哪一天?由于该无效决定不附有条件,因此,存在三个日期,即无效决定的作出日、发文日以及送达日,分别对应于上述的即时生效、告知生效以及受领生效。

最高院曾经在一个较早的案例((2012)民提字第110号)中认为:无效决定应该在作出日起生效。

其原因在于,发文日和送达日可能由于人为因素而发生变动,有时会远迟于作出日。

如果无效决定在发文日或送达日生效,则作出日至发文日或送达日的期间可能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从而可能造成不合理的结果。

而以作出日为准时,具有对世性和确定性,从而可以实现结果公正。

但是另一方面,复审委作出无效决定的过程更类似于司法裁判,而不是典型的行政行为。

如,无效程序包括口审、质证、回避等司法特征;另外,无效程序有双方当事人参加,合议组进行居中裁判;合议组的职责也并非全面审查专利的有效性,而是主要认定请求人请求专利无效的证据和理由是否成立。

(同时,合议组拥有有限的依职权审查的权限。

) 如果复审委作出无效决定被视为准司法行为,那么其生效日就不能是作出日。

而是在起诉期经过或者法院实质上维持了该决定时(实践中,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29条和30条间接支持了这一主张,29条和30条分别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无效决定未生效)以及“在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无效决定已生效)。

这意味着在法院层面,专利无效决定在起诉期满或者生效裁判未撤销时才生效。

实践中,复审委认为专利无效决定生效的时间是决定公告日,似乎是为了与《专利法》39条规定的“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相呼应。

由于从决定作出到决定公告日至少要半年以上,并且如果当事人针对无效决定向法院起诉那么无效决定不会公告,因此,复审委的认定标准与法院的上述认定标准也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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