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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提交生效国程序的注意事项,如何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0 12:01: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提交生效国程序的注意事项,如何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又有哪些请求不予受理?

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提交生效国程序的注意事项



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提交生效国程序的注意事项 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提交生效国程序的注意事项。

随着知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申请人向欧洲提交专利申请的数量快速增加。

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费用较美国、日本等高出许多,欧洲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如果申请人选择保护的生效国数量较多,将需要上万欧元的费用。

目前欧洲专利申请在新申请提交时会默认指定所有缔约国,之后欧洲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后续官方下发授权办理登记通知时,会让申请人从新申请提交时指定的所有缔约国中选择需要进行生效程序的国家。

本文简单介绍欧洲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提交生效国程序和一些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提交期限及生效国选择 欧洲专利申请授权时只能在缴纳指定费时选择的指定国名单中选择,没有机会选择未指定的生效国。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EPC成员国个数每年不断变化,即使是根据现行法提交申请时指定费默认所有EPC成员国,如果缴纳指定费时成员国是34个,授权时又有新成员国加入增加到37个,选择生效国也只能在34个中选择。

根据缔约国的国家法,绝大多数缔约国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日之后的3个月内办理完成生效程序。

因欧洲各个缔约国生效程序规定的不同,申请人需要在这3个月内完成缔约国的选择、缔约国代理机构的选择及委托、准备提交生效程序申请文件及缴纳费用等工作。

提交文件的翻译 《伦敦协议》签署国对于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生效程序缔约国规定的翻译情况如下: 1、不需要再提供翻译的国家: 英国、德国、法国、瑞士、卢森堡、摩纳哥、列支敦士登、爱尔兰、阿尔巴尼亚。

这些国家的本国语言为欧洲专利局提交语言的其中之一(英语、法语、德语),授权后的欧洲专利将自动授予专利所有者权利。

虽然如此,笔者建议在办理上述这些国家的专利生效时委托各个生效国代理机构在官方进行备案,方便后续官方下发通知时与生效国专利局联系。

2、需要提供权利要求书翻译的国家: (1)克罗地亚、丹麦、荷兰、瑞典、冰岛、匈牙利、芬兰、挪威。

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为英语,进入生效国程序时,这些国家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如果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为法语或德语,进入生效国程序时,除克罗地亚外,其余国家需提交说明书的英文翻译和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

(2)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其顿。

无论欧洲专利为哪种申请语言,进入生效国程序时,这些国家都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本国语言翻译。



如何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又有哪些请求不予受理?



如何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又有哪些请求不予受理?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如何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哪些请求不予受理? 专利法的无效宣告,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请求书中应写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书应结合相应的证据具体说明宣告无效的理由,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不符合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下列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列举的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见“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的理由”); 2、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第三人又以同一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不予受理,即重复的请求书,在后申请的不予受理;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提出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供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没有提供的,请求无效宣告的请求不予受理; 4、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申请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补正,期限届满,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视为该无效宣告请求没有提出。



专利复审中的客体指什么?



1、专利复审中的客体 一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二是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驳回决定。

除这两大类之外的其他决定均不属于专利复审的客体,如果申请复审将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被驳回。

这里对复审请求客体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专利申请驳回决定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选择复审,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

比如,对视为撤回、优先权审批、费用减缓审批、延长期限审批、权利恢复请求审批、复审无效中的程序性决定、不予受理等情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对于不服复审决定、无效宣告决定、不复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2、专利复审程序中的权利恢复 专利复审程序中涉及权利需要恢复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一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提起复审的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导致复审请求权的丧失; 二是因正当理由延误了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导致专利申请权的丧失。

这两种情形在具体办理权利恢复时存在差别。

①对于复审请求权的恢复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期限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该期限是法定期限,期限届满时,专利申请人未提起复审请求,驳回决定将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发出权利丧失的处分决定。

基于此,复审请求权的恢复期限应当以前述3个月的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为起算点,向后计算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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