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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原则,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日 从哪几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0 12:05:1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原则,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日 从哪几方面可以了解确定?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原则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权利要求书,也没有说明书,而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2款对此做了规定。
该外观设计产品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时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产品本身不受专利法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项外观设计。
任何人在制造与上述指定产品相同的产品时,不得仿制该外观设计。
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摹仿,也包括实质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部分。
在具体判断时,要把仿制的外观设计与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比较,如果二者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看后都认为二者是近似的设计,则可认定前者摹仿了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即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保护范围。
至于仿制品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不影响此种认定。
那么,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判断相同的原则: 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
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
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3、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 (1)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
(2)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
(3)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
综合判断是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构成、重要新颖点进行判断。
图案的外观设计,一般是由基地题材、构图方法、花样大小及色彩几个要素变换而成。
对变化状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来讲,应以其使用状态作为基本状态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来讲,判断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应根据颜色的三个属性、即色相、纯度和明度进行综合判断。
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
因此,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相近似的判断,一般应先对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为相同或相近似,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
与色彩有关可判断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同;物品相似,形状、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似。
总之,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知产代理师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
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日 从哪几方面可以了解确定?
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日 从哪几方面可以了解确定? 【 】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日。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开始走向创新的道路,专利申请也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日俱增,我国对专利申请实行先申请原则,即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主体申请专利时,在各份申请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专利权将被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因此,在不同日期申请专利的,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
那么,专利的申请日怎么确定?下面 专利事务所就为大家详细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专利申请日:申请日,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日期标准,因为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它还作为专利权期限及其他一系列有关期限的起算点。
如何准确确定专利申请日,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 2、在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专利代办处当面提交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3、邮局邮寄递交的,邮戳日清晰的,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当事人不能够提供证明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4、邮寄或者寄到非受理部门的,以受理部门实际受到日为准; 5、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的,以受理部门收到日为准;电子申请,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的复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6、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7、电子形式提交:以专利局相关系统的收到日为申请日; 8、补交附图导致申请日的重新确定: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缺少相应附图的,申请人选择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
专利权侵权诉讼 三、案件管辖
专利权侵权诉讼 三、案件管辖 1、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购买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但不起诉销售者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自2017年6月3日,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作出“网络购物的收货地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地”裁判意见后,在实务中对于类似的专利权侵权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基本就排除了将购买地、付款地、收货地、发货地、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地)认定有管辖权了,对此类案件最保险的做法是直接到被告住所地起诉。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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