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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专利权的民事保护问题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15:41:0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专利权的民事保护问题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一、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新修改的专利法将未经许可许诺销售也作为被禁止的方式之一。
从我国专利法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被侵犯的有效的专利权存在。
一项发明创造只有在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实施该项发明创造才有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在授于专利权以前,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只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凡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例如书面许可,口头许可或者默示许可等,则不构成侵权。
默示许可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即为默示许可。
对于专利权人主动为他人实自己专利进行技术指导的行为,审判实践中一般认定专利权人已经默示许可他人或被指导的厂家共同实施其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不构成侵权。
4)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在专利法上另有规定的情形,这是指专利法对专利权行使规定的某种限制。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专利产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对产品专利的制造行为的保护是绝对的[2]。
不论制造者在主观上是否知道属专利产品,在我国领域内的什么地方制造,用什么方法制造,制造了多少产品,只要在制造的产品中完整地使用了他人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构成专利侵权。
对制造者的这种绝对的保护以及不论制造权者主观上是否知道属专利产品,是否说不要求制造者主观上的过错,对此会有不同的见解。
笔者认为,制造者在其主观上应当有对不得侵犯他人专利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其在同领域应当对他人的专利情况有所了解,这是法律对制作权者的严格要求。
如果制造者实施了未经许可的实施他人专利的制造行为,即应当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这种推定有过错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2、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专利产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它不包括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计划实施许可人或者强制实施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
这种使用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使用者在主观上不知道他所使用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3、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经销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是,如果销售者在主观上不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而销售,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使用、销售行为作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利益。
因为在现实的商品经济社会,一个经营者往往经销上万种商品,要求经营者预先知道他所销售的商品在技术上不是侵权产品是不现实的。
在专利权人告知销售者该产品是侵权产品以后,销售者坚持继续销售的,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许诺销售[3](offeringfor sale)是指销售要约的邀请或称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其包括展览、演示、广告等各种形式。
如果未经许可对他人专利产品进行许诺销售,如在博览会上对他人专利产品的展示等都将为专利法所禁止。
4、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进口专利产品是指一种产品技术在我国受专利法保护,在其他国家制造的相同产品输入到我国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这种专利产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
至于该专利产品是在哪一个国家制造的,在制造国是否受专利保护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进口,都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应当注意的是,关于进口侵权产品的责任承担,世界上不少国家把进口侵权行为视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进口者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裁决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提供的货物保证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则进口侵权责任由卖方承担。
专利权的民事保护问题
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专利的知识产权的一项制度。
一项发明创造并不能自动得到专利保护,专利局也不能主动授予专利权,必须由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按照规定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专利局接受申请后,经法定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才授予专利权。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必要的附图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他人撰写。
由于申请专利事务是一项繁杂的法律事务,一般人不容易完成这项任务,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专利资格的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和办理有关申请事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申请专利和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按有关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缴纳代理服务费。
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直接面交专利局,也可以挂号邮寄专利局,还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人办理。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还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转缴。
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后,即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其专利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其他事项。
武汉探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新途径
如何通过仲裁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各地执法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
日前,武汉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运用仲裁机制,首次成功处理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探索出了一条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新途径。
有关负责人表示,仲裁机制的运用,标志着武汉在探索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2009年,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一起某专利权人与某知名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
经立案调查后,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但在口头审理程序前,因专利权属之争,该案双方当事人开始了法院权属纠纷的诉讼程序。
经过两审终审后,专利权属没发生变化。
为此,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权人的要求下恢复了原纠纷案件的调处。
那么,能否通过仲裁方式来认定侵权事实并确定赔偿数额?执法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采取仲裁机制解决这起侵权纠纷。
在权衡利弊后,双方在武汉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签署了同意进入仲裁程序的协议,最终和解。
在此次专利纠纷处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认为,在仲裁中由于有了专家的参与,可消除纠纷中的技术障碍,有利于实现裁决的公正,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合作关系。
被请求方代理人则表示,在诉讼之初,企业最担心涉密问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还要求保护其技术秘密如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
仲裁程序采取对专利保密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秘密和企业商誉受到的损害,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此,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武汉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解决的这起专利侵权纠纷,标志着武汉在探索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
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比在诉讼中的要小,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有利,知识产权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为重要,因而人们乐于将有关纠纷交付仲裁。
他希望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不久的将来,仲裁程序将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途径。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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