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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苹果被判专利侵权 状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15:42:5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苹果被判专利侵权 状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把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的一种保护对象,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大特点,这个特点区别于大多数的发达国家,但又比较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对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设计者的创新热情,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加商品的花色品种,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文化需要,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逐年递增已经表明了我国有相当企业已经不满足于模仿他人的产品外观设计的水平,而是越来越重视依靠自己的独特设计去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也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笔者注意到,一方面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量在逐年递增,而另一方面,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每年也有相当数量发生,所以如何更好地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已经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
如果说在专利法实施的前10年,我们在专利保护方面努力探讨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的保护的话,那么随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和宣告无效纠纷的增多,则使我们不得不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予以关注和重视。
由于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保护的规定过于概括,尤其是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仅有原则规定,故对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践不能起到全面地指导作用,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审判中已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一件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在不同地区的法院进行审判就可能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于在一个地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做出两种完全不同判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上述状况对于现阶段的外观设计创新活动以及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
近些年来,一些专家和学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提出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观点和见解,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对于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若干理论问题,改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正是出于此目的,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就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欲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权利都是受到其范围限制的,权利只在其范围内有效。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垄断权,对其权利范围的限定尤为重要。
权利范围确定过窄,不利于权利人,而权利范围确定过宽,又可能使权利人滥用权利,从而对公众不利。
所以,恰如其分地确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我们在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难点之一。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则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了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建立了一条相当客观的标准。
这条标准表明:在确定外观专利保护范围的时候,要力图排除主观的因素,力求客观。
但实际上,在法律的实施上,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权范围和其禁止权的范围是不相同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虽然比较顺利地解决了外观设计专利独占权的范围问题,但其尚不能足以解决外观设计专利的禁止权的范围。
例如:一个动物形状的“钟”的外观设计图能明确的表示这是一种钟的形状、色彩和图案或其结合,从而确定其要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独占权就是“这一个”动物形状的闹钟,但是这一项外观设计的图纸中表示的产品设计尚不能表明,当这种动物形状的设计被用作笔筒和玩具时,动物形状“钟”的权利人是否有权行使禁止权。
这就需要我们在确定动物形状“钟”的独占权时,亦要为其划定排他禁止权的范围,从而在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划一条线,恰如其分地确定两者之间的合法权益界线。
通常情况下,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通常发生在侵权纠纷时,其焦点问题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要受到产品分类的限制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有必要写明产品类别,如果申请人没有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则专利局在审查时,会根据分类标准将申请人申请的产品划分到一定的类别中去,划分产品类别的依据便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1968年,在瑞士洛迦诺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洛迦诺协定,制定了《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该协定于1971年生效,参加国组成洛加诺联盟。
洛迦诺协定旨在对“巴黎公约”成员国保护的外观设计在分类管理上进行统一的规定。
目前有23个国家是该协定的成员国,有9个国家已经签署该协定,但尚未批准加入,还有35个国家虽然未签署该协定,但在实践中亦使用该协议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我国即属于此种情况)。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分类原则主要是根据产品的功能划分的,它对方便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确实有益,但它与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工业、商业系统对商品的分类方法是不同的。
因此要不要考虑《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产品的类别来限定外观设计专利排他禁止权的范围,对最终确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显然是有重大关系的。
在具体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是否要考虑该外观设计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产品类别,并以此来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此问题,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笔者将这些不同意见作了一个归纳,发现大概有两种观点颇具有代表性。
其中的一种观点认为,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首先要看该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专利时所在的产品分类,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某项外观设计专利不属于同一产品类别,其用途和功能肯定有所不一样,那么这两种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是不会使消费者造成混淆的。
根据这种观点,即使被控侵权的产品与他人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或者是相似,只要它们是分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不同类别,被控侵权产品仍应当被认定是不侵权的。
这种观点的法律基础是这样一条原则:即外观专利授权时依据的分类标准也应当是保护时依据的范围判定标准,否则权利就会确定过宽。
在这一种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此观点所依据的产品分类标准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也就是认定被控侵权行为能否成立时,首先要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自然不能作比较。
但是确定两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则不能仅仅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的商品分类原则来确定。
在这种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主张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和在侵权纠纷发生时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准应是不统一的,专利授权标准应当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来确定,并以此来判断一项外观设计在同一类别中是否具有新颖性。
苹果被判专利侵权 状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6月15日,有消息称,因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复电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人员向北京商报记者确认了这一消息,并表示该案还在处理过程中,具体事项不便透露。
截至记者发稿,苹果并未做出相关回复。
据了解,起诉苹果公司的这家企业名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公司”)。
佰利公司此前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该公司是专利号为 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中复电讯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和 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佰利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电讯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今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做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苹果公司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据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电讯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公司和中复电讯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均表示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 6、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北京商报记者发现,佰利公司主营电子产品,该公司在iPhone 6正式上市前就已经获得了100C的外观专利,这样看来佰利公司并非“专利流氓”惯犯。
不过,这家公司似乎已经很久没有推出新产品了,而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根本搜索不到这家公司,也没有正规的官网。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律师陆兆文表示,如果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决定,那苹果两款被控侵权手机就不能继续在北京销售。
不过由于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只是一审程序,如果当事人败诉,仍可继续上诉,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也不必然导致苹果两款被控侵权手机在京禁售的法律后果。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
虚假宣传房地产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投诉,或者收集相关证据提起诉讼。
宣传广告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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