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资讯中心 >

电子专利补正通知书期限,专利权侵犯的几种解决途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15:44:4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电子专利补正通知书期限,专利权侵犯的几种解决途径

电子专利补正通知书期限



专利在申请的时候就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的,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就是会需要进行补正的,这个专利申请的补正通知书是有着一个明显的期限的。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电子专利补正通知书期限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第一次收到专利补正通知书,回复期限是4个月。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4个月的时间内及时补正回复。

2、第二次及以后每次专利补正回复期限,会根据补正文件的种类不同而不一定,一般为2个月,也有1个月的,由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指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其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其二是专利授权时指定的外观设计使用产品的范围。

确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同类产品为基础。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

2、权利客体范畴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著作权客体较专利权广泛的多。

3、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

相比之下,专利权的内容简单,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4、权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国《著作权法》 规定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相比之下,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这项技术。

5、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较长,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的,不受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差异显著,在通常情况下是易于区分的,但是就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的保护方面,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交叉。

如外观设计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发生交叉。

如何解决这类冲突,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国国内立法决定。



专利权侵犯的几种解决途径



著作权中人身权为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是必须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关于赔偿标准,具体由各个案件来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关务公开手册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差异。

(一)依申请保护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3)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可见,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

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保护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4)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5)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电子专利补正通知书期限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专利权侵犯的几种解决途径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