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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赔偿如何计算,如何认定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42:2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侵权赔偿如何计算,如何认定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权侵权赔偿如何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条是本次修改的新增条款,该条分两个层次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 首先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该两项难以确定的,则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该条规定除了与专利审判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赔偿额计算方法基本一致外,又增加了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的新规定,而且没有将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定额赔偿方法规定进去。
为此,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以全部赔偿为原则,结合专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解答”的有关规定以及吴县会议纪要等文件的相关内容,对赔偿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首先,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不宜依职权自行确定计算赔偿额的方法。
权利人损失一般可以通过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计算得到。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原告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专利产品销售量因被告侵权而减少的数量,虽然证明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相对容易,但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又远远低于专利产品的正常价格,如果将被告获利确定为赔偿额,不能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事实上,这种变通的计算赔偿额的办法早已在审判实践中为许多法院所采用,司法实践结果表明其符合大多数案件的实际情况,既切实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也不失公平。
侵权人获利一般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确定。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产品销售利润计算。
考虑到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一般在企业支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正常情况下这些费用确实为被告的实际支出,因此应当将其从被告侵权所获利润中相应减掉,即按照营业利润计算。
在许多案件中,被告除生产侵权产品外还有其他产品,但其财务帐册中反映的费用是企业支出的总费用,这就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划分出应当合理分摊到侵权产品上的费用,有时还需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被告,一方面由于其财务帐册一般很不规范,另一方面也为了体现对故意侵权的惩治力度,因此可以按照产品销售利润计算赔偿额。
另外,在以被告获利确定赔偿额时,还应当注意原告专利在侵权产品中所起作用或所占位置,原告专利只在侵权产品的某一小部分上被实施的,例如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只在被告产品包装的某一部分上被使用,则不宜将被告销售该产品的所有利润都确定为侵权赔偿额。
其次,该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进行了解释,并对定额赔偿的适用予以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在上述两种计算方法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以及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
其中“有专利许可使用可以参照”是指原告能够提供在相同行业或技术领域中同类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情况的证据,并不必须是原告在诉讼前就涉案专利与他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
关于倍数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许可使用费一般是正常利润的50-60%,按照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1倍的许可使用费并不足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以1.5-2倍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较为合理。
由于专利法刚刚开始实施,该问题还有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根据该规定,在原告未提供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有关证据,或者其提供的许可使用费与涉案专利明显没有可类比性时,则可以适用定额赔偿的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定额赔偿方法的适用是在前述三种方法均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的,是在被告的侵权事实清楚,但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也不能提供可以参照的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责令被告给予原告的一定经济赔偿。
这是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特点,借鉴TRIPS协议“预先确定的赔偿额”或者一些国家实行的“法定赔偿额”的作法,设定的一种赔偿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各地法院在适用时掌握尺度,根据多年审判实践的经验将其幅度确定为人民币5000元至50万元, 此外,为了贯彻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如何认定构成专利侵权
在中国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是如何认定专利侵权的?原告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各种专利侵权行为?农药生产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根据行政部门提供样品和田间试验的要求而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在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本文将通过笔者代理的一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来分析这些问题。
日本某农药生产公司于2003年4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一家农药生产企业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两件涉案专利分别涉及一种农药活性成分的制备方法(方法专利)和含有该活性成分的农药组合物(农药制剂)(制剂专利)。
虽然被告否认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该农药活性成分和制剂,但法院采信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并认定被告专利侵权。
一审法院于2004年10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农药制剂、停止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生产涉案农药活性成分并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生产农药活性成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制剂专利的间接侵权,因此没有判令被告停止以任何方式生产该活性成分,而是有条件地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专利方法生产该活性成分。
随后被告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然否认从事了任何侵权行为。
原告也就间接侵权问题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于2005年1月对上述上诉立案并随后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不但确认了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而且认定被告的间接侵权行为成立。
因此,二审法院于2005年6月作出最终判决,除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禁令和赔偿判决外,还判令被告停止以任何方法生产涉案的农药活性成分。
至此,原告在本次专利侵权诉讼中获得了全面的胜利。
本案中涉及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的判决和推理对以后的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国外人士也可以从中看出中国法院是如何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
1。 农药制剂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 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被告在相关杂志上刊登的涉案农药产品的广告、被告销往国外的、标有被告名称的农药制剂产品、原告委托他人从被告处公正购买的农药制剂产品以及被告已经从农药管理部门获得该农药的登记证明的信息。
法院基于被告就涉案产品刊登广告的行为认定了被告的许诺销售行为。
法院还基于原告提供的载有被告名称的农药产品认定了被告的销售行为。
关于被告的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法院作了一定的推理。
既然被告销售了侵权产品,而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他处,因此应认定被告自己生产了侵权产品。
有趣的是,法院还依据被告获得了涉案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的事实直接认定被告生产了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申请新农药登记时,应该提供一定量的农药样品和药效资料。
除草剂的药效资料包括在中国5个以上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不同的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室外药效试验报告。
因此,法院认定,申请并获得农药登记证,必然要制造相关的农药产品。
被告既然已经获得了相关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即表明必然已经生产制造了相关产品。
由于被告所销售产品的包装上以及农药登记的信息中已经清楚显示了被告农药制剂产品的活性成分和其含量落入在原告制剂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法院基于上述事实的认定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制剂专利。
2。 农药活性成分的制造行为 在认定被告生产了涉案农药制剂产品后,法院根据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生产该农药制剂所使用的农药活性成分来自他处的事实,认定被告也制造了该农药活性成分。
但原告的两件专利均没有直接覆盖该农药活性成分本身的权利要求。
被告生产该农药活性成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呢?原告是否有权阻止被告生产、销售农药活性成分这一关键产品? 原告主张被告生产农药活性成分的行为侵犯了其方法专利,同时也对其制剂专利构成间接侵权,应该予以制止。
3。 方法专利侵权的认定 由于原告无法接近被告的生产车间,无从知晓被告的农药活性成分的具体生产工艺。
但原告向法院说明,该农药活性成分在原告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属于新产品,因为在申请日之前没有人在农药管理部门登记过,更没有人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过。
因此,原告的方法专利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被告虽然声称其没有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但没有提供其具体制造方法的任何证据。
法院认定举证责任在被告而且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制造了涉案农药活性成分,侵犯了原告的方法专利。
4。 间接侵权的认定
如何专利检索 专利检索方法 专利检索的作用
1。专利申请申请专利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应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的费用。
同时专利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
注:申请专利需要的材料或者文件可以查看解决方案中的《申请专利需要那些材料》。
2。专利局的受理申请人提交了专利申请后,专利局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3。初步审查专利局受理申请后,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内公布。
初步审查的结果有:①申请的专利是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合格后,将授予专利权;初步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补正,如果补正合格的,将授予专利权,补正仍然不合格的,将驳回专利申请人的申请;②申请的专利如果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初步审查合格后,将进入实质性的审查;如果初步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补正申请,补正合格的也将进入实质性的审查,补正仍然不合格的将驳回申请;4。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的或者经过补证申请合格的,专利局将专利申请启动实质性的审查。
实质性审查主要是评价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
如果实质性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对申请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如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应相应的修改申请文件,合格的授予专利权,不合格的驳回专利申请。
5。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和公告印刷费,同时还应当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专利权证书。
专利权侵权赔偿如何计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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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