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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维持定义,企业专利信息需项目检索的情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42:5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的维持定义,企业专利信息需项目检索的情形

专利权的维持定义



专利技术的保护:1、首先确定自己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是否过期?是否按时缴费?)。

只有有效的专利才可谈保护。

2、对于有效的专利,分析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即:调查在自己的专利申请日期之前,是否已有在先的类似技术存在,可以通过专利和文献检索来进行基础调查。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去维权,却反而被侵权者找到了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把柄,将专利权无效掉(这是应对专利诉讼的惯用手段),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如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在先技术存在,则可以较为安心地投入维权工作。

3、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地域范围,技术范围)。

地域性是专利权的特征之一,即:专利权在哪个国家申请,就在哪个国家生效,一项专利可以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

技术范围在这里指搞清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创新点的范围。

明确地域范围、技术范围是有的放矢地进行维权的重要前提条件。

4、专利监视。

对于在自己专利申请日期之后的专利和科技文献定期进行跟踪检索,并关注市场上的相关产品技术,监察是否有与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相重叠的后续技术,及时发现涉嫌侵权的后续专利或产品技术(这里要注意:监视的地域范围主要是专利生效的国家)。



企业专利信息需项目检索的情形



遭遇卖房者虚假宣传的,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局对该行为人进行投诉,虚假宣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国专利信息检索系统及检索方法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权的维持定义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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