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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检索和监视服务,区分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43:1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检索和监视服务,区分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检索和监视服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在步骤上也可以采用三步走。

即:a: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所不同,它不是依据权利要求书,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b: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认定的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那么我们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c: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所谓要部观察,就是对最能够体现美感的部位进行重点比较,然后综合起来进行整体判断。

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那么我们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那么我们将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那么我们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区分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



区分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包括将“检索报告”制度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这样的修改是否是一个名称上变化,还是实质上有变动,业内还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有幸加入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课题组,司职于“检索报告制度的完善”课题,现将所了解的一些情况整理出来,以便读者能更好地理解修改的本意。

一、 完善“检索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增加了“检索报告”制度,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采取初步审查制,权利的稳定性不高,为了合理地平衡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引导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参考国外有关国家的立法实践,设计了“检索报告”制度。

实施“检索报告”制度以来,的确对一些不具备专利性的实用新型专利起到了一定的阻挡作用,使公众免遭诉累,但也出现了一些急需完善改进的问题。

对“检索报告”的作用和性质,也有不同的认识。

这次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明确了是专利权有效的初步证据。

但检索报告是否为立案的必备文件,实践中也出现了执法不一的现象,有的法院认为必须提供检索报告才能立案,有的法院则不以为然。

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检索报告”应该提供,但后来最高法院的民三庭在一个案件的批复中,有认为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就应该立案。

这样的认识上的反复,使得公众无所适从,也是公众对“检索报告”的效力和作用认识更加混乱,此外,申请“检索报告”的主体仅限于专利权人,是否作出“检索报告”,公众通过正常渠道无从知晓,特别是“检索报告”的结论如果对专利权人不利,只要专利权人不说,公众也难以得到。

通过国家审查资源作出的“检索报告”,不能广泛地为公众所利用;还有,“检索报告” 一经作出,除非有明显错误,专利权人没有任何申辩的机会,只能借助于无效程序得到部分救济。

总之,实践表明,“检索报告”制度还有种种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如果不加以完善,其作用十分有限。

二、 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特点 “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词,借鉴了外国或地区的经验。

如日本在将实用新案由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后,其配套了“技术评价书”制度,韩国也是如此;我国台湾地区也经历了将新型专利申请由实质审查改为形式审查,因此也有“技术报告”制度。

将“检索报告”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我们更要关注其实质上的作用,本文下面就进行简要的分析。

(1)“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范围 与“检索报告”相比,“专利权评价报告”明显地扩大了审查范围。

由原来的只管“新颖性”与“创造性”审查,变成全方位的审查,如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或者说,凡是涉及无效的理由,都可以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体现。

这样审查范围的扩大,极大地提高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检索报告”认为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而无效程序中却被无效的情况出现。

(2)突出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官方地位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指定的实质审查部门专门作出,其结论具有法律依据和官方地位,尽管“专利权评价报告”本身没有对专利权作出任何行政法意义上的处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审查范围的扩大,审查部门的专业性和唯一性,可以说“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做出过程性质上属于“实质审查”,使得其仍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而“检索报告”从名称上或格式上,与一般的服务咨询机构作出的“检索报告”难以区分。

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面向社会的服务咨询机构,也可应任何请求人的请求,做出“检索报告”,且“检索报告”的格式上,也采用了通用的格式和标记符号。

特别是该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冠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容易使人误以为其也属于官方做出的“检索报告”,而且,难免出现两种“检索报告”结论不一的情况,笔者在课题调研的时候,广东省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官就提出如此的疑问,他们都搞不懂 “检索报告”的性质,甚至质疑为什么有这么多的机构可以做出“检索报告”;更何况一般的公众了。

(3)“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做出更接近“实质审查” 由于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初步审查制”,为了维护专利制度的尊严,有必要要求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之前,做一次“体检”。

目前的“检索报告”也体现了这一点。

但由于“体检”的范围过于狭窄,使得“检索报告”制度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范围扩大,使之更接近“实质审查”。

但必须强调的是,“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做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专利权人没有行政救济的渠道,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的结论对权利人不利,考虑到审查的时效性,有必要给予权利人一次答辩的机会。

这也是说,“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与“实质审查”制度要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就变成了“实质审查”制了。

韩国在这方面经历的反复值得我们借鉴,韩国自2007年起,又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改为“实质审查”制,而先前韩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形式审查,合格后即授权,但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前,则必须先提供“技术评价书”,而“技术评价书”的做出完全等于“实质审查”制,专利权人对“技术评价书”不服也有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因此在我国,“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还不能变为“实质审查”制度;同时,也不能变成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如果不做出这样的区分,“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4) 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有所扩大 目前,申请“检索报告”的主体还只限于专利权人。

在课题研究中,课题组设想将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扩大到利害关系人,甚至可以扩大到任何公众。

但《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只限于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笔者认为,如此主体扩大的范围实在是太小了,几乎等于没有扩大。

因为目前大多数的专利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十分密切,有些被许可人就是专利权人的关联公司,因此被许可人索要“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动力有限。

或者说,专利权人根本就不会对被许可人封锁“专利权评价报告”。

而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潜在被告来说,他还是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来主动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因此,这一点上,《专利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实质改变既往的申请“检索报告”的主体只限于专利权人的做法。

好在《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一旦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则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这样的规定使得专利权人无法隐瞒“专利权评价报告”做出的事实和真相,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主体的限制。

三、 小结 可以说,从“检索报告”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这其中有着很多本质上的改善。

在形式上,为了区分歧他检索咨询单位所作的“检索报告”,将来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格式,也有所改进,比如,增加一个类似于“专利登记簿”的封皮,上面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称与徽记,并明确指出是根据专利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的声明。

同时,为了配合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应该提供”。

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也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这一方面是针对两种采取初步审查制的专利类型“一视同仁”,一方面,目前关于外观设计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并且从人力物力上加以保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大界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专利的知识产权的一项制度。

一项发明创造并不能自动得到专利保护,专利局也不能主动授予专利权,必须由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按照规定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专利局接受申请后,经法定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才授予专利权。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必要的附图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他人撰写。

由于申请专利事务是一项繁杂的法律事务,一般人不容易完成这项任务,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专利资格的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和办理有关申请事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申请专利和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按有关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缴纳代理服务费。

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直接面交专利局,也可以挂号邮寄专利局,还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人办理。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还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转缴。

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后,即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其专利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其他事项。



专利检索和监视服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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