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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专利权属公司所有还是个人所有,企业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信息检索研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44: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产品专利权属公司所有还是个人所有,企业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信息检索研究

产品专利权属公司所有还是个人所有



遭遇卖房者虚假宣传的,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局对该行为人进行投诉,虚假宣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企业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信息检索研究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离不开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利用。

专利文献集技术信息、法律信息、经济信息于一体,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专利检索又是企业技术创新,获得专利保护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需求。

那么,企业在技术进出口中应当如何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呢? 一、在技术引进中,企业开展专利信息检索需要注意的问题 技术引进是世界各国为加速本国科技发展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以日本为例,日本企业在专利技术引进方面是全世界的成功典范,在战后短短20多年间,通过对专利文献检索、利用与开发先后引进了数万多项专利技术。

在我国,由于专利制度建立较晚,人们的专利意识比较淡薄,以至于在对外贸易与技术交流中,企业中许多人还不懂得利用专利文献中的专利技术、法律与经济信息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外不法商人则乘机钻空子,用假冒专利、过期专利、无效与失效专利骗取我方专利许可使用费,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一般来说,技术引进过程中涉及到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几种方式。

专利信息的应用主要关注点在于:(一)通过检索专利时间和地域有效性信息核查专利是否有效,以防止遭遇专利欺诈;(二)核实授权方是否为合法权利人,以及国内外有无相同技术在其之前获得专利权,以规避潜在的专利侵权风险;(三)检索分析该专利技术方案在国内外所处水平及实施的可能性,以合理评估技术的价值。

企业开展专利检索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具体核查法律状态,防止遭遇专利欺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特征。

所谓时间性,各国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存在差异,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专利技术超出保护期限会造成专利权的失效,没有按期交纳年费、未缴纳专利证书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或专利权被全部无效宣告同样会造成专利的失效。

所谓地域性,根据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如在中国未申请专利的外国专利技术,若已过了优先权期限,中方可以免费拿来使用而不必支付使用费,其前提是利用该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必须在国内或该技术不享有专利权的国家销售。

另外,企业认为有价值的专利,一般会在不同地域申请许多同族专利,以利于该项技术在全球范围的保护。

因此,通过检索专利族及其法律状态可以了解被引进的专利在全球的分布。

(二)检索合法权利人和相同技术,规避潜在的侵权风险 专利权具有专有性。

但专利权可以通过转让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必须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

也就是说,专利文献甚至是专利证书上显示的权利人并非一定是当前合法权利人,只有通过查看专利登记簿才能确定最新的专利权人。

如果忽略这一点而导致从非专利权人手上引进了专利,势必造成潜在的侵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的审查采用两种审查制度。

发明专利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授权,对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严格审查,因此认为发明专利的法律状态较为稳定。

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在经过形式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予以授权,导致了专利质量较低,很有可能已有相同技术在其之前获得了专利权。

因此,在引进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时要注意,有可能是公知技术,甚至还可能构成侵犯在先专利权。

(三)检索专利信息,合理评估技术价值 在完成专利法律状态核查和侵权检索之后,受让方可通过检索国内外相关技术并进行分析对比,进一步考察引进技术的水平、是否完整转让情况,把握引进技术的先进性和可实施性等,以便正确估量技术标的价值。

技术链上往往牵扯到若干专利,如果授权方只转让、许可受让方使用某项专利技术而不转让、许可使用技术链上的其它相关专利技术,或者把关键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则可能使得受让方依此专利生产出的产品在质量和性能指标上达不到预期效果。

因此,调查授权方在该技术链上的专利网,是否一并纳入技术引进范围,对于把握最终实施效果也是十分必要的。

[page] 二、国内企业在产品出口中专利信息检索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产品出口过程中,专利信息的应用主要是为了弄清在出口地区相关技术的专利保护情况,防止侵犯他人合法专利权。

我国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如果能重视专利侵权防御检索,掌握此项产品技术在哪些国家或地区已申请过专利,在国球主要市场上同族专利的分布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明确每一专利的当前法律状态,以确定该产品可否出口,可以出口到哪些国家和地区,当该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则应检索对方专利的法律状态,核实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在产品出口前做到心中有数,尽早采取专利申请或专利技术引进等措施。

具体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一)指定国(地区)出口 对于产品出口地明确的情况,主要检索该产品是否落入他人在指定出口地有效专利的保护范围。

若落入,则在未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出口,否则极易造成侵权纠纷。

如果不落入,则应考虑把相关技术及时在我国和出口地申请专利,以求尽早得到法律保护,达到占领该技术阵地的目的。

(二)非指定国(地区)出口 对于产品销售地区尚未确定或者计划做国内外全面推广的情况,需要检索该产品在国内外各主要地区的专利族及其法律状态,可以避开有效专利所在地区,最终选定合适的销售地。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涉及的为“质量”不过关的中国专利,可以考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作为与专利权人进行抗衡的“武器”,因为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相关技术进入公知公用阶段,也就无所谓侵权了。

这里关键是要收集专利权无效的证据,常用的方式是查找到相关中国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之前的文献公开,相关中国专利因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无效。

三、小结 企业的技术进出口离不开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利用,专利文献的最大特点是集技术信息、法律信息、经济信息于一体,是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好参谋,它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而有益的作用。

而专利检索又是企业技术对外贸易获得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专利文献,进行规范专利检索对企业的技术进出口意义重大,作用显然。



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0 18:16:06 人浏览 导读: 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申请已获批准的专利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的权利,这就是专利的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 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申请已获批准的专利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的权利,这就是专利的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三、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提出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原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有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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