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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发明创造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哪些费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27: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哪些发明创造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哪些费用

哪些发明创造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专利中的其中一种,另外两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和外观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的范围主要是针对产品的内部结构进行申请。

那么,实用新型专利费用大概是多少?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

不同的专利代理机构所收取的代理费用是不同的,这里只对官方费用做汇总。

1、申请费:500元(减缓以后,单位:150元;个人:75元) 2、专利登记、印费、印花费:205元 3、年费: (1)1—3年600元(减缓以后,单位:180元;个人:90元) (2)4—5年900元(减缓以后,单位:270元;个人:135元) (3)6—8年1200元 (4)9—10年2000元 4、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元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针对实用新型对创造性要求不高这一特点,人们一般将其称为小发明、小创造。

但是,需要理解的是,对于创造性高的发明创造,只要是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也是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例如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哪些费用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专利一般都是需要去申请的,同时需要相关的材料和程序。

那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的材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一)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二)公司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个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申请地址、邮编、电话等通讯方式。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一)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

(三)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实用型专利的时候,需要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用、专利登记费等,要多少钱由具体情况而定。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关于药品专利保护



关于药品专利保护 2003年8月30日,经过20个月的艰苦谈判,WTO总理事会终于打破僵局,成员方政府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令在药物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的较贫穷国家能更容易进口到较便宜的、在强制许可制度下生产的未注册类药品(国际上把未经专利授权的生产称为“非注册生产”,其产品售价大大低于专利保护下生产的同类药品的售价)。

3《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确认了WTO成员使用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等措施的权利,并从政治上和法律上增强了发展中国家获得药物的能力。

在该《宣言》支持下,发展中国家现在有必要为促进公共健康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的灵活性,其中包括 (1)缔约方有实施“强制许可”的权利,并且有权决定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 (2)缔约方有权认定何种情况构成“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诸如艾滋病、疟疾等传染病造成的公众健康危机,即构成这种“紧急状态”; (3)缔约方有权在遵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前提下,构建自己的“权利用尽”制度; (4)发达国家应促进和鼓励其企业向最不发达国家转让技术。

最不发达国家对于药品提供专利保护的时间可推迟到2016年。

《多哈宣言》的诞生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

二、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利益冲突之分析知识产权是思想的创造物,创造这些创造物的人需要享受充分的利益,以便具有足够的创造刺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特别是专利法律制度,实质上就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的制度。

但是,从发明创造中受益的公众也不能为取得这些创造物而付出高昂的不合理代价。

因此,为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权利人之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

出于这种考虑,知识产权的立法正是公益与私利平衡和调节之后的产物。

我们应当看到,现今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对人的健康权的实现已经带来消极影响。

其主要表现是:第一,由于专利权的垄断性,权利持有人可以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由价格高昂的药物治疗费用引起的发展中国家的健康危机问题引起了全球公众的关注,TRIPS协议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技术转让提供了法律环境,但另一方面,严格的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却导致了专利药品的昂贵价格以至于超出许多贫穷国家的患者的承受限度,从而影响不发达国家的居民获得治疗5; 艾滋病药物是一个典型代表,但除此之外,专利药的价格与制药公司的垄断密切关联,又受到专利权的保护和支持,因此大量其它因为拥有或控制药品专利权的大公司阻碍了其它公司和产品的竞争,而使救治威胁生命的药品价格高得让人购买不起。

据IMS2002年统计,世界前10名制药企业包括辉瑞、葛兰素史克、默克、施贵宝、阿斯利康、安万特、强生、诺华、惠氏,他们的销售额总和占全球药品市场的58.4%,专利则是他们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

一方面,以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药品生产者为代表的权利人认为,研制药物要投入巨额的资金和大量的时间,医药公司必须尽快收回成本才有可能维持良性循环,如果药厂研制的新药得不到保护,将没人愿意继续投入研制新药。

另一方面,以南非等艾滋病情严重的国家为代表的药品受众认为,当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都面临着艾滋病威胁时,对专利权人的保护理当退居到一个次要地位,公共利益才是首要问题。

也正是药业巨头们的“漫天要价” 才导致了贫穷的艾滋病患者们“望药兴叹”! 对于这种矛盾,在找到两种利益的完美平衡点之前,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应当退居到一个次要层次,“公共利益才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6第二,由于专利实施的限制性条件,权利持有人可以阻止他人获得药品专利技术,甚至在其政府的支持下限制贫穷国家及其人民获得强制许可。

因为TRIPS协议给予药品的专利保护为发达国家制药公司提供了合法的垄断权力,却严重损害了发展中成员获取急需的,不可缺少的廉价药品的权利。

人命大于天,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降低药品价格,在不违反TRIPS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灵活措施,更多地从人道主义出发救助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患者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

第三,由于专利权的利益推动,制药业的研发投资首先投向市场上最有利润回报的疾病,而不会当然考虑贫穷国家的需求。

实际上,发展中国家也有顾虑,除了没有能力消费昂贵药品外,还有另一种担心:药业巨头为了保住自己预定的利润和销量,很可能转向研制和生产富国急需的药品,比如治疗心脏病、糖尿病和癌症等所谓“富贵病”的药品。

因为富国的病人相对更能承受药品价格的压力,满足大药厂维持原有利润水平的要求。

因此,他们可能会把肺炎、艾滋病、痢疾、肺结核和疟疾等疾病放在一边。

据WHO提供的数据表明,在1975年至1996年开发的1223个化学制剂中,只有11个是用于治疗热带疾病,其余都是治疗阳痿、肥胖和秃头等利润丰厚的药品。

第四,由于专利授予适用于具有新颖性但疗效与在先专利药品相似的产品,从而导致某类专利药品的生产和分配日益集中于少数企业之中。

上述情况表明,药品创造者的专利权与药品消费者的健康权存在明显的冲突。

到底是专利阻碍了保护人类健康,还是保护人类健康抑制了专利创新,这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这触发了我们深刻的思考,在专利权人的经济权益与人类的普遍生存权发生冲突时,尊重知识与尊重健康并举的规则该如何定制?专利制度的目的与公共利益关系的深刻内涵是什么? 不容质疑的是,这两种权利之任何一种在其自身的背景中都是有价值的。

这是因为,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权利和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所带来利益的权利,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

但是遵循人权优先性的尺度,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人权可以优先于其他人权。

具言之,“那些同人生死攸关的的产品一经产生,便成为全世界的财产,但创造者因而有权获得补偿。

”在这种例外情形中,人的健康权应高于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

围绕着专利权与公共健康问题上的争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力争下,《多哈宣言》确认了困扰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遭受痛苦的公共健康问题的严重性;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新药品开发的重要意义,也承认这种保护对价格的影响所产生的状态;同意TRIPS不应成为缔约方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的障碍。

维护公众健康的“行动”,是通过阐释TRIPS关于公共利益的灵活性条款来实现的:《多哈宣言》秉承公共利益原则,以人权优先性的尺度,协调药品专利权与健康权之间的冲突,这一做法无疑是后TRIPS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调整。

三、我国药品专利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药品专利保护与公众健康问题的矛盾具有一定的不可调和性,因为这是发展中国家国民生命与发达国家药商利润的对决,所以希望完全通过《多哈宣言》来实现两者的平衡仅仅是一种海市蜃楼,只能算作弱者的愿望,强者的装潢。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多哈宣言》的意义是积极的,因为它确定了公共健康权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并且明确了WTO成员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弹性条款的权利,值得肯定。



哪些发明创造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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