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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29:3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吗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1。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 我国每年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但在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和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相当数量涉及的是瓶贴和平面包装袋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图案设计。

这既不利于激励对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活动,促进我国知名品牌的形成,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会增大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交叉与重叠。

为了鼓励设计人将其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到产品本身外观的创新上,建议将“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排除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之外。

2。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在我国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和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一些是通过摹仿现有设计或者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其创新水平较低。

这不利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我国产品外观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

为了提高我国产品外观的创新水平,形成丰富多彩、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样式,建议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增加有关外观设计抵触申请的规定以及类似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授权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有明显区别。

3。允许对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在实践中,同一设计人在对同一产品的外观形成一种新的基本设计的基础上,往往会提出许多与基本设计相似的设计方案(即“关联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普遍希望对其基本设计方案以及相似外观设计方案均获得专利保护,以免在侵权诉讼中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略有不同而被认定为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但是按照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一愿望却难以实现,其原因在于:如果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多个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因为不符合现行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一性要求而被驳回;如果提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分别予以保护,又会因为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而被驳回。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允许对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4。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确定性和权利稳定性较差。

在此情况下,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过于轻率地行使其权利,则容易产生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

随着近年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的快速增长,上述问题变得更加突出,社会反响较大。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尚无可能对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建议将2000年修订专利法时建立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扩大到外观设计专利,将出具检索报告明确规定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针对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前提条件,以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行使权利不当而损害公众利益。

5。完善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现行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实践中,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比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为困难,其原因在于:图片或者照片往往反映了产品外观的诸多细节,如果要求被控侵权产品必须再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所有细节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则过于严格,不利于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反之,如果允许忽略其中一些细节,则必须对允许忽略哪些细节建立必要的规则,否则将会导致判断结果过于主观随意,不利于确保公众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可预见性。



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吗



在去进行专利申请之前,就需要明白自己研发的专利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不同类型的专利的一些时间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年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保护范围不同; (三)授权程序不同; (四)其他区别。

(一)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申请周期不同 发明专利申请周期长达2-3年,这么长的时间就涉及到专利授权问题,于是产生了这个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实行事后审查的,先授权,当有专利纠纷时才会去实质审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实用性!实际上绝大多数实用新型专利批准时间都在1年以内。

(二)技术要求区别 发明专利:强调突破性、独创性、新颖性,是对某一技术方案的突破性升级或创造。

你要说明你与现有技术产品方案的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一般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结合提出新的技术方案,在技术突破和技术水平上处于较低水平,但却有实际实用的价值。

注意很重要一点是有实用价值。

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抽象的概念或理论描述是不行的。

比如一个造型新颖的热水壶就可以申请一个实用新型专利。

(三)对后期维权的影响存在差异 由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更大,而且已经经过了实质审查,在后期专利维权上占很大优势,而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没有事前审查,可能被申请判专利无效。

(四)保护时间不同 发明专利保护时间是20年 ,而实用新型专利只有10年。

注意保护期限是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实体特征,比如外观、形状、结构以及组合位置关系等。

发明专利:除了可以保护实用新型专利的实体外,还可以保护非实体方案,比如新材料配方,新方法步骤等。

相同的发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同时申请,但必须是同一个人,并且必须在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之前,或者同时提出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申请。

《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侵权诉讼是一种综合性强,同时又要求具备一定灵活性的诉讼案件,其中在诉讼过程中,专利侵权的判定工作尤为重要,那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如何判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救济措施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如何判定 以专利申请书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

具体分四种情况: (1)包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上位概念涵盖下位概念---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物是下位概念; (3)新增加---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4)从属专利---被控侵权物是对先专利技术的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从属专利。

3、根据等同原则,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较,即使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即两者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救济措施 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途径有三: 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专利行政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有权处理专利纠纷的行政机关省级、省辖市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

受理一审专利纠纷的人民法院只能是省会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上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实用新型专利被侵权如何判定”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都有了初步了解了。

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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