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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初审范围,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方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1:2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的初审范围,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的初审范围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

专利保护有效期: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例一项技术要求书:一种产品,包括A、B组成,其特征在于C、D,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仅仅是技术特征C、D。

如果他人的产品只包含技术特征,例A、B、C或A、B、D均不属侵权,只有覆盖A、B、C、D全部技术特征才属侵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

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相同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方法



合理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方法 (一)权利要求的语言文字应当准确、清晰。

发明人通过权利要求书,用语言文字的形式将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概括出来并向社会公开,使公众能够有一个稳定的心理预期。

但人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是有限的,用语言文字来表达一个技术方案并非易事,当权利要求书不能完整、准确地概括技术特征时,必然会导致权利要求的实际范围可能被夸大。

所以,语言文字的准确、清晰是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具有的重要特征。

笔者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当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文字或者术语模糊不清或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倾向于考虑社会公众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选择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较窄的那种解释,压缩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二)说明书对专利权利要求有限制作用。

发明人公开技术方案的载体是专利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来划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否则该权利要求便不应得到保护。

(三)全面覆盖原则与多余指定原则。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了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4]在此原则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只受必要技术特征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对专利权利人的充分保护。

不过,实务中要对必要技术特征与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存在很大难度,而这对于社会公众和其他竞争者而言就更加难以判断。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必要技术特征记载于独立权利要求中,而附加技术特征记载于从属权利要求中。

笔者认为,出于维护公众信赖利益考虑应当将该规定作为判断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的准则。

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时,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应推定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能任意将其中某个技术特征忽略。

实践中,一些发明人将附加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而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专利审查机构在授权时也没有将附加技术特征剔除。

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则要求将附加技术特征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去除,以扩大其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也即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5]对此,笔者认为,从德国专利司法实践中借鉴的“多余指定原则”是对粗心大意的专利申请人提供的司法挽救,但却以损失公众利益为代价。

如果在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必将使社会公众丧失对专利权利范围的预判,由公众来承担申请人因粗心大意所产生的后果。

另外,区分必要技术特征与附加技术特征的主观臆断性很大,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本来就缺少限制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更应当避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四)等同原则的谨慎适用及限制。

等同原则是一种侵权判断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只有一些非实质性的变动,这些变动从本质上看是相等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仍然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由于等同原则实际上造成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向公众利益领域的扩张,所以应当谨慎适用。

1、严格掌握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

等同原则来源于美国的衡平法,是一种例外原则。

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除了故意侵权的情况外,应当尽可能的避免适用等同原则。

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本身也是一项专利技术,那么该专利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推定为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2、禁言反悔原则。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针对其专利申请所做出的修改和针对专利局审查通知做出的意见陈述有可能会对其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产生限制作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重新要求将其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扩张到其曾经放弃部分,出于对公众信赖利益和专利权利有效性的维护,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的行为,将其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表明的不属于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内容予以排除; 3、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以单独一份在先公知技术或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的专业技术知识的组合来限制等同物,如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是对一份以上的在先公知技术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法院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专利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能够很好地将专利权利保护范围阻挡在社会公众所应享有的公共利用领域之外,防止专利独占的不当扩大,但该抗辩只能适用于等同侵权的情况。

这是因为,如果该权利保护边界清楚的话,进入这个边界就应当认定侵权,只有在边界模糊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边界范围的解释进行限制。

如果边界本身进入到公知领域,应当涉及专利权利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的专利效力审查制度,专利权利要求经过审批后,法院不能无视专利权利要求的效力,否则将会实际否定专利效力审查制度并且使信赖专利公告的第三人无法预知专利情况。



实用新型专利具备的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这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

同时,我国专利法又对外观设计作了如下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这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业上应用。

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

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应具有独创性。

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

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

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3)应富有美感。

世界各国对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同的。

美国、英国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

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4)应适于工业应用。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外观设计专利的初审范围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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