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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概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相互转换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4: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实用新型专利概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相互转换吗

实用新型专利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一)申办对象资格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5)专利年费;(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申办手续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

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

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

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由此产生判定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视角问题。

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

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相互转换吗



遭遇卖房者虚假宣传的,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局对该行为人进行投诉,虚假宣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判断相同的原则: 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

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

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3、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 (1)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

这是因为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一般购买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

现在许多侵权者在仿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时,往往会作一些小的改动,故而给人一种似象非象的感觉。

以间接对比与直接对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

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应根据视觉观察到的方式进行比较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

在比较时,应注意采用间接对比的方法,即把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的被控产品分别摆放,进行比较,观察时在时间上、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

对审判人员来讲,此种方法就是让你有对两种产品第一眼的感觉,若产生混同,二者就是相近似。

此外,审判人员还需要运用直接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

要进一步直接对比、分析、判断,以描述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终得出二者是否近似的结论。

(2)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是保护产品的外观。

因此,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

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3)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新颖点或创新点就越多。

综合判断是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构成、重要新颖点进行判断。

图案的外观设计,一般是由基地题材、构图方法、花样大小及色彩几个要素变换而成。

对变化状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来讲,应以其使用状态作为基本状态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来讲,判断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应根据颜色的三个属性、即色相、纯度和明度进行综合判断。

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

因此,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相近似的判断,一般应先对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为相同或相近似,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

与色彩有关可判断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同;物品相似,形状、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似。



实用新型专利概述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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