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资讯中心 >

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及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5: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及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

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及申请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对于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进行了如下定义: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可以说实用新型它包含了产品、产品的形状、产品的构造、形状构造的结合、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等七个概念,其中,产品含有两个要素,第一,它是个实物,第二,它的产生必须经过一定的生产制造过程;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这种形状可以是三维形状,也可以是二维形状(如型材的横截面),可以是固定不变的,也可以是确定地变化的(如降落伞);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既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各机械零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各电气元器件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适于实用是指该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这种技术方案是可以实施的,即可以用工业方法再现的、可以使用的、同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新的是指该项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也就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内容的他人的在先申请。

中国专利局发布的第二十七号公告明确规定了下述发明创造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 (一)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如方法发明一般都含有“时间特征”,是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二)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包括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例如以配方、组份为特征的胶水、培养基等都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例如,用涂了防腐材料的玻璃纤维来代替铁皮做成已知形状的烟筒或用玛瑙代替合金钢来制造喷嘴均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四)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具体地说,当发明产品本身是与大地固定连接在一起不可移动时,这样的发明创造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发明产品本身仅属于文字概念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范畴,但这种产品本身是可以预制、可以运输的话,这样的发明创造是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五)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花布棋盘、纸牌、建筑平面设计图等; (六)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特殊情况是:当物体在外观形态上形成一个整体,组成该物体的各个部分不能从空间上断然分开时,这样的物体可以认为是一个物体而非系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当物体由几个部分构成,这几个部分在外观形态上没有构成一个整体时,只有在每个部分不能独立存在、它们必须同时工作才使该物体具有某种功能的前提下,这个物体才能被认为是一个物体而非系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七)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八)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按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及下列专利申请技术文件: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说明书要求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说明书除了要求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五部份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对照附图举例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该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

权利要求书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说明书摘要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具体地说就是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务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



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专利列入专利保护对象范围,并指出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那么怎样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是多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是怎么规定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欢迎大家阅读。

一、怎样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二、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 1、根据1992年12月31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原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2、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修订后的专利法,即: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10年。

实用新型专利是三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 1、侵权人应当立马停止侵权行为,联系当事人进行协调解决,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一般是赔偿实际损失。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原告:中国科学院xx有机化学研究所。

被告:xx正x电器机械厂。

原告中国科学院xx有机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化研所)因与被告xx正x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正x厂)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正x厂生产和销售的正x牌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以下简称二次净化器),其主要技术特征均落入原告所有并许可给xx科成环境工程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科成公司)有偿使用的“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和“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请求判令正x厂立刻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由于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并在《中国专利报》、《四川日报》、《xx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侵权行为。

原告化研所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3,是中国专利局授予原告化研所“复印机臭氧净化器”(专利号:87205109.9)、“室内空气净化器”(专利号:89213104.7)、“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专利号:90211733.5)等三个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证书和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中国专利局收取专利年费的收据。

证据4和6,是被告正x厂生产的“二次净化器”产品说明书、价目表、图片。

证据5、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原告化研所的委托,于1996年8月26日对“二次净化器”是否落入化研所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出具的《专利侵权技术判定咨询意见书》。

证据7、济南市天桥中南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该公司于1994年底收到“二次净化器”产品销售广告的证明。

证据8、被告正x厂于1995年3月31日印刷2000张“二次净化器”广告的发票。

证据9、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1995年9月1日对“二次净化器”出具的成质检(电)字第(950780)号检验报告。

证据10?18,是四川省电力局、EDS公司等单位购买或者代销“二次净化器”情况的证明。

证据19、原告化研所于1990年3月30日与科成公司签订的关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室内空气净化器”、“铸字机废气净化器”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

证据20、原告化研所于1990年7月8日与科成公司签订的“一种离心风机低噪音叶轮”专利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证据21、原告化研所于1993年6月30日与科成公司签订的关于“复印机臭氧净化器”的企业接收课题组技术成果合同。

证据22?35,是科成公司于1994年4月4日至1997年11月20日期间,以技术转让费、管理费、上交款、技术使用费、综合技术费、技术成果使用费等名义,分14次向原告化研所支付986090.59元的转帐支票、记帐凭证。

被告辩称: (1)被告生产“二次净化器”使用的是名为“复印机臭氧与室内空气二次净化器”的专利技术,产品已经通过了质量检验并获得推荐证书,与原告的专利不属同一领域,不具有可比性。

(2)被告所使用的叶轮,是从九里堤塑料厂合法购买的。



实用新型专利的内容及申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