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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外观设计专利维权,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6: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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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外观设计专利维权



巧用外观设计专利维权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8 17:31:58 人浏览 导读: 众所周知,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外形的特征,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或表面图案,或两者结合,并且可以工业化生产和复制。

新颖、艳丽、精巧、流畅、独具一格 众所周知,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外形的特征,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或表面图案,或两者结合,并且可以工业化生产和复制。

新颖、艳丽、精巧、流畅、独具一格的产品及包装的外观设计,开发周期短,见效快,投入与产出比高,为创名优产品、打进国内外市场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除了以上的保护范围,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巧用外观设计专利维护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

笔者在1998年接待过一位香港“国际车迷会”组织者,他咨询如何在中国国内保护“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

当时我国的商标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对集体商标的保护。

笔者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特点,建议国际车迷会的组织者把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以产品为载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国际车迷会的组织者立即申请了名称为“徽章(国际车迷会)”、“标志卡(国际车迷会)”、“纪念卡(国际车迷会)”等7项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也可以防止他人把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注册商标。

最近,国际车迷会组织者发现有人擅自把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印制在其名片上。

笔者受国际车迷会组织者的委托,向当事人宣传知识产权的常识,当事人同意立即停止非法使用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

试想,如果7年前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没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也许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早就成为他人的商标,更可能成为他人用来赚钱的工具。

由此可见,重视外观设计专利的作用,依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家的事,更己经伸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

对外观设计专利不屑一顾的人从上述案例中也能得到一点启迪。

拓展阅读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



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 (1968年10月8日) 第一条 建立专门联盟;采用国际分类 (1)适应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

(2)上述国家采用统一的外观设计分类(以下简称“国际分类法”)。

(3)国际分类法应包括: (i)大类和小类表; (ii)结合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表,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 (iii)用法说明; (4)大类和小类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根据第三条规定所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修正和补充。

(5) 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表和用法说明应由专家委员会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

(6)专家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国家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7)(a)国际分类法应用英语和法语制订。

(b)第五条所述大会可以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应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公约所述知识产权国际局( 以下简称“国际局”)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制订。

第二条 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 (1)除本协定另有规定的要求应适用该规定的要求外, 国际分类法纯属管理性质。

然而,每个国家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法定范围归属于国际分类法。

特别是本专门联盟各国对本国绐予外观设计的保护性质和范围应不受国际分类法的约束。

(2) 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保留将国际分类法作为主要的分类系统或者作为辅助的分类系统使用的权利。

(3) 本专门联盟国家的主管局应在外观设计保存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这些文件时在有关刊物上标明使用外观设计的商品所属国际分类法的大类和小类号码。

(4)在选择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表中的用语时, 专家委员会应相当谨慎,避免使用含有专有权的用语。

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索引中所列的任何用语并不表示专家委员会对该用语是否属于专有权的意见。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应承担第一条(4)款、第(5)款和第(6)款所述的任务。

本专门联盟的每一国家,在专家委员会都应有代表,该委员会应按照出席国家的简单多数所通过的议事规则进行组织。

(2) 专家委员会应依本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票通过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表和用法说明。

(3) 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建议可由本专门联盟的任何国家主管局或由国际局提出。

由主管局提出的任何建议应由该局通知国际局。

由主管局以及由国际局提出的建议应由国际局在不迟于审议该建议的专家委员会会议开会前2 个月送交专家委员会的每一成员国。

(4) 专家委员会关于国际分类法的修正和补充的决议应由本专门联盟国家的简单多数通过。

然而,如果决议涉及建立新的大类或将一些商品由一大类转移至另一大类时,需要全体一致同意。

(5)每个专家应有通过邮寄投票的权利。

(6)如果一个国家未指派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的一届会议, 或指派的专家在会议期间或在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期间未表示投票,该有关国家应认为已接受专家委员会的决议。



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中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审查规定



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初步审查应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进行。

一、说明书 初步审查中,对说明书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说明书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一)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二)说明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还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等五个部分,并且在每个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三)说明书中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描述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对照背景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

(四)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用新型内容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五)说明书中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六)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至少应给出一个实现该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并且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七)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用技术术语准确地表达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及贬低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

(八)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包括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它们只可以作为说明书的附图。

(九)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删除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并修改数据库中的申请日;申请人删除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十)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二、说明书附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进行审查。

说明书附图的审查包括下述内容: (一)附图不得使用工程蓝图、照片。

(二)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着色和涂改;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

(三)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用图1、图2等表示,并应当标注在相应附图的正下方。

(四)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图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五)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六)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在用于表示同一实施方式的各附图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巧用外观设计专利维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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