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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外观专利的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初步的审查原则及审查程序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8:1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浅议外观专利的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初步的审查原则及审查程序

浅议外观专利的审查



浅议外观专利的审查 ●审查标准上的问题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均居世界第一,但外观设计专利质量水平较低,不少低劣的外观设计鱼目混珠于外观设计专利之列。

在许多厂家和申请者的心目中,并没有创造自己独特产品、独特造型的概念,模仿现象很严重。

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创造性很低,只是由十分常见的图案和形状进行简单的组合而成,这样使专利保护范围过大,妨碍了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

申请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属于一般产品的外包装和标贴的占了相当大的数量。

在许多国家,这类标贴和包装不能作为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只有构成独立产品的包装物,才能作为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

引入创造性标准 之所以造成上述问题,皆由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所生。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由此可见,现行专利法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仅具新颖性标准,而无创造性要求。

这是一个明显较低的授权标准,从而直接导致了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较低质量水平,其不仅不利于鼓励和保护创新设计,而且在市场竞争中产生了负面影响。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3年“竞争与专利政策报告”即认为,低劣的专利质量、法律标准和程序又可能不经意的产生反竞争的作用,造成无保证的支配力,及不合理成本的增加。

●代理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问题 (一)请求书 1、产品名称 (1)产品名称抽象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

产品名称应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过长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过长,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应缩短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一般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3)应当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规定的应当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应修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4)产品名称与视图内容不一致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视图中所表达的产品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

2、设计人 (1)设计人为非自然人 请求书第7栏中填写的设计人为非自然人,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3的规定。

应通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缴纳变更费)将设计人变更为自然人。

(2)设计人不愿公布姓名 请求书第7栏中未填写设计人姓名。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2的规定,设计人可以请求不公布其姓名。

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在请求书该栏内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并提交由设计人签名的不公布姓名并保证以后也不请求公布姓名的声明。



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初步的审查原则及审查程序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的初步审查的原则包括:保密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审查程序则包括:授予专利权通知,申请文件的补正,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通知书的答复,申请的驳回及前置审查和复审后的处理。

一、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一)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进行会晤。

(三)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四)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二、审查程序 (一)授予专利权通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二)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指出补正通知书所针对的是申请人何时提交的何种文件; 2、明确具体地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3、明确具体地说明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和可能的建议,使申请人能够理解审查员的意图; 4、指定申请人补正的期限;

如何界定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方法



申请流程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和授权五个阶段:(1)受理阶段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

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

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

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既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5)授权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浅议外观专利的审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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