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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观专利无效要多久,外观设计专利期限增至15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8:5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申请外观专利无效要多久,外观设计专利期限增至15年
申请外观专利无效要多久
公民、法人及企业的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在专利获取授权之前,需要当事人自行到专利局申请,而专利局对于所申请的专利是需要经过审查和公告的,有些人再发现自己的专利被他人申请的时候,想要到专利局申请无效,那么申请外观专利无效要多久?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概半年左右。
请求人提出专利无效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递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并且在提出无效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和无效理由。
同时,请求人还需要缴纳专利无效的官费,发明专利无效官费是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官费是1500元,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1、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的,授予发明专利权。
2、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可以涉及产品的形状,不同的是,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所涉及的形状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有关;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与产品的美感有关。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1、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所谓专有性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这种权力归权利人所有,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否则就是侵权。
2、地域性所谓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其专利法而授予专利权,仅在其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3、时间性 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等独占权。
这时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谁都可以随便使用。
外观设计专利期限增至15年
专利修订草案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包括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外观设计的期限以及相关知识。
现行《专利法》与专利修订草案关于外观设计的期限规定: 现行《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相关知识介绍: 1、申请外观设计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与颁布证书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宗x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江x机械厂。
一审法院查明,宗x技术公司是“铸铁嵌铸式气缸头”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吕x蓉销售的CG125型“力江摩托车气缸头”的包装盒上标明的生产厂商为重庆江x机械制造厂,合格证上有重庆江x机械厂名称。
包装袋上有“重庆力江机械工业”字样。
气缸头侧面印有“专利号:03249846.2”字样 与另一实用新型专利“粉末冶金嵌铸式气缸头”的专利号相同。
江x厂的工商档案记载该厂一直使用“重庆市北碚江x机械厂”名称,且在庭审中该厂陈述其只生产 气缸体,没有生产过气缸头,吕x蓉对此予以认可。
吕x蓉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采用“粉末冶金嵌铸式气缸头”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不侵犯宗x技术公司的专利权, 并提交了相关的专利文件,没有提交其他证据。
吕x蓉为证明产品合法来源提供了重庆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达公司)的包装纸箱和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单、化学分析报告单。
一审法院认为,宗x技术公司是“铸铁嵌铸式气缸头”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吕x蓉销售的气缸头也是一种嵌铸式气缸头,且在气缸头基体上嵌装有金属嵌件,嵌件上有摇臂支架安装孔。
但是宗x技术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封存的气缸头基体上嵌铸的嵌件材料是铸 铁,吕x蓉则主张其销售的气缸头采用了粉末冶金作为嵌件材料。
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将嵌件材料限定为铸铁应当是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
所以吕x蓉销售气缸头的行为没有侵犯宗x技术公司的专利权。
虽然吕x蓉销售的气缸头的包装盒上有重庆江x机械制造厂的名称,合 格证上有重庆江x机械厂名称。
但是根据工商档案,江x厂的企业名称为“重庆市北碚江x机械厂”,与包装盒和合格证上的厂名均不相同。
且吕x蓉也陈述其销售的气缸头来源于文达公司,与江x厂关于其只生产铸铁气缸体,从未生产气缸头的陈述相互印证。
因此,宗x技术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吕x蓉销售的气缸头 系江x厂生产、销售。
综上所述,宗x技术公司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宗x技术公司的诉 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9元,其他诉讼费1228元,合计9417元,由宗x技术公司负担。
宗x技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判令吕x蓉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销售制品,赔偿宗x技术公司经济损失 30万元,并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1750元、律师费10000元及调查取证费234元,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吕x蓉承担。
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对被控侵权产品内是否是铸铁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吕x蓉主张不侵权,应当举证证明气缸头内嵌铸的材料不是铸铁。
一审判决认定的宗x技术公 司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包括权利要求书确定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属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依据在后的“粉末冶金嵌铸式气缸头”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宗x 技术公司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理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落入宗x技术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
即使吕x蓉关于气缸头内的嵌件为粉末冶金的主张成立,被控侵权产品与宗x技术公司专利的区别特征也仅在于此,该区别特征采用了“相对于铝合金的膨胀系数小的材料”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降低气缸头摇臂 与顶杆之间气门间隙的变化量”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减少发动机气缸头噪音”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本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联想到的, 属于等同特征,落入宗x技术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
吕x蓉答辩称,关于被控侵权产品内使用的嵌件的材料是铸铁还是粉末冶金,举证责任应当在宗x技术公司,只有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是实用新型专利,应当谁主张谁举证。
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粉末冶金嵌铸式气缸头”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与宗x技术公司专利的主要区别在 于嵌件材料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不构成宗x技术公司专利的等同特征,也不侵犯宗x技术公司的专利权。
且吕x蓉只是销售者,并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x厂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上的厂名是“重庆江x机械制造厂”,而江x厂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直是“重庆市北碚江x机械厂”,本案与江x厂无关,且该厂也从未生产该种产品。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06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专利号为ZL01206379.7、名称为“铸铁嵌铸式气 缸头”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由赵科变更为重庆宗x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时间为2003年2月8日。
2006年4月14日,宗x技术公司交纳了该专利的年费1200元。
该专利原系赵科于2001年5月29日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月27日授权公告。
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 铸铁嵌铸式气缸头,包括气缸头基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头基体上嵌装有铸铁嵌件,铸铁嵌件上有摇臂支架安装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铁嵌铸式气缸 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铸铁嵌件为一带支柱的本体构成的整体件,且支柱上有槽。
2003年11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宗x技术公司的申请出具了一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06年7月28日,根据案外人刘进然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ZL01206379.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决定书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以铸造的方式将嵌件固定在气缸头基体上,且明确地限定嵌件的材料为铸铁,相对于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具有新颖性。
2007年1月31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了(2007)渝证字第31712号公证书,证明宗x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光辉于2007年1月26 日上午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的外滩摩配市场二楼二区179-2号的力江摩配经营部以260元的价格购买了CG125型“力江摩托车缸头”三套和 “110环”两件(其中购买气缸头的价格共计234元),并取得收据和名片各一张,收据和名片上均印有“重庆力江摩托车配件厂经营部、地址:渝中区南区路外滩摩配市场2楼2区179-2号、电话:63663781”字样,名片上还印有“吕x蓉”的姓名。
用于包装公证封存的气缸头的包装盒上标有一个由力江文 字、图形与字母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以及“力江摩托车缸头”的名称,型号为CG150型,生产厂商为重庆江x机械制造厂,销售电话为023- 63663781,销售地址为重庆市外滩摩配市场2-2-179号-2。
合格证上有力江组合商标与重庆江x机械厂名称。
包装袋上有力江组合商标和“重庆力江机械工业”字样及“023-63663781”的电话号码。
气缸头侧面印有“专利号:03249846.2”字样。
另查明,重庆市渝中区力江摩托车配件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吕x蓉的字号。
“力江”商标的注册人系吕x蓉,而非江x厂。
根据工商档案记载,江x厂一 直使用“重庆市北碚江x机械厂”的名称,从未使用过“重庆江x机械制造厂”和“重庆江x机械厂”等名称。
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包装袋、合格证均系吕x蓉 自己制作,且吕x蓉只销售过江x厂生产的铸铁缸体,未销售过该厂的其他产品。
对此,吕x蓉本人也予以认可。
吕x蓉为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提供了文达公司的包装纸箱和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单、化学分析报告单。
吕x蓉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采用“粉末冶金嵌铸式气缸头”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不侵犯宗x技术公司的 专利权,并提交了相关的专利文件。
根据专利文件记载,“粉末冶金嵌铸式气缸头”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8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8 日,专利权人是文国富,专利号为ZL03249846.2。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粉末冶金嵌铸式气缸头,包括气缸头基体,其特征是在气缸头基体上靠近顶杆腔的AB螺栓孔位中,有粉末冶金嵌件制品。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冶金嵌铸式气缸头,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粉末冶金嵌件制品,设有与AB螺栓孔位紧密配合的二个大支柱,还设有用于安装摇臂架的三个小支柱。
本院认为,根据宗x技术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可以确认,以铸造的方式将铸铁嵌件固定在气缸头基体上且嵌件材料明确限定为铸铁,是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之一,也是该专利区别于公开技术方案而具有新颖性的区别特征。
将吕x蓉销售的气缸头与该专 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比,虽然被控侵权的气缸头基体上以铸造的方式嵌装有金属嵌件,但宗x技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金属嵌件的材质属于铸铁。
虽然吕x蓉提出反驳主张的依据也仅仅是被控侵权产品侧面标注的专利号“03249846.2”正是文国富的“粉末冶金嵌铸式气缸头”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足以认定 金属嵌件的材料就是粉末冶金,但是宗x技术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的气缸头使用的嵌件材料是铸铁。
宗x技术公司认为,即使吕x蓉关于气缸头内的嵌件为粉末冶金的主张成立,“粉末冶金”也构成“铸铁”的等同特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宗x技术公司专利将嵌件材料明确限定为铸铁,那么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中所涉及的嵌件材料就应当只包括铸铁,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嵌件材料延伸到铸铁以外的其他材料,就不合理地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故本案不 应适用等同原则。
根据宗x技术公司举示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宗x技术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不能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宗x技术公司的专利权。
一审法院关于宗x技术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吕x蓉销售的气缸头是江x厂生产、销售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189元,其他诉讼费1228元,合计94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89元,总计17606元,由重庆宗x技术开发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外观专利无效要多久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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