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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行为人变更其原侵权技术方案后的新实施行为的处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35: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对侵权行为人变更其原侵权技术方案后的新实施行为的处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有哪些

对侵权行为人变更其原侵权技术方案后的新实施行为的处理



由于专利有较高的实用价值,所以常常会被侵权。

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通常有生产性侵权、经营性侵权和间接性侵权三种。

生产性侵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制造别人的专利产品;二是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直接或间接生产并营利的,都称为生产性侵权。

方法的使用,只要是为生产经营使用都构成侵权,自行设计制造一台他人专利产品然后为生产经营目的自用,这一制造行为及使用行为也构成生产性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使用性侵权,而只有制造行为的生产性侵权。

经营性侵权实际是指销售侵权产品而构成的侵权行为。

销售侵权应是明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生产制造产品,并销售。

间接性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直接侵权不成立,间接性侵权就不可能存在。

而间接性侵权的成立,往往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间接性侵权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明知自己所生产的某个主要零件是为某个侵犯专利权者而特别制造的,且不具备通用性,这就有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有哪些



发明创造人对于自己的专利是享有独占实施权的,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自己的专利进行牟利,既然对于专利权人来讲,专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那么就可不可以专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有哪些、专利技术出资流程,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可以专利出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的一种权能,他不能转让。

因此,专利的使用权是不能入股的,而专利作为无形资产可以入股。

而且理论上,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就是说,用专利入股也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70%。

在新的公司法规定中,已经删掉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

在旧的《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现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是需要进行估价的,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办理。

(一)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二)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三)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四)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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