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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申请,专利侵权谁来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38:0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欧盟专利申请,专利侵权谁来判定
欧盟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使用英语、法语和德语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PatentOffice,EPO)提出申请。
EPO会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当申请人接到检索报告(从2005年开始欧洲专利局推出“加强的欧洲检索”-即在申请日后6个月后与检索报告一起出具一份关于专利性的简短书面意见)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核准的可能。
EPO于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会公开专利申请。
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EPO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提出实审请求的同时,需从EPO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实审费和指定费。
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会收到EPO的审查意见。
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核准通知。
申请人同意进入领证阶段时,需付领证费并递交专利申请范围的其它两种语言的译文。
同时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EPO该专利要在哪些国家生效。
确定生效国后,需要将此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
一般成员国要求在核准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即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年各生效国都需缴纳年费。
申请欧盟专利时,只要交纳7个国家的指定费,就可以将专利申请指定到所有欧盟国家,但是如果想在各个国家得到保护,还必须在各个国家办理证书手续,重要的是还需要翻译为各个国家接受的语言,比如在德国必须用德语。
申请欧盟专利的费用是非常昂贵的,基本的申请费加检索费是1170欧元,实质审查费是1490欧元,加上7个国家的指定费560欧元,那么申请一个欧洲专利需要花费的官费就将近3000欧元,而国外专利律师的代理费还没有计算,再加上国内代理费,大约需要5-6万元人民币。
适用于所有指定缔约国内的欧盟专利异议程序是无效欧盟专利的唯一机会,如果丧失该机会,必须在不同的缔约国内提起单独的国内无效诉讼。
欧盟专利在授权后9个月内可以提起异议,官费635欧元。
德国专利在授权后3个月内可以提起异议,官费200欧元。
专利的无效费用是相当高昂的,在德国无效一个专利的官费在2万欧元。
而实用新型没有异议程序,其无效费用较低,仅需要300欧元。
专利侵权谁来判定
相信我们每个人都会方案别人的抄袭,别人的山寨行为,就像你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作业,别人不付出任何的代价就窃取你的成功,你肯定是很生气的。
在知识产权领域,怎么判定别人侵犯了你的专利呢?接下来,关于专利侵权谁来判定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有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不是由某个个人来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侵权的形式条件和实质要件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进而判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形式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2、实质条件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一)不侵权抗辩,企业要依据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要查明涉嫌侵权客体的相应技术特征,以此要判断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
(二)公知技术抗辩或“无效请求”抗辩,如果判断觉得是侵权行为成立了,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自身使用的技术是否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自有公知技术。
在答辩期内和举证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三)先用权抗辩,如果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进行了实质性的专项投资并且完成了必要的技术准备,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
(四)重复授权抗辩,如果专利权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又申请了发明,要注意是否属于重复授权,如果是处于这种违法状态的专利是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专利侵权的处罚有哪些?
发生专利侵权的情况下面我们可以知道,是需要根据专利侵权的相关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选择适合自己的相关方法,那么对于我国的专利侵权分析方法有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侵权分析方法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
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
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去,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2)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技术活个人出自爱好或自用等非营利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如果是经专利权人许可或默许的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几方面,发现专利侵权行为之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欧盟专利申请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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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