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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终止情形,判断专利的价值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6:03:4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的终止情形,判断专利的价值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专利权的终止情形
开发商虚假宣传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除损害赔偿外,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判断专利的价值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我们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都是具有版权的,而我们创作的发明,实用新型创作和外观设计作品是申请专利,很多人就会产生疑问,这两者不都是个人的作品,为什么要申请不同的权利,那版权跟专利有什么区别?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和版权的区别: 1、专利保护延及思想,版权只保护表达形式,专利保护的是技术和产品外观设计。
2、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版权趋向于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的是作品文字性东西。
3、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
4、权利客体范畴不同: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著作权客体较专利权广泛的多。
5、权利的内容不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
相比之下,专利权的内容简单,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条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著作权法所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一)计算机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作品。
这就是说: 1、计算机程序可以在计算机等装置内执行; 2、指令是构成程序的最小单位,程序是由一系列的指令所组合,而指令是指计算机完成一个基本操作的命令; 3、程序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由计算机能接受的代码编写的二进制指令方式,这种方式表达的程序叫目标程序;第二种是用某种符号或语句编写的代码方式,这种方式表达的程序叫源程序。
计算机程序一般可分成两大部分,即系统程序及应用程序。
系统程序是指具有通用性强,能向用户提供使用方便特性的软件程序,例如操作系统、编译系统及工具类软件。
应用程序除一些比较成熟的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软件程序外,大部分由用户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自行开发或者委托软件程序员开发。
(二)计算机软件的文档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以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文档一般表现为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目前知识产权评估大多采用收益法,收益法计算的预测是建立在众多因素影响下的知识产权实施效果基础上的。
就专利而言,主要涉及到的影响因素有法律因素,技术因素,产业因素,特殊因素等。
1、法律因素
从无效角度看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前只经过形式审查,一些撰写缺陷难以被发现,故在专利无效阶段,其专利的稳定性就受到严峻的挑战。
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申请文件撰写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权利要求书撰写中存在重大的缺陷,将导致专利权被无效。
本文依据两个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来介绍权利要求书撰写存在的相关缺陷,以及这些案件给出的借鉴。
对于申请人而言,可以在申请专利时尽可能地避免这些缺陷,并避免专利权被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审查员而言,可以更好地把握审查质量。
案件1: 无效宣告请求案1中的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一种有机硅水解物裂解过程中用的裂解装置,在包括裂解釜的裂解装置中有称为“加热盘管”的部件。
从说明书背景技术的介绍来看,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中用夹套结构来供热,故本专利提出使用加热盘管的结构。
其中在背景技术部分有这样的描述“水解物裂解是个吸热过程,水解物在裂解时需要不断地从周围吸入大量的热量,因此,裂解釜必须设有高效的供热结构,目前大多数的裂解釜利用夹套结构来供热,这种结构换热面积小,传热效率不高。
” 该实用新型专利有两个权利要求,其内容如下: “1、一种由裂解釜和裂解塔组合而成的裂解器,其特征是:裂解釜由釜体(3)、釜盖(8)、夹套(4),设置在釜内的加热盘管(5)及盘管固定装置(2),设置在釜内的搅拌器(6),设置在搅拌器上端的机械密封(10)及搅拌传动机构(11),分布在釜体(3)、釜盖(8)、夹套(4)上的原料进口(9)、气相出口(12)、液体出口(1)、蒸汽进口(7、13)、冷凝水出口(15、14)、测温口、测压口、放空口及观察口组成;裂解塔包括:塔体,下封头,上封头,设置在塔内的单溢流塔板、降液板及受液板,分布在塔体、上下封头上的原料气进口、气相出口、回流液进口、测温口、测压口、检查口。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裂解器,其特征在于:(1)在釜体内部设置了单级或多级的折叶开启涡轮式搅拌器;(2)在釜体内部增设了加热盘管来加强供热;(3)采用了单溢流板式塔来对混合环体进行分离。
” 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看,裂解器中存在加热盘管,但是没有描述加热盘管的位置或者加热盘管与其他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
如果确实如专利权人所述,在现有的裂解器中没有采用加热盘管这样的部件,那么,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描述加热盘管的位置是可以的。
但是,在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阶段,请求人提供了数篇公开日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这些专利文献中都提及了加热盘管。
在此基础上,如果除了加热盘管及盘管固定装置之外的技术内容都被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公开,那么,加热盘管有关的具体技术特征应当在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以体现和现有技术的区别,或者说体现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的改进。
然而,浏览整个说明书文字内容,我们看不到任何加热盘管位置的文字说明,但是,从说明书附图中确实可以明显地得出这样的信息,即 加热盘管5是位于整个裂解装置的中间位置的。
尽管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请求理由,专利权人在答辩时声称“本专利的加热盘管的位置是在裂解装置的中间,而请求人提供的专利文献证据中,加热盘管的位置都是位于裂解装置的下方,故此本专利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而且位于中间时,加热更充分,加热效率更高,故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但是,我们从上述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看,由于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也没有对加热盘管的位置作出限定,故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无法修改权利要求书来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维持专利权有效。
那么,申请人从这个案件中可以得出什么有意义的借鉴呢。
首先,在正式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分析本专利或本申请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如果存在区别特征的话,就要将区别特征记载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
就本案而言,如果发现现有技术中已经有加热盘管这样的部件,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加热盘管的进一步限定,就应当将体现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的技术内容描述清楚、完整。
即使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对加热盘管的位置进行限定,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也应当作出限定。
其次,如果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了相应的区别特征,那么,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就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适当地修改,使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三,需要指出的是,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一定要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而仅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话,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后,不能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书中,故也不能克服相应的缺陷。
案件2: 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2中,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这样的: “1、一种全液压套管扶正机,包括主机架总成、机械大臂、伸缩臂,其特征在于主机架(1)内侧设一滑动小车(4),所述的机械大臂(16)设在滑动小车(4)的一侧,机械大臂(16)中设有大臂外方套(7),大臂外方套(7)上连接一伸缩臂(9),机械大臂(16)上部与伸缩臂(9)连接有一级托板(18),一级托板(18)上端通过中心销轴连接有二级托板(19),二级托板(19)上端设一油缸(10)和铰链(13),油缸(10)前端连接滑动铰链(11),滑动铰链(11)两侧与两套连杆(12)后端设销轴连接,连杆(12)前端设一机械手(14),机械手(14)再与铰链(13)连接。
”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的相关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定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在该专利说明书中有这样的记载:现有的气动液压套管扶正机是采用气动控制类机械设备,控制元件与执行元件均以压缩空气为动力与机械传动组合而成。
由于气动机械传动的特性,这种设备在石油钻井下套管作业时,对扣的调整与操作存在极大困难,无法保证作业中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且横向不可调整。
本实用新型针对上述缺陷设计了一种采用液压传动技术,能对多种型号的套管进行平行方向移动和可调节卡持套管部位,灵敏可靠,操作简单易行,能够代替人工扶正套管的全液压套管扶正机。
请求人认为上述内容就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此,专利权人没有异议。
针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中应当记载能够平行方向移动的机构。
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X方向的运动,也没有Y方向的动力源,仅在权利要求3中才体现出Y方向的运动,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实现本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在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作出如下说明:本专利的“万向移动”是X、Y、Z方向的三维运动,其中Z方向是滑动小车滑动的方向,即图1中的竖直方向,Y方向是图1的左右方向,即机械手左右伸缩的方向,X方向是垂直于图1纸面的方向,即俯视图中的上下竖直方向,Z方向的运动是通过卷扬机、液压小车带动的,X方向是通过油缸17实现的,Y方向是通过油缸8实现的。
而且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专利权人认为X方向的调节运动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而是记载在权利要求5中,Y方向的运动记载在权利要求3中,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的“伸缩臂9”已经体现出Y方向的运动,尽管具体的动力源是记载在权利要求3中的油缸8。
由此,根据权利要求1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实现Z方向运动的滑动小车,但是没有记载实现Y方向运动的油缸8和实现X方向运动的油缸17。
尽管权利要求1记载有伸缩臂9,但是如果没有油缸8则无法实现伸缩臂9的伸缩功能,机械手无法实现Y方向的运动。
而油缸17是使机械手进行X轴向移动并调节的结构,没有油缸17就不能实现X方向的调节,而且灵敏可靠、操作简单易行的效果也不能实现。
即没有油缸8和油缸17就不能实现扶正机平行方向移动,导致不能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
因此,实现扶正机X方向和Y方向运动的机构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缺少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这些必要技术特征,没有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可见本专利属于这样的情况,实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由A、B、C、D四部分组成,但是权利要求1中只记载了A、B,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两个从属权利要求中分别对特征C、D进行限定,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C、D,那么,是否能够修改权利要求书呢? 根据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部分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一定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而权利要求的删除和合并修改中,尤其要注意合并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方式。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专利权的终止情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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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