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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终止,专利中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有什么区别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6:03:5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的终止,专利中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有什么区别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应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之规定,专利权人未按时交纳年费,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其在期满后6个月补交并缴纳滞纳金,宽限期满仍不缴纳者,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收到终止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逾期将彻底丧失专利权。

一般的,专利权年费按年缴纳,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当年的年费。

此后,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缴纳。

如果逾期,则应在行政部门给与的宽限期即6个月内缴纳,同时缴纳滞纳金(每超过一个月,当缴全年费用5%)。

在专利权被终止后,根据《终止通知书》的要求全提出权利恢复申请,如获准许,将需要参照重新申请所需的步骤及程序缴纳申请费等。

专利权年费缴纳方式非常灵活:直接向专利局缴纳、邮局或银行汇付及其他方式。



专利中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有什么区别



很多企业都需要运用专利技术,取得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而对于专利的申请,竞争是很激烈的,申请人尤其需要把握时机,在专利的申请中,有一个申请日,可以为争取优先权打下基础,那么优先权日专利权期限是多久大家知道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先权日是指作为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首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

当在后的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成立时,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就是该项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

假如优先权不成立时,申请的面交日或者是邮戳日就是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在年度期限的计算上,申请日就是指优先权日,以优先权日作为年度计算的起算日。

因此,专利申请人应该明白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不同,抓住时机,尽快申请专利,在激烈无比的市场竞争中抢得申请日,也能为争取优先权打下基础。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日是对应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过程中的要求优先权的日期。

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类型。

外国优先权指专利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后,在规定时间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时,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的日期作为后一个提出申请的申请日期的权利。

提出这一申请的日期要求,称为优先权日。

优先权日也可以针对本国优先权而言。

下面针对本国优先权对优先权日进行解释。

假设某个人在2012年1月1日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一个专利,但由于某些原因(比如:当时写这个专利的申请文件写得不够好,或者是所写的保护范围过小,或者是当时所申请的专利存在漏洞),造成这个专利的申请被版权局驳回,或者是自己觉得不好而主动撤回,然后在一年之内(也就是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经过完善以后,此人再次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一个类似的专利的申请。

那么此人就会担心,在自己的第一次申请到第二次申请的时间之间,如果有其它人了解了自己的专利技术,也跑去申请了一个专利,且在自己第二次申请的时间之前,那么自己的第二次申请岂不是就作废了吗?在这种情况下,此人在第二次申请的时候,就可以在专利请求书中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它可以是申请时面交日,也可以是申请时邮寄日,还可以是申请人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的国际申请日。

这个日期是判断申请先后的唯一法律依据,也是判断专利性条 件的时间标准。

优先权日通常是指作为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的申请日。

当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成立时,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就是指优先权日。

当然,优先权不成立时,该案的申请日就是申请面交日或邮寄日。

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在年度期限的计算上,申请日就是指的优先权日,以优先权日作为年度计算的起始日。

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

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要求的内容为准。

《专利法》第59条 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

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 进行补正。

例如:原文件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主动站正提交合格的文件;原请求书未签章,可以通过主动补正提交经签章的请求书;申请委托有专利 代理机构的,若申请时未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可以主动补正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主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答复审查员的第 一次审查意见书时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和处理。

对请求书的修改要通过专门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不能按照这里所说的主动修改的手续办理。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准确地与发明内容相适应或更符合逻辑。

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或加强保护,申请人也可以增删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非实质性的部分,例如,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图面说明和摘要等。

这些部分可以根据说明收实质部分的内 容作修改,使芙与发明主题更适合,使公众与审查员更容易理解发明。

对说明书实质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人有在 很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

例如,发明目的与技术解决方案明显不相适应,可以依据技术方案对发明目的作适当修改;在申请有符合单一性的情况下,修改说明书, 使其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将申请时仅写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写到说明书中等。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专利权的终止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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