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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到授予要多久?,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的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6:05: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到授予要多久?,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的认定

专利申请到授予要多久?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后,国家会授予专利权,通常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专利必须具有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

那么专利授予的三个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一)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公众中演示过,并为公众所知晓,同时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应当符合同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

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而对于专利权也规定了最长的保护期限。

在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对该专利的相关权利享有独占权,既可以通过自己实施来获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来获利。

而一旦保护期限届满,那该发明就成为公知技术,他人也可以免费使用。

(一)申请发明专利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3~5年左右时间。

(二)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6~10个月左右时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作出授权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至授权约需6~8个月左右时间。

(三)专利权登记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四)专利生效日期和时间

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的认定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通常应当是唯一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通常也只是保护一件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故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

但是,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系由多个部件组合形成时,则可能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

在中山市特x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特x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广州申x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申x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1]申x公司系名称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由主机与部件1~4组成,但主机与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且主机与部件1~4也不能同时组装使用,通常是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使用,且这三种组合分别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这三件产品也是习惯上同时出售的产品。

特x公司以在先专利与本专利具有相同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为现有设计中公知产品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其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外观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分别构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产品外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即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维持主机与部件3组合、主机与部件4组合构成的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一审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成套产品通常是指由两件以上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的产品,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特性和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的价值。

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方面认定本专利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即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又认定本专利属于成套产品,显然不当。

本专利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本专利的主机、部件1~4均不能单独使用,但主机可以分别与部件1和2、部件3、部件4组装构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三件产品,即部件1和2与部件3、部件4可以非同时共用同一个主机,而这三件产品习惯上又是同时出售的产品。

本专利的产品实际上应当是上述三种组合后分别形成的三件产品,而不是本专利附图中的主机、部件1、部件2、部件3、部件4本身,故应当根据上述三种组合分别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应由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装、主机与部件3的组装、主机与部件4的组装共同形成。

由于本专利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在先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主机与部件3的组合、主机与部件4的组合分别形成的产品外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主机与部件1和2的组合应不属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审法院遂维持原判。



克服权利要求书形式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蔡 萍 专利申请中必不可少的文件就是权利要求书。

它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为了避免因权利要求书的形式性缺陷给专利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本刊特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的审查员,为广大专利申请人讲解权利要求书中常见的形式性错误,并给予纠正。

——编者 【实例列举】 某专利申请为一种安全保密的计算机登录方法及其系统,其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简述如下。

1。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一个摄像装置对人脸特征进行采集,然后通过一个登录程序,将采集的动态人脸特征交给一个认证程序,由该认证程序对用户进行登录授权。

2。一套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及程序,其特征在于……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根据人脸特征进行登录的程序,其特征在于……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登录程序,其特征在于……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特征在于…… 6。一个动态人脸的认证程序,其特征在于,可以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登录程序提供的动态人脸图像数据,以及……决定……用户的权限范围…… 7。一个用户登录授权的管理程序,特征在于…… 8。一种计算机可读取的记录媒体,其特征在于,其上记录的计算机程序可执行如下步骤…… 【审查意见】 原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书主要存在以下形式性缺陷 1。权利要求的保护类型不清楚。

权利要求2的保护主题“一套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及程序”的类型不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其中包含的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能够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

对于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首先,“程序”的保护主题既不是装置也不是方法,并且涉及的主题名称“程序”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在权利要求书中决不可以出现以“程序”为主题的权利要求,否则将导致实质性的驳回后果。

其次,保护主题类型应单一,不能出现产品和方法同时为保护主题,权利要求2中“装置及程序”显然保护类型不单一,导致保护类型不清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为“1。一套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通常只要主题名称中出现了“程序”,即可将其归纳为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范畴,对此类权利要求的修改只能通过删除权利要求或者修改保护的主题名称来进行。

实践中,这类问题出现的频率最高,主要是由于中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计算机程序属于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而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例如,美国专利法中就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一些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时,通常将国外首次申请的申请文件未做任何修改就提交给专利局,由此导致此类问题屡禁不止。

也许申请人是出于另外一种考虑,就是期待某一天中国专利法的修改能将计算机程序也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吧。

2。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不当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其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本文从属权利要求3~5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或2,因此,其主题名称应当仍然是权利要求1或2的主题名称,故应改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和“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方法”或者改写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和“5。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而原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3~5的引用部分中的主题名称为“登录程序”或“摄像装置”,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如果权利要求3~5是对登录程序或摄像装置的进一步限定,应在限定部分中加入对其的限定性描述,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登录程序只包含……”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摄像装置可以……”,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应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登录程序只包括用户名接口和人脸认证程序接口两种接口。

”和“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摄像装置可以将动态图像传送给所述的登录程序。



专利申请到授予要多久?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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