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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怎么写?,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6:07: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怎么写?,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怎么写?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这就是说,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新设计。

因此,在发明、实用新型等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之间很难出现重复专利。

而发明专利既包括产品发明,也包括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则仅保护产品发明,由于它们二者保护的均属于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能会出现重复专利,容易落入“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何谓“同样的发明创造”?从形式上看,应当包括三种情况,即将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这三种情况在授权后,均属“同样的发明创造”被重复授予了专利权。

从内容上看,“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指两项以上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技术方案相同,而不是指两项以上发明创造专利的名称或者权利要求文字完全相同。

当然,技术内容或者技术方案相同,包括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文字内容完全相同,也包括了技术方案相等同的情况。

有人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在规定相同的发明创造不允许重复授权时,仅指禁止对不同主体重复授权,而同一发明主体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两项乃至多项专利,当然也可以被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应当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作此类划分。

从立法本意上讲,只要是相同的发明创造,不管是否为同一主体申请,如果发现技术内容是重复的,均不应对在后申请授予专利权。

这里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是:重复授权是否仅指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两项以上专利权?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禁止申请人同时或者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因此,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只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才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复授权。

“重复”指“同样的东西再次出现”或者“按原来的样子再次做”。

可见,“同时出现”仅是重复的一种含义,重复的另一种含义就是“再次出现”。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三性,其中一项是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由此可见,将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后一专利权肯定是不符合新颖性的。

专利法规定不允许重复授权的依据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保护公众利益。

一旦允许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时期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权,或者说两个相同的发明创造可以一先一后被授予专利权,无疑会延长对该技术方案的保护期,不仅违反了专利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的限制,而且会损害公众利益,不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转化。

至于在我国专利申请实践中,专利局允许申请人将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一项发明专利,在授权时再由申请人选择放弃其中一项的做法,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禁止的是授予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个以上专利权,而不是申请两项以上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申请人从保护策略考虑,可以将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但不能最终都被授予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按着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也是有无效的情形。

所以一经法律判定无效的专利就不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接下来就由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违法一件发明一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7、专利主题属于《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8、说明书没有足够充分地公开技术内容。

1、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专利审查指南》中针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定是: 1、修改的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3、修改的时机。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专利优先权有哪些特点



费用优先权是在处理担保物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是要优先于担保物权的。

优先权的申请可以通过在发明的过程中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与他人提出同样申请,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

费用优先权是在处理担保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优先于担保物权。

提醒您,此外担保物权中,同一财产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优先权可通过如下方式申请: 1。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人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又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优先权的特点具体如下: 1。具有附属权性,即没有专利申请权,就没有专利优先权; 2。产生于专利申请后,且需经申请才产生; 3。时效性,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怎么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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