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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供专利异议或举发资料奖励办法,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6:13:5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员工提供专利异议或举发资料奖励办法,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员工提供专利异议或举发资料奖励办法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这就是说,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新设计。

因此,在发明、实用新型等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之间很难出现重复专利。

而发明专利既包括产品发明,也包括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则仅保护产品发明,由于它们二者保护的均属于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能会出现重复专利,容易落入“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何谓“同样的发明创造”?从形式上看,应当包括三种情况,即将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这三种情况在授权后,均属“同样的发明创造”被重复授予了专利权。

从内容上看,“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指两项以上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技术方案相同,而不是指两项以上发明创造专利的名称或者权利要求文字完全相同。

当然,技术内容或者技术方案相同,包括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文字内容完全相同,也包括了技术方案相等同的情况。

有人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在规定相同的发明创造不允许重复授权时,仅指禁止对不同主体重复授权,而同一发明主体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两项乃至多项专利,当然也可以被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应当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作此类划分。

从立法本意上讲,只要是相同的发明创造,不管是否为同一主体申请,如果发现技术内容是重复的,均不应对在后申请授予专利权。

这里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是:重复授权是否仅指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两项以上专利权?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禁止申请人同时或者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因此,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只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才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复授权。

“重复”指“同样的东西再次出现”或者“按原来的样子再次做”。

可见,“同时出现”仅是重复的一种含义,重复的另一种含义就是“再次出现”。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三性,其中一项是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由此可见,将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后一专利权肯定是不符合新颖性的。

专利法规定不允许重复授权的依据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保护公众利益。

一旦允许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时期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权,或者说两个相同的发明创造可以一先一后被授予专利权,无疑会延长对该技术方案的保护期,不仅违反了专利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的限制,而且会损害公众利益,不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转化。

至于在我国专利申请实践中,专利局允许申请人将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一项发明专利,在授权时再由申请人选择放弃其中一项的做法,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禁止的是授予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个以上专利权,而不是申请两项以上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申请人从保护策略考虑,可以将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但不能最终都被授予专利权。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虽然专利管理部门就申请人的请求核准了专利权的注册,但若是核准后有第三人提出该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是需要进行审查,若是属实则会被宣告专利权无效。

那么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原专利法中,规定导致专利权失去效力的程序,除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外,还有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程序。

由于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请求人认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条件。

这种请求理由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发生重合。

新专利法去掉这一程序,在立法上使各条文更加统一和严密。

专利无效需要他人提出请求。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

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1、5-2、5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1-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

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

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

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

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

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

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

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



专利权转让期限一般是要多长时间的啊?



开发商虚假宣传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除损害赔偿外,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员工提供专利异议或举发资料奖励办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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