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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包括哪些种类,药品注册专利异议的详细解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6:22:4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职务发明包括哪些种类,药品注册专利异议的详细解说

职务发明包括哪些种类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很多是人从事科研方面的,发明一样发明物出来那么人们就是需要判定这是不是职务发明,那么如果判定职务发明?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本单位的职工 首先,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

(二)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微电机研究,他在工作中发明了一种新的微电机;这项发明就是职务发明创造。

再如,印染厂搞图案设计的设计师,他所设计的新花纹图案就是职务设计。

2、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

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机床设计,单位临时派他去进行一项新型绘图桌椅设计,他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

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之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是复杂的脑力劳动,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有一个长期构思并动手实践的过程。

离职或退休的雇员因任职的时间很长,在原单位积累了很多知识和经验,他们在离职、退休后一段时问内作出发明创造往往与原单位的工作作有密切的关联。

因此,各公司一般都规定雇员在离开原单位一段时间内作出的和其原来被雇佣时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属于职务发明。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讲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等。

其中技术情报或资料是指该单位拥有的内部情报或资料。如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

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

此外,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

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

(四)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有关合同 专利法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

对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事先订立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例如向单位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可以不作为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则表现为雇员和雇主的关系。

在专利法中,这种关系集中体现为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即职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问题。

原则上,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遵从“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即有关发明创造成果权归属问题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

(一)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1、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药品注册专利异议的详细解说



核心内容:2007年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8条对药品注册审批过程中的专利保护做了规定。

即办法吧药品注册中符合专利保护的部分做了专利保护。

那么在药品保护遭遇专利异议时,该如何应付?下面编辑就来为您解答。

(一)、我国现行的专利异议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您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复审委员会进行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根据所异议的理由陈述异议意见书; 2、提交能够证明异议理由成立的证据,如技术背景等; 3、若委托代理公司办理,需签署代理协议及委托书。

(二)、药品注册专利异议的详细解说 一、药品注册审批过程中的专利保护 2002年以前,药品专利保护问题均属于专利问题,在专利保护制度中予以规定,在药品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涉及药品专利问题。

2002年制定并于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过程中专利提出了保护。

现行的是2007年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办法》第18条对药品注册审批过程中的专利保护做了规定。

二、药品注册过程中使用他人专利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为实现进行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的目的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了涉案药品,但其制造行为是为了满足国家相关部门对于药品注册行政审批的需要,并非直接以销售为目的,不属于我国《专利法》第11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这一观点在2000年版的《专利法》中未有规定。

在2006年,三共株式会社、上海三共制药有限公司诉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以及2007年伊莱利利公司诉甘李药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法院的判决均做出了这样的认定。

随后,2009年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9条第5项明确作出规定。

三、启动确认不侵权之诉 在药监局因为专利权人的异议而不予审批通过时,申请人可以通过启动确认不侵权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需注意,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启动需要严格的前提条件。

参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办理专利申请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协议离婚程序:协议离婚登记分为四步完成,分别是初审、受理、审理、登记(发证)四个步骤。

(一)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为真实、自愿离婚以及双方关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子女抚养内容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经初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基本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要求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并在监誓人即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监誓人面前亲自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共计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三)审理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离婚协议书等是否真实、完整、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四)登记/发证,经审查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且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见证离婚双方当事人分别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领证签名或按手印”一栏处签名不会写字的按手印;分别在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印条型印章,并注“双方离婚,证件失效,某某婚姻登记处”的字样。

结婚登记证注销后分别退还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放离婚证,并宣布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已经解除。

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8、颁发离婚证。



职务发明包括哪些种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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