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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关于授予专利后的公告制度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2:3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关于授予专利后的公告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
对于专利权是发明人重要的一种权利,在进行强制许可方面我们需要知道相关的规定。
那么,在法律上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有哪些分类呢,这是大家都需要了解的,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分类的相关内容。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可即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
1、一般强制许可 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特殊强制许可 特殊强制许可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
3、交叉强制许可 交叉强制许可又称为相互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给予后专利权人实施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强制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专利使用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专利,但应当向专利权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强制许可的客体仅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在紧急状态、特殊情况下,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独占许可。
是指许可方规定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独占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这种许可的特点是许可人本人也不能使用这项专利,同时也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同样内容的许可。
2、排他许可。
是指许可人不在该地域内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同样内容的许可合同,但许可人本身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专利,这种许可也称独家许可。
3、普通许可。
也称非独占性许可它是最常见的专利许可方式,即许可人在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的同时,本人仍保留着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将使用权在授予被许可人以外的第三人。
4、交叉许可。
也称互惠许可或相互许可,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允许对方使用各自的专利。
5、分许可也称再许可、从属许可。
指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许可人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专利权或者其中一部分权利在授权给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
未经许可人事先同意,被许可人无权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分许可合同。
关于授予专利后的公告制度
关于授予专利后的公告制度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子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见,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保护后必须立即公告,这是申请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必经程序。
公告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公告是否可以被延迟呢?产品开发商在获得专利权后,并不一定立即将产品投入销售市场。
如果此时将外观设计公开,他人在几天之内便可能对其进行仿冒并率先投放市场。
从而使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无法获得最有效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规定了延迟保护制度。
注册的外观设计通常在注册后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公报中公开。
但是,权利人可以请求延迟公开,延迟期限最长可达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
延迟公开对于那些拥有若干外观设计专利而尚未选定最后将行销其中哪一种情况也十分有利。
日本有申请保密制度。
对于研制周期较长的产品,如汽车车型,从产品开发到上市平均两年半,企业不希望过早的公开其外观专利,针对这一需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内容可以最为保密申请不被公开在外观设计公报上,要求必须在一处申请之日起提出该要求,保密时间最长期限为3年。
李玉光:专利数量优势要转化为质量优势
十一届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 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明了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发展方向。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一个焦点,而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更是一项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
为此,《科学时报》特别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十一届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
《科学时报》: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伴随改革开放而诞生、发展。
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哪些成就? 李玉光: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时间并不长,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短短30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能发展到今天的规模确实值得骄傲。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30年来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确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方针——就是要跟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接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完全符合我们要承担的国际义务。
中国要走向世界,要成为世界经济运行中的一员,法律体系的接轨不可或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又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因此,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全适应世界贸易组织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第二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
结合实际情况,我国实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很短,是一个舶来品,通俗说它是个“外来货”。
要让这个“外来货”在13亿人中形成共识,有很长的路要走。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我国采取了司法和行政一起发挥作用的模式。
第三个方面,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
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层面,我国设置了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行政管理部门。
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新兴领域,如植物新品种、遗传资源、地理标志等,也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并制定了相关制度。
至于社会服务体系,除了宣传教育外,在专利申请资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产业化推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展会管理等方面,政府及许多社会组织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科学时报》: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推行。
您认为,此战略对于我国当下经济社会发展有何意义? 李玉光:今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下简称战略)实施的重要一年。
我国之所以要制定并实施战略,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紧密相连。
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战略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
其一,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
在全球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并危及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没有专利技术、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完全靠廉价劳动力、靠加工的行业或企业,所受到的冲击是最大的。
尤其是我国沿海地区一些外向型、加工型企业受到的打击最为严重。
究其原因,就是没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
其二,战略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随着我国的经济运作方式日趋成熟,市场经济体系需要一种规范的知识产权运作模式。
通过战略的实施,有望加快这种运作模式的形成,以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
其三,战略是加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有望加快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使我国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
《科学时报》:面对居于强势知识产权地位的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并考虑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您看来,我国应该采取怎样的知识产权授予标准和保护水平? 李玉光:知识产权的授予标准是严格依照法律制定的,不允许行政部门随便改动。
我国知识产权的受理、审查和授权几个环节,都是严格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来执行,对所有国内外申请人都是公平的。
在加入WTO后,我国积极履行相关国际义务,修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授权标准和保护体系。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授权标准和保护水平是与国际公约中约定的标准和水平是一致的。
如果一定要拿美国标准或西方国家标准来评价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合适的。
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造成知识产权滥用,个别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将可能扭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所产生的公平的社会效益。
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予以关注,要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注意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科学时报》: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情况如何?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哪些差距? 李玉光:有些舆论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有不少侵权现象出现。
对于侵权行为,从法律制度层面来说是绝对不允许的,也绝对不是国家保护和鼓励的行为。
曾经有一次我在欧洲访问,一位国外官员表示,中国的侵权盗版是国家行为。
我立刻反驳:第一,这不是国家行为;第二,中国加入了所有的世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而且中国现行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完全一致的;第三,实际上,现在中国在核心技术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大部分是外国的企业,数量巨大,它们正在受到中国法律体系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每个国家都存在,问题在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公众意识方面存在差距。
欧美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更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威慑力更重,而欧美国家的公众也具有更强的意识。
反观我国,知识产权刚刚经过30年的短暂发展过程,不可能达到很高的公众意识和超越国际标准的保护力度,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专利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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