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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排他性的权利,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谐社会构建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3:2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排他性的权利,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谐社会构建
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排他性的权利
知识产权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很大的优势,其中专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专利权的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专利权人对专利有独占权,专利权是排他权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
其实质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非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否则即构成对专利权的侵权。
但是。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性规定,中非专利权人的先用权就是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一种法定限制,就是说专利法中实行“使用在先的原则”以保护非专利权人的法权益。
专利实施许可常见的种类有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等。
现分别介绍如下: 1、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由许可方将在规定期限和地域内实施某一专利权的全部权完全地授予被许可方。
在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被允许独占实施的专利的专利权仍属专利权人所有,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的区域内,只有被许可人有权实施某一特定专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无权实施相同的专利技术。
2、独家许可。
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实施的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专利权人不得把同一专利在相同地域和时间内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
与独占许可不同的是,在独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拥有自己在该地域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3、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许可方给予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和时间内实施某一专利的权利。
该许可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专利权人可以与许可人和第三方实施该专利技术,也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1、专利人具有的排他性权利一,就是独占权。
它的出现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说明了专利拥有者可以自行处理属于他自己的专利创造。
这个权力只能是个专利的发明者所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亵渎的。
一旦亵渎,那就是侵权了。
尤其是在西方国家,政府是非常看重这方面的权利的。
而且法院对这种侵权行为的处罚也是十分之重的,所以我们的国家。
也应当西方国家学习这种法律制度。
3、排他性权利二,转让权。
我国法律规定了专利拥有者可以随意的转让自己的发明专利并依法获得自己应得的专利费。
我们必须要把这个转让和一般的授权区别开来,两者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
3、排他性权利三,专利授予权。
比如美国的高通,它几乎占据了全球智能手机芯片领域的主导权,我们在市面上看到的手机很多都是用它的处理器,几乎到达了一个垄断的地位,所以说他一旦发现有别的手机厂商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私自用他的处理器或者他其他的相关技术的话,最重要的一点是并且商用了,那么高通将会把他告上国际法庭,并要求巨额赔款,我国的很多智能手机也是因此被他打压的的,因为美国对专利这方面保护得十分上心,所以一旦高通公司要把他们告上法庭,美国是第一时间出来支持的,因为这是一个科在技领域创新的楷模公司。
这种高新科技也是关乎着美国未来的发展,所以说这么重要的事,美国怎么可能会忽视呢?相反我们国家对专利10分不重视,致使很多有想法的年轻人的理想得不到实践。
在这一方面,我们国家还是要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和重视力度呀。
4、排他性权利四,署名权。
在这里呀,笔者把署名权和标记权加在一起说吧。
其实简而言之就是你创造了一件东西,这就是你的专利,那么你就有权对你所创造的专利进行个性化的标记或者是自己进行命名,而且这种权利只是属于自己的,一旦别人对自己的作品随意删改,或者添加其他的没有经过专利所有者同意的标志,那这就算是违法了,那么专利所有者就可以大胆地去告他。
如果对方是以一种侮辱的态度去诋毁专利所有者的作品或者是创造性的发明,那它同样侵犯了专利所有者的权利。
对于这种情况的话,专利所有者是可以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对自己发明的保护。
最后一个比较特殊的排他性权利就是专利的放弃权,也就是说就算是把专利给放弃了,那也只是专利拥有者自己的权利别人无法过问。
大家别觉得,好像专利所有者他的权力实在是太大了,这在西方国家看来,远远不够的,自己辛辛苦苦的成果就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谐社会构建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思想,二者是内在统一的。
我们应辩证理解二者的统一关系,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状态,还是一种价值目标,和谐社会建设都要靠落实科学发展观来实现。
科学发展观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
传统的发展观用经济的发展来代替社会的发展,以经济总量的增长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
在这种发展观念的支配下,为了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惜高投入,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对立之中。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而社会要和谐,首先就要发展。
这是因为:第一,只有经济的发展,才能为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有序提供物质前提。
第二,社会上存在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归根到底只能通过科学发展来解决。
现在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似乎公平和效率是对立的,要讲效率就要牺牲公平,而讲公平就要否定效率。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效率不仅包括经济效率还包括生态效率和社会效率,相应的公平也是经济公平、生态公平和社会公平的统一。
和谐社会的建设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只有科学发展才能保证社会和谐。
科学发展观揭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它要求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而这也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揭示了和谐社会内在的价值取向。
第一,它揭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目的。
和谐意味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而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的,就必须反对“物本”的倾向。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确立“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信念,从而把异己的客观力量变为人自主活动的条件,和谐的实现才有可能。
第二,它揭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依靠力量。
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
所以,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切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和当家作主的地位。
而要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反对“民本”的错误观念。
“民本”思想是英雄史观的体现。
在“民本”观念中,人民只是客体而不是主体,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其统治而加以利用的工具,只能导致“官”和“民”的二元分化。
第三,它揭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最终归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分化,形成了各种利益博弈的局面。
利益的分配要讲规则,而规则的确定不能单从经济效益着眼,还要考虑生态的成本和社会的成本,不能使少数人享有发展的成果,而使大多数人背负发展的成本。
资源和环境都是全社会的,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共有。
并且人民群众是生产劳动的主体,所以,发展的成果应由广大人民群众共享。
这就需要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体现社会公平,使社会安定和谐。
科学发展观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也正是和谐社会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
当今存在的诸多不和谐因素,如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和环境的破坏,就是片面的、不协调的、不可持续的发展造成的。
所以,只有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化解这些矛盾,达到和谐社会建设的目的。
第一,全面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
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较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的“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就是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建设造成的。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必须提倡全面发展。
正因为如此,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着眼于科学发展、全面发展,始终注意“四位一体”的协调统一,而不能顾此失彼,搞“单打一”。
第二,协调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条件。
目前依然存在的诸如城乡二元结构、各个区域发展的不平衡、粗放式的发展方式等,使速度、结构和效益不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的矛盾突出。
要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就要解决城乡、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促进结构合理、机制顺畅、和谐平衡发展。
第三,可持续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保证。
人与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不仅因为自然提供了人类生存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而且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与子孙后代的关系。
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身体。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2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因而,科学发展观提倡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认为只有人与自然友好相处,保护生态环境,才能保证发展世世代代永续进行。
否则,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不再适合人类的生存,使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
中医药知识产权应该如何保护
为大力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更好发挥中医药对提高城乡居民医疗健康水平的作用,北京市推出了十五项新措施。
近日,北京市又拨款1000万元,支持临床和实验室同时开展完全用中医药治疗甲型H1N1流感的科研进程。
从全国来看,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进程正在加速。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中,传统的中医药似乎变得无所适从。
该怎样应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华民族的瑰宝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中医药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难相容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经验丰富的专利审查员们来说,审核中医药知识产权申请是件麻烦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部长张清奎说,中医药实践性强、理论自成体系,与西医药的区别较大,无法统一在一个标准中。
而且中医药的很多名称不规范,有的药材在不同地区叫法不同,审查员们经常反映中药材名称不易审核。
张清奎说,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另一问题是,中药原料来自自然界,在制作过程中,成分有时会发生改变,所以很难确定其成份。
中医药因具有辨症诊治和复方用药等特点,带有经验性。
而且现有中成药在主味相同辅药差别的情况下形成不同药名和品牌,无法规范,国际上也缺乏认可的标准。
就以川贝枇杷液为例,这是典型的以药材命名的中药,研发者很难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中医药行业自身也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也是导致近年来中医药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上升的原因。
为了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中成药“摩罗丹”的归属,发明人河北省中医院原院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中医专家李恩复和有关单位进行了长达10年的诉讼,案件所涉标的逾3000万元人民币。
虽然最高法院终审认定“摩罗丹”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但对已过古稀的李恩复来说,并没有太多喜悦。
他说:“如果能够专心于歧黄之术,我不知道能救助多少病人。
” 除了这些与现识产权制度不相容的特点外,中医药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医药行业的现代化进程比较缓慢。
张清奎总结了三点:一是中医药行业比较传统,创新意识不足。
虽然近些年一直在提倡中医药现代化,但目前还是以继承为主。
二是中医药行业很注重行政保护,进入市场经济后,中医药行业的适应性不强。
三是中医药行业比较注重国内竞争,较少关注海外市场。
我国加入WTO后,中医药行业就显得竞争力不足。
国外专利申请很少,这不利于占领国外的市场。
中医药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屡被不当占有 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组方”专利,并于2002年获得授权,权利要求涉及口服给药、直肠给药的所有剂型。
这意味着,我国出口的同类中药一旦在美国市场上出售就构成侵权。
申请者在专利说明书中承认组方来源于上海出版的《中华本草》英文版。
日本无偿商业化开发了《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方》中的210个古方,并被批准为医疗用药,使日本“汉方制剂”工业蓬勃发展起来;日本的药王园还把我国的中医药知识用到了开发日本国的旅游事业上。
2002年,中药青蒿素被国外一家企业根据科研论文进行结构改造并抢先申请了专利,中国因此每年至少损失2亿到3亿美元的出口。
这些触目惊心的例子使我们惊觉:西方发达国家把中医药这一中华民族的瑰宝视为“公知领域”,不遗余力地进行商业开发。
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流失,不仅伤害了国家利益,还潜藏着可能损害中医药可持续发展、威胁国家安全的严重隐患。
然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主要对象是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从经典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传统知识已经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 是不受保护的。
很多专家认为,对于中医药等传统文化而言,这样的制度并不平等。
中国中医科学院教授、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所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柳长华说:“有些千百年来我们一直在使用的中药,被某家公司或个人开发并申请专利后,就变成了公司或个人所有,其他人再使用就要支付专利费用。
当传统知识遭遇当今的科学技术时,我们的确该思考对策。
”山西振东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生产中药为主的企业,公司总裁李安平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中药企业可以为一些重要药品申请多个专利,形成专利池,以此保护该药品不被侵权。
应采取更多方式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长苏钢强曾说:“现识产权制度面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表现出来的不足,不能简单归之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在于创设之初就不是针对传统知识的。
”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性,然而进程并非一帆风顺。
张清奎指出,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较早,所以目前知识产权大多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早在十多年前就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要进行传统知识保护,但一直在研究,没有获得通过。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如此,张清奎认为,还是可以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找到方法。
现行《专利法》虽然对诊疗方法是排除的,但药方是可以申请专利的,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得到品牌保护,通过著述进行版权保护,这些都是国际上通用的方法。
而对于“祖传秘方”这一特殊形式,则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或者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行政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
张清奎说:“1993年11月,我国通过了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只要是上市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中药产品,国家都会予以保护。
” 柳长华认为,中医药实际上也是传统知识,适用于国际上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形式。
“例如2008年国务院批准东阿阿胶制作技艺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就是依照国际法保护了东阿阿胶这一传统瑰宝的知识产权。
”柳长华说:“这一做法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对于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都具有非常现实的、潜在的社会与经济价值。
” 或许我们可以借鉴印度的经验。
印度人常用一种姜类植物“姜黄”治疗创伤和皮疹,但在1995年,密西西比医学中心的两名科学家竟然因“利用姜黄治疗创伤”获得美国专利。
该专利授权后,印度科学和工业委员会向美国提出,姜黄治疗创伤在印度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不具有新颖性,并提供了古文献和一篇在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最终导致美国撤销了这一专利。
印度也因此建立了传统知识数据库,以便专利局检索,维护国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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