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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施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李明德:知识产权要重视保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4:5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施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李明德:知识产权要重视保护更要重视利用

专利法施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10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法将开始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接受本报专访时指出,该法的施行是——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2009年10月1日,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喜庆之日。

这一天,对于蓬勃发展的中国知识产权事业来说,历史又将为它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正式开始施行。

在这个“双喜临门”的国庆节前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就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及施行接受了中国 记者的专访。

他指出,新修改的专利法的施行,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

体现强烈时代精神 共和国走过60年光辉历程,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特别是近30年来的改革开放,更是让国家走向了繁荣富强。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专利制度于1984年应运而生。

其间,我国GDP从1984年的7208.1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30.067万亿元,25年间增长了约41倍。

“专利法的每次修改,都是根据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专利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对我国专利制度作出的及时调整,体现了强烈的时代精神。

”田力普表示,我国专利制度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不断发展完善,先后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进行了3次修改,分别历经了从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如今又面临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史使命。

田力普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的成功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专利法的前两次修改相比,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动因不是来自外界,而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专利制度建立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对专利制度本质和目的的进一步认识,根据我国自身发展的需要,从解决实际面临的问题出发来进行的,其不仅要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田力普指出,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改革与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双赢的迫切需要。

田力普对记者介绍说,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国内外企业、行业协会高度关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对专利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这充分表明了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对以提高创新能力为宗旨的专利法的重视和关注。

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制度 知识产权在保护创造力的基础上又推动并引导人们不断创新,使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科技进步的成果。

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了创新者享有法律上的权利,阻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从而成为保护创新者权益、激励创新意愿和行动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大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田力普表示,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新者一定的法律权利,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者和拥有者将发明和创造成果市场化,从而促进新知识的广泛运用和传播。

当今社会,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制度也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基本制度。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创意产业,开展国际贸易、实施技术转让,要求从战略高度对待知识产权问题,制度的保障支撑作用十分关键。

田力普表示,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从各个不同层面都体现了对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的鼓励。

其中,根据激励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对现行专利法所做的修改包括:第一,在立法宗旨中明确提出了“提高创新能力”,表明了我国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心;第二,适度调整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这符合努力提高专利申请和专利权质量和水平的时代要求;第三,取消了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增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准确、及时地传播专利信息的职责,为增强市场主体应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服务;第四,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明确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创新者安于创新、消除顾虑。

有利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近50多年来,世界各国为了富民强国,都在不同的起点上努力寻求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道路。

一些国家主要依靠自身丰富的自然资源增加国民财富,还有一些国家把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形成了日益强大的竞争与发展优势,国际上将其称之为创新型国家。

而我国的创新能力目前只居于世界中等水平,因此,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任务十分迫切。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宗旨,就是要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田力普解释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从各个方面来讲,都是围绕这个目的来进行的。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及施行,与党中央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一脉相承,呼应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时代要求。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在新时期科学审视国内外发展形势、全面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当前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作出的战略抉择。

实现科学发展,关键是要确定和实施科学发展方式。

田力普认为,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我国发展的实践来看,消耗大量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不能持久的。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创造精神、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为此,十分有必要通过完善专利制度,充分维护创新者的正当利益,促使市场主体由过去以产品数量和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转变为以发明创造并形成知识产权、不断提高产品创新含量作为其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受益、再创新、再受益”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创新型国家。

这不仅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目标和宗旨,而且是新时期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情况下的必然选择。

“新修改的专利法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后第一部经过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

”田力普认为,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及施行,也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举措。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根据国内外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重大举措。

《纲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建立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及时有效回应知识产权新问题”。

田力普表示,希望通过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施行,为市场主体构建一个和谐、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引导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从而促进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



李明德:知识产权要重视保护更要重视利用



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一个良好的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将会有效地促进人们从事技术创新、作品创作和对于商标、商号的持续投入。

正是在这样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产业升级的背景之下,知识产权再次成为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这方面,我国自2005年至2007年还制定了国家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

十七大报告也明确宣布,我国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显然,知识产权战略的全面实施,必将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学艺术作品德创新,促进市场主体对于商标和商号的投入,从而促进产业升级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例如,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的行为屡禁不止,盗版和假冒产品充斥市场,既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显然,只有坚决打击盗版、假冒,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从而有效地激励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和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系围绕着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利用而展开。

其中的获取,不仅涉及了技术创新、作品创作和商标、商号的投入,而且涉及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

其中的保护,既涉及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相关权利的实施,又涉及了制止侵权的机构和相应的救济措施。

其中的利用,则涉及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以及与之相关的中介组织等问题。

事实上,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点,也是围绕着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和利用而展开的。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重点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问题。

例如,我国在很短的时间里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此外,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的过程中,我国还参照国际惯例,解决了一系列具体的权利保护标准。

例如,将计算机软件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允许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的发明人获得产品专利,将立体商标纳入商标保护的范围,以及对商业秘密提供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到了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时,已经建立了一个符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用2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曾经用了一、二百年走完的路程。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经历第二个发展阶段,其侧重点是对于权利实施的关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利人不可能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将相关的作品、专利技术和商标、商号直接控制起来。

侵权人完全可以从公开的渠道获得有关的作品、技术和商标,并且背着权利人而加以利用。

猖獗的盗版和假冒活动,以及层出不穷的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都说明了这一点。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存在。

与此相应,在知识产权的获取、利用和保护诸环节中,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将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利用。

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相关的智力活动成果如作品、专利技术和商标,应当在市场上得以充分的利用,为权利人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

设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关注知识产权的实施和保护,虽然与知识产权经济效益的实现密切相关,但其重点并不在经济效益本身。

只有在解决了保护标准、建立了良好的实施机制以后,整个社会的关注点才会转移到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方面。

那时,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和实践问题,将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重点。



全球信息安全企业的专利布局



专利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

在信息安全行业,专利纠纷大部分发生在美国。

例如,趋势科技公司曾控告赛门铁克公司、McAfee公司侵犯其互联网杀毒软件专利,以及Integralis公司的互联网产品、电子邮件产品侵犯其计算机病毒监测方法专利。

Hilgraeve公司曾在诉讼中控告赛门铁克公司、McAfee公司的信息安全产品侵犯其软件方法专利。

诊断系统公司曾控告赛门铁克公司专利侵权。

此外,Z4技术公司曾控告赛门铁克公司、阿多比公司、微差通信公司、夸克公司等侵犯其软件方法专利,还曾控告微软公司、欧特克公司侵犯2件防盗版软件专利。

赛门铁克公司也曾对Altiris公司等提起软件方法专利侵权诉讼。

2008年以来,全球信息安全企业知识产权大战愈演愈烈。

围绕专利技术展开的全球诉讼大战更是大量爆发,主要有以下类型: 信息安全软件阵营内部的专利纠纷。

仅2008年1月以来,美国爆发的专利诉讼覆盖了大部分世界级杀毒软件企业,全球十大杀毒软件公司都被控侵权。

例如,2008年12月30日,在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信息保护和授权公司用US5311591、US5412717号专利对赛门铁克公司、微软公司、卡巴斯基实验室、McAfee公司、微世界技术公司等22家企业提起专利诉讼。

2008年12月23日,在伊利诺斯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记忆控制公司对赛门铁克公司提起专利诉讼。

再如,2008年8月7日,在佛罗里达南区联邦地区法院,Trace-Wilco公司对赛门铁克公司提起专利诉讼。

2008年12月19日,在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赛门铁克公司对十字路口系统公司提起专利诉讼。

2008年12月2日,在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Fortinet公司对趋势科技公司提起专利诉讼。

信息安全硬件阵营内部,以及软硬件阵营之间的专利纠纷。

目前,分列美国、中国、日本信息安全软件市场销量第一名的企业分别是赛门铁克、瑞星、趋势科技。

从未来发展看,这些杀毒软件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将是用硬件技术维护信息安全的欧美企业,例如,主推硬件的信息安全企业——美国塞弗耐公司已经收购彩虹、阿拉丁等10多家公司,扩张速度很快。

当然,硬件阵营中的中国本土骨干企业也已在技术水平、销售规模上全面超越欧美同行,这些企业大多聚集在北京海淀科技园和北京信息安全产业园,有望超越瑞星、赛门铁克、卡巴斯基、金山等软件企业在信息安全产业的地位。

以上两类诉讼覆盖了中国、美国、欧洲的一批骨干企业。

例如,2008年6月20日,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阿拉丁知识系统公司对Finjan公司和Finjan软件公司提起专利诉讼。

2008年5月21日,在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Finjan软件公司对阿拉丁知识系统公司、阿拉丁知识系统有限公司提起专利诉讼。

2008年4月11日,阿拉丁知识系统有限公司对飞天技术公司、FR Ideas公司、Novaris创新技术公司、未来系统公司、RS计算机公司、OpenFortress数字签名公司提起专利诉讼。

在信息安全领域,国外企业非常重视专利部署。

我国企业的总体专利保有量已经逼近美国企业,正处在全球专利崛起的关键时期,急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

相关问题主要有以下4点: 国外企业重视专利部署。

国外企业的专利保有量往往与市场份额相对应。

例如,赛门铁克公司2008年财政收入接近60亿美元,公开全球专利约598篇、美国授权专利约326篇,公开美国专利申请约50篇。

McAfee公司2008年财政收入约13亿美元,对应的专利数据分别是287篇、161篇和23篇。

趋势科技公司2008年财政收入接近10亿美元,对应的专利数据分别是88篇、28篇以及24篇。

由于关键国家实行专利授权后强制公开、授权前自愿公开制度,这些企业可能还有大量专利申请处于保密审查阶段。

从技术领域看,其他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在信息安全软、硬件保护方面都公开了大量专利文献,例如,计算机病毒结构与宿主寄存方式的自动分析技术(US5485575);可能携带病毒、间谍软件或者有害代码的文件、电子邮件附件以及其他内容的安全使用方法(US2006272017);计算机病毒损害信息的恢复方法与设备(US2002152333);计算机网络中监测和控制有害代码的设备、程序与方法(US2006021040);监测批量邮件病毒的方法与系统(EP1620991);能够阻止黑客和病毒感染的个人计算机(KR20019366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公开了不少文献,例如,阻止病毒感染计算机的方法(WO2006017774);监测和隔离计算机系统、网络病毒的方法、软件与设备(WO2007038517)。

国外企业专利部署的领域在扩大。

检索显示,美国、中国是全球信息安全专利技术最密集的地区。

而且,国外信息安全巨头在这些地区的专利部署已经不局限于狭义的信息安全技术,而是覆盖到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处理的各个关键领域。

例如,趋势科技公司2008年第2季度授权的美国专利包括:保护计算机免受计算机病毒攻击的系统和方法;网络架构管理和数据路由框架及其方法;服务器通信通道体系及其实现方法;配置网络组件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病毒防护的网络分离技术。

再如,塞弗耐公司2008年授权的美国专利覆盖范围也很广,包括:为根密钥传播提供安全保障的方法和系统;快速处理含子项正则表达式的硬件技术;用USB令牌的软驱动和硬驱动保护技术;对数字信息安全叠加时间戳的方法和系统;在动态保护链接目标程序库用隐藏应用编码实施软件保护的方法。

在中国杀毒软件行业,赛门铁克公司公开的专利申请最多,很多专利也覆盖到了计算机和网络数据处理的基础层面,例如:POS无线接入方法、设备和系统;确定作为数据库活动起源的应用程序用户;实现业务代理的装置、系统及方法。

国内专利部署具有深厚的技术基础。

从国内专利部署情况看,我国科研人员的研发层次深,研发能力强,具备了深厚的技术基础。

例如,黄金富研制了可对抗木马程序的计算机。

白杰开发了被病毒程序破坏的数据恢复方法、装置及病毒清除方法。

北京大学开发了一种基于流量信息检测蠕虫活动的方法。

北京华能地学高技术联合公司设计了一种自动清除计算机病毒的技术。

北京深思洛克数据保护中心推出了网络通信中的信息交互确认装置。

北京瑞星公司设计了检测和清除已知及未知计算机病毒的方法、系统和介质。

东方微点公司开发了基于程序行为分析的计算机防护方法。

再如,汉王科技公司开发了网上银行系统安全终端及其数据安全处理方法。

深圳鸿富锦精密工业公司设计了图档病毒防御系统及方法。

华为公司开发了一种防止计算机病毒的方法及装置。

联想公司创造了一种能删除或隔离计算机病毒的方法及系统。

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公司开发了一种查杀电脑病毒的方法。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了一种基于图形键盘的计算机信息安全输入方法。

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研制了一种基于数据流的计算机病毒查杀方法。

包括上述关键技术创新在内,大量信息安全技术发明都已经被我国企业、个人、科研单位申请专利。

这对推动我国骨干企业实现专利崛起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内骨干企业即将通过专利申请实现崛起。

我国信息安全行业崛起了一批高科技私营企业。

他们已经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等关键地区部署专利数千篇。

这些企业的发明专利保有量将在3年内全面超越国外竞争对手。

他们控制的源代码、算法、密钥、研发、工艺体系、技术服务、商业团队、数据库资源对我国金融安全、国防安全、通信安全、电子商务安全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对提高我国金融、经济、国防、科技的竞争力也具有很大作用。

例如,各国军队和要害部门的网络、档案、指令管理普遍采用计算机硬件加密技术。

我国研发的高科技硬件加密产品已经大量销售到全球100多个国家的金融、通信、国防部门,成为我国长期服务于全球伙伴的重要载体。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日本某企业在退出家用计算机、背投电视、等离子电视、DVD播放机、小硬盘和闪存行业之后,又将退出平板电视、大硬盘业务,退出欧洲股市,但是其信息安全业务则继续通过企业收购得以拓展。

同样在2008年,赛门铁克公司出资7亿美元收购MessageLabs。

McAfee公司出资4.13亿美元收购安全计算公司。

微软、IBM、塞弗耐等公司也出面收购了10多家信息安全企业。

这表明,与消费电子产品不同,信息安全产品关系到产业和国家的“硬实力”,需要继续做大做强。

在国家的扶持下,我国信息安全行业必将实现全球专利崛起,而且将快速扩大在全球市场的占有率。

(  魏衍亮)

专利法施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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