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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有何规定,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5: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有何规定,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有何规定



专利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来了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情形,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更多关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有何规定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

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

请求书应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有关文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限期内陈述意见。

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宣告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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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在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方面,应该要根据以下这些方面来确定是否侵权,首先是保护范围,其次是类似产品。

最后是功能。

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该如何认定?接下来就由编辑为您详细解答这以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专利权权属纠纷怎么解决



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要申请权利的话,还需要面对一个问题,如果只有一个发明人还比较简单,要是多个发明人,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这在实践当中,可能会引起很多纠纷,那么专利权权属有哪些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自行协商解决 自行协商解决应当是当事人首选的方法,其有以下优点:(1)当事人自行协商,可减少矛盾激化的几率,最小成本地化解争议;(2)可适当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所投入的人力和财力;(3)协商解决可能是最有效率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2、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会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如果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3、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除了自行协商解决和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之外,专利申请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应注意以下几点: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有何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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