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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年度与申请年度不一致的多样性,专利局应予受理专利申请条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7: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申请号年度与申请年度不一致的多样性,专利局应予受理专利申请条件

申请号年度与申请年度不一致的多样性



在中国专利文献中,存在不少申请号年度(申请号的前两位)与实际申请年度不一致的情况。

从统计数据上看,这种情况多时每年有上千件,少时每年也有几十件。

通过分析和总结,笔者认为,申请号年度与申请年度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内的事项 1。分案申请 当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对该申请进行修改,将其内容限定在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规定的范围内。

申请人可以把从原申请中删除的内容再提出一件或若干件分案申请,并享有原申请日。

这是导致申请号年度与实际申请年度不一致的最主要原因。

2。补充附图 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有附图说明而说明书无附图或缺少部分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取消对附图的说明、或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

3。邮寄日期 由于通过邮局邮寄递交的文件是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递交日,如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如收到专利局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提供收寄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证明,要求专利局予以改正。

专利局经核对证明是有效的,应予改正申请日。

二、其他事项 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导致了申请号年度与申请年度不一致,如专利申请案的审查积压、数据录入失误、出版错误、数据库中的检索数据与全文说明书数据不吻合等。

下面以1985年为例,举例说明申请号年度与申请年度的不一致情况。

申请号年度与申请年度不一致的文献,共有84件。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6件,实用新型专利14件,外观设计4件。

仅发明专利分案中申请号年度与申请年度不一致的就有52件。

这当中,时间相差最长的一件分案申请,其专利申请号为92108986,它的申请日为1985年6月19日,该专利申请年度与申请号年度相差了7年;时间相差较长的另一件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号为91102410,它的申请日为1985年9月30日,该专利申请年度与申请号年度相差了6年。

经过对分案申请之外的32件文献查对,其中有8件专利在CPRS库(中国专利检索系统,该系统是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域网使用的专利检索与全文浏览系统)中的申请日与说明书中的申请日不相吻合(见表)。

表 申请日与说明书中的申请日不吻合 专利申请号 CPRS库中的申请日 公开说明书中的申请日

专利局应予受理专利申请条件



公民在有了发明之后,一般会选择及时申请专利,这样可以让自己的发明创造受到法律保护,专利申请需要我们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资料,然后到专利局申请办理,所需要经过的流程也是比较复杂的,现在想要去专利局上班的人也比较多,那么国家专利局怎么考进去?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业考试 (一)参加专业考试的条件 凡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面试名单的人员,均要参加个性测试(笔试形式)和专业考试。

(二)专业考试时间、地点和乘车路线 1、专业考试时间:2012年2月20日(周一)下午 13:30--14:10 个性测试 14:30--16:30 专业考试 2、专业考试地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3、请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于2月20日上午:10:00-11:00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西门领取准考证。

4、考试时请携带身份证、公务员考试准考证、专业考试准考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

5、乘车路线: 北京站:出站后乘坐地铁2号线到“建国门”站换乘1号线到“国贸”站,再换乘10号线到“西土城”站下,往南走1000米左右蓟门桥东北角即到。

或从北京站乘坐地铁到“西直门”站下车,转乘公交375、21、392、632、490、438路等到“蓟门桥”站下车即到。

北京西站北广场:乘坐21、387路到“蓟门桥”站下车即到。

北京北站:乘坐375、392、632、490、438路车到“蓟门桥”站下车即到。

(三)专业考试要求 1、参加专业英语考试的考生,请携带身份证(必须与公共科目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公务员考试准考证和专业考试准考证《考试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并粘贴照片)。

2、个性测试须携带2B 铅笔、橡皮;专业考试时可以携带书本式英语词典,但不得携带笔记材料以及电子类工具。

面试 (一)面试时间和地点 1、面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见附件“面试名单及时间地点”。上午面试的考生8:50之前进入候考室;下午面试的考生13:20之前进入候考室,迟到者取消面试资格。



难以承受的版权之重



7名作家分别起诉—— 阅读提示 张抗抗、李鸣生等7名作家日前以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数字公司、书生网络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

在这7桩诉讼中,两公司均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两被告已对李鸣生一案提起上诉。

因认为侵犯其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张抗抗、李鸣生等7名作家将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数字公司、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书生网络公司送上被告席。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7桩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两被告在7桩诉讼中均败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共计48万元。

7名作家告书生 作为7名作家的代表李鸣生表示,其是《走出地球村》、《与智者聊天》、《中国863》、《鞋道》、《寻找北京人》、《狂饮大时代》、《国家大事》、《远征三万六》、《天路迢迢》、《飞天梦》、《澳星风险发射》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数字公司是书生数字图书馆系统的经营者,书生网络公司为该系统内容提供版权支持。

两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上述图书,并制作成数据库销售给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供用户在线阅读。

李鸣生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书生数字图书馆系统中的侵权作品;在媒体和书生公司网站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8.24万元;承担公证费1000元。

据了解,2007年6月26日,原告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在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进行公证,登陆图书馆网站主页后,点击书生之家栏目,进入的页面左上方注明为第三代数字图书馆,右上方有书生之家的标记。

在检索栏内输入作者李鸣生的姓名,检索到17种图书,13种在本案中涉及。

其中《走出地球村》为两次出版的版本,分别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297千字和解放军出版社2001年版(380千字,《中国863》亦为两种版本,分别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253千字和江苏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240千字。

上述13种图书内容共计3527千字,可进行全文浏览。

除此之外,以类似案由分别提起诉讼的还有张抗抗、张平、卢跃刚、王宏甲、邱华栋、徐坤6位作家。

原被告合同中的玄机 法庭上,原告与两被告同时提交了原告与网络公司于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为网络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注明原告同意将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之前发表的作品(第5条特别声明除外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授予网络公司,期限不少于10年。

在协议所附的著作权人作品目录中,仅列明人民文学出版社于1995年6月出版的《走出地球村》一本图书。

协议第5条为补充协议内容,写明运营收入的25%及维权所得的50%归原告。

双方协议自此存在差异。

原告提交的合同第5条最后另有下列字样:甲方只授权《走出地球村》一本书,同时在书生网络公司的经办人处写明:办理人付榉,时间为年10月28日。

在两被告提交的合同中,没有上述说明、签名和时间的字样。

“合同中著作权人作品目录列明授权的只有《走出地球村》一本图书。

”在接受中国 记者的采访时李鸣生表示,付榉是书生网络公司的经办人,签约时应其要求,在其持有的合同上注明对图书使用范围的限制,至于付榉是否在被告的合同中同时注明,其并不了解。

两被告表示,原告协议中多出的内容与书生网络公司的协议不一致,对此内容不予认可。

付榉曾经是书生公司的员工,名片只能证明其是递交材料的人,不是主要经办人,其没有权利承诺超出权限的内容,且因付榉已经离开书生网络公司,无法与其联系,付榉的签字是否真实不能确定。

“这个合同本身就是霸王条款。

”李鸣生愤慨道,一方面要在著作权人作品目录中列明授权使用的作品,一方面又在协议第1条中注明甲方(即原告同意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之前发表的作品(第5条特别声明除外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授予网络公司。

对于原、被告合同中存在的差异,两被告在发给中国 记者的声明中显示,“原告同意将其所有作品都授权给书生使用。

签约后,书生网络公司认真履行协议,按照协议规定使用其作品并向其支付了相应报酬。

此后原告向书生网络公司提出一些无法接受的要求被拒绝后,竟擅自修改其所持的协议。

” 法院审理后认为,书生网络公司虽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其将授权范围之外的原告11种图书授权给数字公司使用,数字公司将上述内容收入其数字图书馆系统,销售给大学并通过局域网传播,上述行为侵犯了作者对于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选择提起侵权之诉于法有据,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出版社的授权是否有效? 与李鸣生一案相比,提起诉讼的其他6位作家并没有和书生网络公司签订版权合同。

书生网络公司通过和作家出版社签署协议,使用这些作家的作品。

对于该协议,法院表示,两被告虽然提交证据证明网书生络公司通过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这些作家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作者并未将该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两被告对上述图书的使用行为仍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

此外,两被告可以在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依照其与出版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向出版社主张相应的权利。

对此,两被告的说法是,“一同起诉的张抗抗等其他5名作家,其作品是出版单位作家出版社正式授权书生使用的,当时作家出版社承诺拥有作者完整授权,并愿意承担因版权引起的法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书生网络公司发现作家出版社其实并不拥有作者授权,在本案中书生公司也是受害者。

为了维护自身权利与名誉,书生网络公司已经依据协议的规定正式起诉作家出版社,向其追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书生造成的损失。



申请号年度与申请年度不一致的多样性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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