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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科学是财富的最可靠形式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7: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科学是财富的最可靠形式

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

自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起,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制定和完善了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政府和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越来越坚决,侵权行为受到应有的打击,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鼓励创新的良好的氛围正在形成。

然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07年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我们看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网络侵权:管理不容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受理的《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有三件是与网络传媒相关的侵权案。

这说明,网络侵权依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

比如原告(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

原告享有许志安等演唱的《相爱多年》等26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辖的雅虎中国网站却提供了该26首歌曲的搜索、试听、下载等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网站作为专业性音乐网站,其搜索链接的第三方网站的涉案歌曲均属未经许可使用的录音制品。

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据此判决被告删除涉案搜索链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与这个案子相似,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许巍等演唱的《蓝莲花》等53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从未许可他人上网传播。

而由被告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飞行网”,通过“点对点”等传输方式实现包括涉案53首歌曲在内的音乐作品传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知道涉案53首歌曲的来源很可能是未经原告许可而上载的,利用Kuro软件在网上进行传播,故被告具有主观故意,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

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20万元。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周林告诉记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而仍然提供搜索、链接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专家继而指出,针对一些网络经营者利欲熏心、以身试法、破坏法制的情况,有关司法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作者版权,对网络违法经营者依法给予严惩。

谁是李逵,谁是李鬼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在北京市高院提供的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有三件与商标权有关。

纵览这些案件,不难发现目前商标权界定的艰难。

原告张锠、张宏岳是“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的传人,原告泥人张艺术开发公司成立于1997年。

被告张铁成自称为“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被告北京泥人张博古陶艺厂则成立于1982年、北京泥人张艺术品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要生产仿古泥陶产品,且产品久已远销海外,已在公众中产生一定影响,甚至多次获得各种奖励、荣誉,连续多年参加广交会。

阴差阳错之下,谁是“泥人张”的真正传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公司成立晚于被告公司,故其不能以其在后的权利对抗成立在先的被告的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

被告作为“北京泥人张”后代,使用“北京泥人张”名称有合理依据,且被告两企业已分别成立20余年和10余年,其仿古陶艺制品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

原被告的产品在种类、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故相关公众可以将二者加以区分,不致产生市场混淆、误认,故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的部分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关于被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被告在nirenzhang网络域名前附加区别性标识。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美国)戴尔有限公司,诉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在教育培训服务上使用“戴尔”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美国“戴尔有限公司”是其中文译名,并非其企业名称,故此“戴尔”并非戴尔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被告戴尔培训学校依法取得该校名称,并依法享有名称权,且被告向相关行政机关申报时,戴尔注册商标还未驰名,故被告使用“戴尔”字样是对于其校名中字号的使用,并不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同时,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教育培训等商业标识中使用“DELL”字样,也确实侵犯了原告的DELL教育类商标专用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戴尔学校立即停止使用“DELL”标识,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20万元。

而另一个案例是,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赤霞珠干红1996”酒标上有长城图形,标注有“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昌黎华夏葡萄酒有限公司在其葡萄酒产品上显著使用“长城图形”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在产品上同时使用“中粮”和“长城”字样,极易使相关公众与中粮公司产生联系,误认为“香港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粮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李顺德教授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重要的游戏规则。

我们不仅应该遵守这些国际规则,更应该深入地学习、研究,真正学会灵活地运用,只有这样,才能趋利避害,为加快中国经济发展服务。

不正当竞争何时了 纵观北京市高院提供的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还有一部分与不正当竞争相关。

比如原告浙江唐风汉格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自2004年起每年举办“国际旅游小姐”比赛,在中国内地开展了规模较大的各项活动,并被媒体广泛宣传报道。

原告认为,被告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国际旅游小姐”的名称组织选美赛事,使原告2006年比赛推广活动受到阻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举办的“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已经在国内相关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经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被告使用相同的名称在国内举办类似的赛事,会使相关公众对该赛事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产生混淆,损害原告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科学是财富的最可靠形式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关注资产阶级为何“在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这一问题时,极为注重科学的发展和它在生产中的应用,科学对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革作用。

他在《资本论》中肯定科学是“作为独立的力量被并入劳动过程的智力”,肯定生产力的发展归根到底“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声称“科学这种既是观念的财富同时又是实际的财富的发展,只不过是人的生产力的发展即财富的发展所表现的一个方面,一种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中文版,第34页 马克思更预见到,“发明将成为一种职业,而科学在直接生产上的应用本身就成为对科学具有决定性的和推动作用的要素。

”(同上,第217页 马克思有关科学是智力和财富形式的论点和发明将成为一种职业的预见,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得到证实。

知识经济中的知识并非仅指书本知识,而是各种所需信息和技能的统称。

知识经济时代的主要特征首先在于研究与开发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创新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其次是对“知识型劳动力”的需求日增,教育与职业、技术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再次是政府部门信息化的服务和管理职能进一步转变等。

随知识经济时代而来的是知识产业的发展,故在知识经济时代发明已真正成为了职业。

据估算,近30年来科学新发现和技术新发明的数量比过去两千年的总和还要多。

在20世纪90年代初,全世界每年发表的科学论文大约有600万篇,每年批准的专利数达120万件。

从1976年到1995年,全球的专利使用费从70亿美元上升到600亿美元。

到20世纪末,发明专利更是直线上升,截至2001年春,仅中国申请的国际专利就有120万件。

因之,知识经济时代以发明为业者尤其是所谓数字精英大量涌现。

马克思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科学力量会表现为固定资本的尺度并将实现和控制整个生产的范围和广度。

他虽然不想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却颇为珍视资本主义社会创造出来的资本这种社会财富形式。

马克思强调作为“财富的最可靠的形式的科学”,“既是财富的产物,又是财富的生产者”,单是它的发展“就足以使资本主义共同体解体” ( 同上,第34页)。

这里包含的“不仅是科学力量的增长,而且是科学力量已经表现为固定资本的尺度,是科学力量得以实现和控制整个生产的范围和广度” ( 同上,第269页)。

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同样具有深刻性,科学的发展足以使资本主义共同体解体已露端倪。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造成的巨大生产力再次改变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使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再次发生了变革。

发达国家经济的空前发展,使科学这种财富的可靠形式表现更为突出。

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20多年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生产的产品比过去200多年产品的总和还要多。

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社会福利显著增加,社会救济、社会关怀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政策得到普遍推行。

更重要的是,科学这种财富的生产者使资本进一步社会化。

这表现为股份公司普遍化,资本股权向社会广泛扩散。

而政府鼓励国有和私有企业让职工拥有部分股票,参与资本和利润分配。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过程大大加快,企业管理权转入经理人员手中,出现了职工参与管理的各种形式。

由于传统的直接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下降,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比重增大甚至超过前者,脑力劳动者在人数上超过体力劳动者,管理人员在各种生产部门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已经形成“新中间阶层”,这便使劳动结构和社会阶级结构发生了新变化。

与此同时,国家权力的配置、社会行政管理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逐步形成了一套功能齐全、既有分工又有制约、讲求效率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调节体系。

这表明当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新成果引入行政管理系统时,它就会变成政治财富,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提高社会政治生活质量,并引导社会自发地朝社会主义方向渐进。

可见,当科学内化为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它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在当今时代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多时,发达国家社会内部所积累的社会主义因素也比任何时代都要多。

当然,这种日益生长着的社会主义因素和社会主义运动已不再表现为革命、暴力或战争,而一般地是表现为民主与参政。

例如,发达国家众多的社会主义党派所推行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宗旨和行动是争取民众选票、加入政府组织以利推选自己的主张。

从发展趋势看,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党派参政、执政已成为时尚,目前发达国家中执政党的社会民主党数量已有30多个。

这表明,更高级的社会生产已开始登上自己的路程。



母公司的专利算不算子公司的



一项重要的专利,尤其是在行业内的领先专利,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价值。

很多技术型公司都是由专门的研发部门,投入金钱和人力进行专利的研发和申请的。

母公司的专利算不算子公司的?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因为子公司与总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单位。

2、如果子公司与总公司以及专利工作者之间有协议另当别论。

比如在申请阶段,子公司与母公司为共同申请人;授权后,母公司与子公司为共同专利权人。

3、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是可以共用的,因为是一个法人单位。

《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

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

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的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

《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法条: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知识产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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