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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正华:中国科技发展需要“第三只眼”,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会有什么后果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9: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蒋正华:中国科技发展需要“第三只眼”,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会有什么后果

蒋正华:中国科技发展需要“第三只眼”



近几年,非政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在国内兴起,然而一些民间组织还在努力前行时,另一些却已经销声匿迹。

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作为一个国际民间组织,从3个创始人开始,至今已有100多位院士,在民间组织中声名鹊起。

为此,《科学时报》于10月15日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主席蒋正华,请他解读中国民间科技组织的发展以及未来的提升空间。

《科学时报》:请您谈一下民间科技组织在一个国家科技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蒋正华:科学本身即源于民间。

17世纪的科学就是一些有兴趣的人士组成的柔性、弹性研究网络,如科学沙龙、假日聚餐会、业余闲聊等非正式的交流团体,其间,无资格资历之别、地域派别之异,更无性别歧视,在探索科学奥秘与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言之有据、言之有理,就给予畅所欲言的机会。

这些民间特征至今都应该在科学团体中保留。

到18世纪产生了政府主导的科学机构。

从中国科技发展看,政府主导的科研机构具有强大的力量,从上世纪的“两弹一星”到今天的神舟七号,成为我们民族的骄傲。

但是进入20世纪以来,在国际社会中,非政府组织(NGO发展迅速,尤其是一些民间科学组织对国家科技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互补的作用,甚至在一些国际合作与交流过程中起到了政府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

比如1972年,苏联和美国等国科学家经过五六年的讨论准备后,在奥地利维也纳成立了国际性的民间研究机构——国际应用系统研究所。

尽管当时国际社会还处于东西方冷战时期,但是已经出现我们当前面临的全球性问题,如能源和水资源短缺、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等问题。

为了寻求国际合作解决这些问题,该所为处于冷战中的东西方关系建立了合作的桥梁,由来自苏联、美国等东西方10个国家的优秀科学家组成的国际研究组,摒弃政治理念的不同,从地理角度和多学科层面解决全球问题。

伴随全球化步伐,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面临一些全球问题的复杂性,广泛的民间接触起到积极作用。

民间科技组织与政府、国立科研机构间能够保持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

《科学时报》:目前民间科技组织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以及面临的困境与机遇是什么? 蒋正华:中国古代甚至近代是相当漠视科学研究的,一些创造发明也被称为淫巧之技而不受重视。

我们的现代科学观起步比较晚。

上世纪初期,几位志同道合的前辈同道酝酿成立的中国科学社是第一个民间科技组织,他们出版了《科学》杂志,目的就是要普及科学于中国,因为他们认为中国最缺乏的就是科学。

今天凡谈中国科技史,必不能绕过中国科学社。

民间科技组织对中国科学发展的作用可见一斑。

当前非政府组织在国内的状况并没有达到理想状态。

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政策还不够完善,这和国家的发展进程相关。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民间组织自身的自主意识和自我生存能力比较薄弱,自身的制度建设也需要加强。

中国整个社会对于慈善事业的认识还处于萌芽状态,但是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民间资金的使用也逐渐活跃起来。

与国外的发展一样,未来民间资金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将会加大,而随着政策的完善,非政府组织将会逐步活跃起来。

《科学时报》:如何构建政府科技部门与民间科技组织相结合的科技体制新格局? 蒋正华:进入信息社会,无论是国立科研机构和大学,还是民间科技组织,皆须保持科学发展初期的组织行为特征。

即科学研究人员要从学派的小圈中钻出来,打开各种有形与无形的藩篱,科研人员互相之间要诚挚地交流学术、展开广泛的争鸣。

我希望政府科技部门建立一套立体的科技平台体系,打破国立机构和大学对国家科研垄断的局面。

比如,国家有关科技资源分配部门应给予一定的条件,平等对待民间科技组织。

举例而言,首先是使民间科技组织能够平等申请国家课题。

另外,国家组织的一些大型活动,也应能够允许民间组织进入。

这些都应该尽快建立可行的制度。

我们需要在国立科研机构、大学与民间科技组织之间形成公平竞争、广泛交流的氛围。

我做过联合国的一些项目,觉得其中的一些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比如,联合国对一个科研课题立项之后,不是直接交给某一个大学、科研机构或者科研人员,而是筛选一家有资质的民间机构,将项目交给这家机构去执行,它会帮助项目单位去实施,有时甚至将来自不同大学、科研单位的人员组成一个科研攻关团队,这家有点类似中介的机构则从中收取12%左右的执行费。

但它也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跟进、评估等工作。

这样放开手之后,联合国的工作人员则一方面可以从更为宏观的层面去把握课题发展;另一方面,也有更多的精力去了解社会的新的需求。

《科学时报》:以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为例,您认为民间科技组织所具备的优势有哪些,国家如何引导发挥这一智力资源的独特优势? 蒋正华:国际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人才荟萃,聚集了一批专家、学者,尤其是在航空航天、地学、遥感测绘以及工程建筑等多个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学界带头人,具有跨行业、跨部门和多学科人才荟萃的优势。

这些最高水平的专家掌握了大量专业基础知识和科技发展的前沿信息,代表了本领域科技进步水平,并且这些专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

这些专家汇集在一起对一些项目作出的评价结论、提出的咨询建议、提供的科技服务,具有科学技术的权威性。

并且由于是独立于政府和国立机构之外的“第三只眼”,因此更具有客观公正性。

另外,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民间组织,没有个人、小团体和部门的利益纠葛,也使其具有客观公正性和超脱的社会地位。

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交往,这是民间科技组织一个非常重要的使命。

民间科技组织可以承担许多不宜或难以由政府直接承担的事务。

比如,欧亚科学院中国科学中心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海峡两岸经济发展论坛,第三届目前正在酝酿中,很有可能就会放在台湾地区举办,这就很能说明一个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能力,它在棘手问题上,可以起润滑剂的作用。

同时,发展非政府组织在一些方面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在解决国际争端和纠纷中,民间组织可以从中协调,使政府有更大的回旋余地,促进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的利益。

《科学时报》 (2008-10-20 A1要闻)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那么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会有什么后果?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用:3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用:1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用:1500元 以上均为无效宣告请求官费。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此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二)、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由哪个法院管辖



专利被侵权的当然要解决,如果和侵权人协商解决不了就应该即使起诉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专利侵权纠纷起诉状怎么写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文头。

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

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

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

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

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

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

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

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

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

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均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对于这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必须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不是诉讼的前提和必经程序。

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未先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而拒绝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 3、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三)关于地域管辖 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在地域管辖分工上应当依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有人认为,将本来不归属于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这种认识显然不妥,在专利权属最终归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侵权,因此,不应按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也有人认为,专利权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将来法院确权后仍要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变更,因此,应当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种认识也是不妥的。

因为,这种纠纷是一种纯民事争议,最终权利归属明确之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变更申请、依据法院生效的专利权属判决作出权利主体的变更,这一行为与法院的管辖权分配毫无关系。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请求权的内容为依据,可以用说明书或者附图解释。

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应当以请求权确定的范围为依据。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取决于图片或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说明。

一国或一地区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但国家和地区不具有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不被承认的除外。

2、: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设计专利为十年。

专利保护期届满,不缴纳年费或者自愿放弃专利权的,专利不再受保护。

独立请求权包括预购部分和特征部分。

特征部分应当说明与最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

特征段的技术特征与序列前部分的技术特征相结合,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保护范围。



蒋正华:中国科技发展需要“第三只眼”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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